冀东水泥:关于对鞍山冀东水泥有限责任公司提供担保公告2019-03-21
证券代码:000401 证券简称:冀东水泥 公告编号:2019-033
唐山冀东水泥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对鞍山冀东水泥有限责任公司提供担保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担保情况概述
为满足合营公司鞍山冀东水泥有限责任公司(公司持股比例为 50%,
以下简称“鞍山冀东”)日常生产经营的融资需求,唐山冀东水泥股份有
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拟按照持股比例为鞍山冀东提供融资担保
11,700 万元,占公司 2018 年底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净资产 1,457,951 万
元(经审计)的 0.80%。
公司董事、副总经理刘素敏女士于 2018 年 4 月辞去鞍山冀东董事职
务,根据《股票上市规则》10.1.3 条及 10.1.6 条的规定,鞍山冀东为公
司关联方,本次对鞍山冀东提供担保构成关联交易。根据上市规则规定,
本次担保事项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公司对鞍山冀东水泥
有限责任公司担保的议案》,关联董事刘素敏女士回避表决,表决结果为
八票同意,零票反对,零票弃权。
截至 2019 年 3 月 20 日,公司为控股子公司和鞍山冀东提供的融资担
保余额为 210,860 万元(除此之外,公司无其他担保事项),占公司最近
一期经审计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净资产的 14.46%(不含本次担保)。
二、被担保人基本情况
(一)被担保人基本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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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担保人 注册地点 成立日期 法定代表人 注册资本 经营范围
水泥熟料、水泥、水泥制品、矿
渣粉制造、销售;道路货物运输:
鞍山市立山
普通货运;矿渣、钢渣、粉煤灰
鞍山冀东 区红塔街 18 2002 年 7 月 刘宝山 3 亿元
等原材料和混凝土经销;水泥生
号
产技术咨询、服务、开发、转让、
培训。
(二)被担保人财务指标(截至 2018 年 12 月 31 日,经审计)
单位:万元
被担保人 资产总额 净资产 营业收入 净利润
鞍山冀东 56,468 35,814 49,035 1,995
(三)被担保人说明
1.本公司持有鞍山冀东 50%的股权,鞍钢集团众元产业发展有限公司
持有鞍山冀东 50%的股权,鞍钢集团众元产业发展有限公司的实际控制人
为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2.鞍山冀东不是失信被执行人,不存在对外担保、抵押、重大诉讼与
仲裁事项。
三、担保合同的主要内容
《担保合同》的主要内容由公司及被担保的公司与金融机构共同协商
确定。上述担保在各金融机构均有效,授权董事长或被授权人确定具体担
保金额、担保方式、担保范围、担保期限等,以本公司与金融机构签订的
担保合同为准。
四、董事会意见
(一)上述担保是为了满足鞍山冀东日常生产经营的融资需求,公司
对鞍山冀东按照持股比例提供担保,鞍山冀东生产经营情况正常,风险可
控,没有损害公司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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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担保合同》的主要内容由公司及被担保的公司与金融机构共
同协商确定,在各金融机构均有效,具体担保金额、担保方式、担保范围、
担保期限等,以公司与金融机构签订的担保合同为准。
担保有效期自 2018 年度股东大会审议批准之日起至 2019 年度股东大
会召开之日止。
五、独立董事意见
(一)我们事前审阅了《关于公司对鞍山冀东水泥有限责任公司提供
担保的议案》,同意将该议案提交董事会审议。
(二)公司为合营公司鞍山冀东提供担保是为满足其生产经营的需要,
股东双方按照持股比例对鞍山冀东提供担保,公平、对等。鞍山冀东生产
经营情况正常,担保风险可控,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利益,不存在损害公
司和中小股东合法利益的情况。
(三)公司能够认真贯彻执行有关规定,严格控制对外担保风险;上
述担保事项符合证监发〔2003〕56 号文和证监发〔2005〕120 号文的规定
等相关规定,董事会在审议该事项时,关联董事履行了回避表决义务,决
策程序合规、合法。我们同意该议案。
六、累计对外担保数量及逾期担保的数量
截至 2019 年 3 月 20 日,公司为鞍山冀东提供的担保余额为 5,200
万元,不存在逾期担保、涉及诉讼的担保及因担保被判决败诉而应承担损
失的情况。
截至 2019 年 3 月 20 日,公司对外提供的担保余额为 210,860 万元,
占公司 2018 年底经审计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净资产的 14.46%,不存在逾
期担保、涉及诉讼的担保及因担保被判决败诉而应承担损失的情况。
七、独立财务顾问意见
第一创业证券承销保荐有限责任公司、长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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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称“独立财务顾问”)作为公司出资组建合资公司重大资产重组暨关联交
易的独立财务顾问,对本次公司对鞍山冀东提供担保事项进行了核查。现
发表核查意见如下:
公司本次对鞍山冀东提供担保事项已经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十九次
会议审议通过,独立董事已事前认可并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本次担保
事项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批准。相关决策程序符合《公司法》、《深
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
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冀东水泥《公司章程》的规定。
公司为合营公司鞍山冀东提供担保是为满足其生产经营的需要,股东
双方按照持股比例对鞍山冀东提供担保,公平、对等。鞍山冀东生产经营
情况正常,担保风险可控,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和
中小股东合法利益的情况。
独立财务顾问对唐山冀东水泥股份有限公司本次为鞍山冀东水泥有
限责任公司提供担保事项无异议。
八、备查文件
(一)第八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决议。
(二)独立董事意见。
(三)独立财务顾问意见。
特此公告。
唐山冀东水泥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9 年 3 月 2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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