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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冀东水泥:2012年公司债券(品种三)2020年付息公告2020-09-30  

                        证券代码:000401        证券简称:冀东水泥        公告编号:2020-070
债券代码:112115        债券简称:12冀东03




           2012              (        )2020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特别提示:
    唐山冀东水泥股份有限公司 2012 年公司债券(品种三)(以下简
称本期债券)本次付息的债权登记日为 2020 年 10 月 14 日,凡在
2020 年 10 月 14 日(含)前买入并持有本期债券的投资者享有本次
派发的利息;2020 年 10 月 14 日卖出本期债券的投资者不享有本次
派发的利息。

    唐山冀东水泥股份有限公司 2012 年公司债券(品种三)将于 2020
年 10 月 15 日支付自 2019 年 10 月 15 日至 2020 年 10 月 14 日期间
的利息。根据《唐山冀东水泥股份有限公司 2012 年公司债券募集说
明书》有关条款的规定,为保证本次付息工作的顺利进行,方便投资
者及时领取利息,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本次债券的基本情况
    (一)债券名称:唐山冀东水泥股份有限公司 2012 年公司债券
(品种三)
    (二)债券简称及代码:12 冀东 03(112115)
    (三)发行人:唐山冀东水泥股份有限公司
    (四)发行规模:人民币 8 亿元
    (五)债券期限:本期债券为 10 年期
    (六)债券利率:本期债券为固定利率债券,在存续期票面利率
为 6.0%。本期债券采用单利按年计息,不计复利。
    (七)起息日:2012 年 10 月 15 日
    (八)付息日:本期债券存续期间内,每年的 10 月 15 日为上一
个计息年度的付息日(如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其后的第
1 个交易日)。
    (九)兑付日:本期债券本金兑付日为 2022 年 10 月 15 日(如
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其后的第 1 个交易日)。
    (十)登记、代理债券付息、兑付机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
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
    (十一)担保情况:冀东发展集团为本期债券的还本付息出具了
《担保函》,担保人承担保证的方式为无条件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保
证担保。
    二、本次债券付息方案
    按照《唐山冀东水泥股份有限公司 2012 年公司债券票面利率公
告》,“12 冀东 03”的票面利率为 6%,每 1 手“12 冀东 03”(面值
人民币 1,000 元)派发利息为人民币 60 元(含税)。扣税后个人、证
券投资基金债券持有人实际每手(面值 1,000 元)派发利息为人民币
48 元,扣税后非居民企业(包含 QFII、RQFII)债券持有人实际每手
(面值 1,000 元)派发利息为人民币 60 元。
    三、本次债券债权登记日、付息日、除息日
    (一)本次付息债权登记日:2020 年 10 月 14 日
    (二)本次付息日:2020 年 10 月 15 日
    (三)本次除息日:2020 年 10 月 15 日
    (四)下次付息起息日:2020 年 10 月 15 日
    四、本次债券兑付兑息对象
    本次付息对象为截止 2020 年 10 月 14 日下午深圳证券交易所收
市后,在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全体“12 冀东 03”持有人。
     五、本次债券付息办法
     (一)本公司已与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签订了《委托代理债券兑
付、兑息协议》,委托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进行债券兑付、兑息。本
公司将在付息日前 2 个交易日前将本次付息金额足额划付至中国结
算深圳分公司指定的银行账户。如本公司未按时足额将债券兑付、兑
息资金划入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指定的银行账户,则中国结算深圳分
公司将根据协议终止委托代理债券兑付、兑息服务,后续兑付、兑息
工作由本公司自行负责办理,相关实施事宜以本公司的公告为准。
     (二)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在收到款项后,通过资金结算系统将
债券利息划付给相应的兑付机构(证券公司或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认
可的其他机构),投资者于兑付机构领取债券利息。
     六、关于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一)个人(包括证券投资基金)缴纳公司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
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以及其他相关法规、规定,
本次债券个人(包括证券投资基金)债券持有者应缴纳公司债券个人
利息收入所得税,征税税率为利息额的20%,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
于加强企业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工作的通知》(国税函
[2003]612号)规定,本期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统一由各付息网点在
向债券持有人支付利息时负责代扣代缴,就地入库。
     (二)非居民企业缴纳公司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非居民
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管理暂行办法》(国税发[2009]3 号)、《关于境外
机 构 投 资 境 内 债 券 市 场 企 业 所 得 税 增 值 税 政 策 的 通 知 》( 财 税
[2018]108 号)等规定,2018 年 11 月 7 日至 2021 年 11 月 6 日期间,
本次债券非居民企业(包括 QFII、RQFII)债券持有者取得的本次债
券利息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境外机构在境内设立的机构、场所取得
的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债券利息除外。
     (三)其他债券持有者缴纳公司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对于其他债券持有者,其债券利息所得税自行缴纳。
     七、本次债券兑付兑息的相关机构
     (一)发行人:唐山冀东水泥股份有限公司
     联系人:敬雨皓
     联系电话:010-59512109
     传真:010-58256722
     (二)主承销商:平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联系人:蒋奇
     联系电话:010-56800127
     传真:010-66160590
     (三)债券登记机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
司
     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2012 号深圳证券交易所广场 25 楼
     联系人:发行人业务部
     联系电话:0755-25938000


     特此公告。




                          唐山冀东水泥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0 年 9 月 3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