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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冀东水泥: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的事前确认及独立意见2021-01-27  

                                        唐山冀东水泥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对相关事项的事前确认及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
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法
规及《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我们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认真审阅了公
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三十六次会议的相关议案,经审慎分析,本着认真、负
责、独立判断的态度,现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对《关于公司与北京金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及其子公司 2021 年
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议案》的事前确认及独立意见
       (一)我们事前审阅了《关于公司与北京金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及其
子公司 2021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议案》,同意将该议案提交董事会审
议。
       (二)拟发生的关联交易均为与公司日常生产经营相关的交易,是正
常的商业行为;拟发生的关联交易是在平等、互利的基础上进行的,定价
公允、合理,遵循了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没有损害公司和中小股东
的利益。
       (三)拟发生的日常关联交易对公司独立性没有影响,公司业务不会
因此交易而对关联人形成依赖或者被其控制;不会对中小股东利益造成损
害。
       (四)董事会在审议该议案时,关联董事履行了回避表决义务,审议
程序合法、合规,我们同意该议案。
       二、关于 2020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实际发生情况与预计存在较大差异
的说明
       公司与北京金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及其子公司 2020 年度日常经营性
关联交易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实际发生金额未超过预计的金额。
虽然因客观情况发生变化导致实际发生金额与预计金额存在一定差异,但
是符合市场行情和公司的实际情况,具备合理性。关联交易事项公平、公
正、公开,交易价格公允,不影响公司独立性,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股东、
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的行为。
    三、对《关于公司在北京金隅财务有限公司存款的议案》的事前确
认及独立意见
    (一)我们事前审阅了《关于公司在北京金隅财务有限公司存款的议
案》,并查验了北京金隅财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财务公司)的《金融许
可证》、最近一期的审计报告及营业执照,同意将该议案提交董事会审议。
    (二)财务公司为合法存续的非银行金融机构,公司获取的存款利率
不低于中国人民银行统一颁布的同期同类存款的存款利率,不低于同期国
内主要商业银行同类存款的存款利率,也不低于金隅集团其他成员企业同
期在财务公司同类存款的存款利率,拟发生的存款业务符合公司和全体股
东的利益,我们同意公司在财务公司办理存款业务。
    (三)为有效防范、及时控制和化解公司在财务公司存款的风险,维
护资金安全,公司制定了《关于北京金隅财务有限公司风险处置的预案》,
风险防控措施有效;公司定期对财务公司的风险管理进行了解和评价,并
形成风险评估报告及风险持续评估报告,风险评估客观。公司与财务公司
之间开展存款金融服务业务的风险可控。
    (四)拟发生的存款业务是依照公司与财务公司签订的《金融服务协
议》开展的,不影响公司的独立性,公司不会因此而对关联人形成依赖或
者被其控制,不会对其他股东利益造成损害。
    (五)因该议案涉及关联交易,董事会在审议该议案时,关联董事履
行了回避表决义务,审议程序合法、合规。我们同意该议案。
    四、对《关于公司在北京金隅财务有限公司借款的议案》的事前确
认及独立意见
    (一)我们事前审阅了《关于公司在北京金隅财务有限公司借款的议
案》,并查验了财务公司的《金融许可证》、最近一期的审计报告及营业执
照,同意将该议案提交董事会审议。
    (二)拟发生的借款业务不影响公司的独立性,公司不会因此而对关
联人形成依赖或者被其控制;财务公司向公司提供的借款利率不高于公司
在其它国内金融机构取得的同期同档次贷款利率,公司及子公司在财务公
司的借款事项不会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的利益。我们同意公司及子公司在
财务公司借款。
    (三)因该议案涉及关联交易,董事会在审议该议案时,关联董事履
行了回避表决义务,审议程序合法、合规,我们同意该议案。
    五、对《关于对金隅冀东水泥(唐山)有限责任公司及其控股子公
司提供财务资助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一)金隅冀东水泥(唐山)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合资公司)为
公司绝对控股的子公司,公司能对合资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经营管理活
动实施控制,且合资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经营情况正常,风险可控。
    (二)本次财务资助事项为本公司与合资公司另一股东北京金隅集团
股份有限公司按照出资比例共同实施,公平、对等,符合《上市公司规范
运作指引》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
    (三)公司为合资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提供财务资助事项履行了必要
的审议程序,未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我们同意该议案。




                                          独立董事:孔祥忠
                                          独立董事:柴朝明
                                          独立董事:姚     颐
                                          2021 年 1 月 2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