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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冀东水泥:202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2021-03-03  

                                                                  北京市海问律师事务所
                                关于唐山冀东水泥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唐山冀东水泥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统称“有关
法律”)及《唐山冀东水泥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称“公司章程”)的规定,本
所作为唐山冀东水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公司”)的法律顾问,应公司的要
求,指派律师列席公司于 2021 年 3 月 2 日召开的 2021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以下称“本次会议”)现场会议,对本次会议召开的合法性进行见证,并依法出
具本法律意见书。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律师仅对本次会议召集和召开的程序、表决程序及
出席本次会议现场会议的人员资格、召集人的资格是否符合有关法律和公司章程
的规定以及本次会议审议的议案表决结果是否有效发表意见,并不对本次会议所
审议的议案内容以及议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合法性发表意
见。本所律师假定公司提交给本所律师的资料(包括但不限于有关人员的居民身
份证、授权委托书、营业执照等)真实、准确、完整,资料上的签字和/或印章均
是真实的,资料的副本或复印件均与正本或者原件一致。


      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对于
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有关的资料和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发表法律意见如下:



海问律师事务所 HAIWEN & PARTNERS
北京市海问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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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以及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
公司于 2021 年 2 月 5 日刊登了《唐山冀东水泥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1 年第
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以下简称“会议通知”),对本次会议召开的时间、地
点、方式、审议事项、有权出席本次会议的人员和其他有关事项予以公告。


    本次会议采用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其中现场会议于 2021
年 3 月 2 日下午在北京市东城区北三环东路 36 号环球贸易中心 A 座 22 层第一
会议室召开;公司股东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 2021
年 3 月 2 日上午 9:15-9:25,9:30 至 11:30,下午 13:00 至 15:00;公司股东通过互
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 2021 年 3 月 2 日上午 9:15 至 2021 年 3 月
2 日下午 15:00 的任意时间。


    经核查,本次会议由公司董事会召集,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与会议
通知中所告知的时间、地点、方式一致。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的资格符合有关法律和
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出席本次会议现场会议人员的资格


    经核查,出席本次会议现场会议的股东(含股东代理人)共 4 人,代表股份
499,473,252 股,占公司于本次会议股权登记日(2021 年 2 月 24 日)的股份总数
的 37.07%。该等出席本次会议现场会议的人员均为本次会议股权登记日(2021
年 2 月 24 日)下午深圳证券交易所收市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
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持有公司股票的股东或其授权委托代理人。


    本所律师认为,上述出席本次会议现场会议的股东或股东授权代理人均具有
符合有关法律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资格,有权出席本次会议现场会议及依法行使表
决权。


三、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本次会议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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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经核查,本次会议现场会议采取记名投票的方式进行表决,并按公司章程的
规定进行了计票、监票。


       网络投票结束后,深圳证券交易所向公司提供了本次会议网络投票的统计数
据。


       本次会议投票表决结束后,公司合并统计了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
会议通知中列明的议案获得通过。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会议召集和召开的程序、召集人的资格、出席本次会议
现场会议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资格、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
定,本次会议的表决结果有效。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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