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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冀东水泥:关于冀东转债开始转股的提示性公告2021-05-06  

                        证券代码:000401         证券简称:冀东水泥          公告编号:2021-048
债券代码:127025         债券简称:冀东转债



                    唐山冀东水泥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冀东转债”开始转股的提示性公告

   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证券代码:000401             证券简称:冀东水泥
    债券代码:127025             债券简称:冀东转债
    转股价格:人民币 15.78 元/股
    转股期限:2021 年 5 月 11 日至 2026 年 11 月 4 日



    一、可转换公司债券上市发行概况
    (一)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情况
    经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20]2416 号”批准,唐山冀东水泥股份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0 年 11 月 5 日公开发行了 2,820.00 万
张可转换公司债券,每张面值 100 元,发行总额 282,000.00 万元。
    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向发行人在股权登记日(2020 年 11 月 4
日,T-1 日)收市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原
股东优先配售,原股东优先配售后余额部分(含原股东放弃优先配售部分)
采用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网上定价发行的方式进行。认购不足
282,000.00 万元的部分由主承销商余额包销。
    (二)可转换公司债券上市情况
    经深交所“深证上〔2020〕1166 号”文同意,公司 282,000.00 万元
可转换公司债券于 2020 年 12 月 2 日起在深交所挂牌交易,债券简称“冀


                                   1
东转债”,债券代码“127025”。
    (三)可转换公司债券转股情况
    根据《唐山冀东水泥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
书》(以下简称募集说明书)等有关规定,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转
股期限自发行结束之日起满六个月后的第一个交易日(2021 年 5 月 11 日)
起至可转换公司债券到期日(2026 年 11 月 4 日)止。
    二、可转换公司债券转股的相关条款
    (一)发行数量:2,820.00 万张
    (二)发行规模:282,000.00 万元
    (三)票面金额:100.00 元/张
    (四)债券利率:第一年 0.20%、第二年 0.40%、第三年 0.80%、第
四年 1.20%、第五年 1.50%、第六年 2.00%。到期赎回价为 106 元(含最
后一期利息)
    (五)债券期限:2020 年 11 月 5 日至 2026 年 11 月 4 日
    (六)转股期限:2021 年 5 月 11 日至 2026 年 11 月 4 日
    (七)转股价格:15.78 元/股
    三、可转换公司债券申报的有关事项
    (一)转股申报程序
    1.转股申报应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债券持有人通过深圳
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以报盘方式进行。
    2.持有人可以将自己账户内的“冀东转债”全部或部分申请转为公司
股票,具体转股操作建议可转债持有人在申报前咨询开户证券公司。
    3.可转债转股申报单位为“张”,每张面额为 100 元,转换成股份的
最小单位为 1 股;同一交易日内多次申报转股的,将合并计算转股数量。
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申请转换成的股份须是整数股。本次可转换公司债
券持有人经申请转股后,对所剩可转换公司债券不足转换为一股股票的余
额,公司将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等部门的有关规定,在可转换公司债券持

                                  2
有人转股后的 5 个交易日内以现金兑付该部分可转换公司债券的票面金
额以及利息。
    4.本次可转债买卖申报优先于转股申报,可转债持有人申请转股的可
转债数额大于其实际拥有的可转债数额的,按其实际拥有的数额进行转股,
申请剩余部分予以取消。
    (二)转股申报时间
    可转债持有人可在转股期内(即 2021 年 5 月 11 日至 2026 年 11 月 4
日)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日的正常交易时间申报转股,但下述时间除外:
    1.“冀东转债”停止交易前的停牌时间;
    2.公司股票停牌期间;
    3.按有关规定,公司申请停止转股的期间。
    (三)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冻结及注销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对转股申请确认有效后,
将记减(冻结并注销)可转债持有人的转债余额,同时记增可转债持有人
相应的股份数额,完成变更登记。
    (四)可转换公司债券转股新增股份的上市交易日和所享有的权益
    当日买入的可转债当日可申报转股。可转债转股新增股份,可于转股
后次一个交易日上市流通。可转债转股新增股份享有与原股份同等的权益。
    (五)转股过程中的有关税费
    可转债转股过程中如发生有关税费,由纳税义务人自行负担。
    (六)转换年度利息的归属
    “冀东转债”采用每年付息一次的付息方式,每年的付息日为本次发
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首日起每满一年的当日。如该日为法定节假日或
休息日,则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顺延期间不另付息。在付息债权登记日
前(包括付息债权登记日)已转换或已申请转换成公司 A 股股票的可转换
公司债券,公司不再向其持有人支付本计息年度及以后计息年度的利息。
    四、转股价格的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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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初始转股价格
    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初始转股价格为 15.78 元/股,不低于募集说
明书公告日前二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若在该二十个交易日内发
生过因除权、除息引起股价调整的情形,则对调整前交易日的收盘价按经
过相应除权、除息调整后的价格计算)和前一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
之间较高者。
    前二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前二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总
额/该二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总量;前一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
前一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总额/该日公司股票交易总量。
    (二)转股价格的调整方法及计算公式
    当公司发生派送股票股利、转增股本、增发新股或配股、派送现金股
利等情况(不包括因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转股而增加的股本)使公
司股份发生变化时,将按下述公式进行转股价格的调整(保留小数点后两
位,最后一位四舍五入):
    派送股票股利或转增股本:P1=P0/(1+n);
    增发新股或配股:P1=(P0+A×k)/(1+k);
    上述两项同时进行:P1=(P0+A×k)/(1+n+k);
    派送现金股利:P1=P0-D;
    上述三项同时进行:P1=(P0-D+A×k)/(1+n+k)
    其中:P0 为调整前转股价,n 为送股或转增股本率,k 为增发新股或
配股率,A 为增发新股价或配股价,D 为每股派送现金股利,P1 为调整后
转股价。
    当公司出现上述股份和/或股东权益变化情况时,将依次进行转股价
格调整,并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媒体上刊登公告,并于
公告中载明转股价格调整日、调整办法及暂停转股期间(如需);当转股
价格调整日为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转股申请日或之后,转换
股份登记日之前,则该持有人的转股申请按公司调整后的转股价格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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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当公司可能发生股份回购、合并、分立或任何其他情形使公司股份类
别、数量和/或股东权益发生变化从而可能影响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
券持有人的债权利益或转股衍生权益时,公司将视具体情况按照公平、公
正、公允的原则以及充分保护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权益的原
则调整转股价格。有关转股价格调整内容及操作办法将依据当时国家有关
法律法规及证券监管部门的相关规定来制订。
    (三)转股价格的向下修正条款
    1.修正权限与修正幅度
    在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存续期间,当公司股票在任意连续三十
个交易日中至少有十五个交易日的收盘价低于当期转股价格的 85%时,公
司董事会有权提出转股价格向下修正方案并提交公司股东大会表决。
    上述方案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方可
实施。股东大会进行表决时,持有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的股东应当
回避。修正后的转股价格应不低于本次股东大会召开日前二十个交易日公
司股票交易均价和前一交易日均价之间的较高者。
    若在前述三十个交易日内发生过转股价格调整的情形,则在转股价格
调整日前的交易日按调整前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计算,在转股价格调整日
及之后的交易日按调整后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计算。
    2.修正程序
    如公司决定向下修正转股价格时,公司将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
露报刊及互联网网站上刊登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公告修正幅度和股权登记
日及暂停转股期间。从股权登记日后的第一个交易日(即转股价格修正日),
开始恢复转股申请并执行修正后的转股价格。若转股价格修正日为转股申
请日或之后,转换股份登记日之前,该类转股申请应按修正后的转股价格
执行。
    (四)转股股数的确定方式
    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在转股期内申请转股时,转股数量的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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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方式为 Q=V/P,并以去尾法取一股的整数倍,其中:V 指可转换公司债券
持有人申请转股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票面总金额;P 指申请转股当日有效的
转股价格。
    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申请转换成的股份须是整数股。本次可转换公
司债券持有人经申请转股后,对所剩可转换公司债券不足转换为一股股票
的余额,公司将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等部门的有关规定,在可转换公司债
券持有人转股后的 5 个交易日内以现金兑付该部分可转换公司债券的票
面金额以及利息。
    五、可转换公司债券赎回条款及回售条款
    (一)赎回条款
    1.到期赎回条款
    在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期满后五个交易日内,公司将按债券面
值的 106%(含最后一期利息)的价格赎回全部未转股的可转换公司债券。
    2.有条件赎回条款
    转股期内,当下述两种情形的任意一种出现时,公司有权决定按照债
券面值加当期应计利息的价格赎回全部或部分未转股的可转换公司债券:
    (1)在转股期内,如果公司股票在任何连续三十个交易日中至少十
五个交易日的收盘价格不低于当期转股价格的 130%(含 130%);
    (2)当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未转股余额不足 3,000 万元时。
    当期应计利息的计算公式为:IA=B×i×t/365
    IA:指当期应计利息;
    B:指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持有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票面
总金额;
    i:指可转换公司债券当年票面利率;
    t:指计息天数,即从上一个付息日起至本计息年度赎回日止的实际
日历天数(算头不算尾)。
    若在前述三十个交易日内发生过转股价格调整的情形,则在调整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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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交易日按调整前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计算,调整后的交易日按调整后的转
股价格和收盘价计算。
       (二)回售条款
       1.有条件回售条款
       在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最后两个计息年度,如果公司股票在任
何连续三十个交易日的收盘价格低于当期转股价的 70%时,可转换公司债
券持有人有权将其持有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全部或部分按面值加上当期应
计利息的价格回售给公司。
       若在上述交易日内发生过转股价格因发生送红股、转增股本、增发新
股(不包括因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转股而增加的股本)、配股以及
派发现金股利等情况而调整的情形,则在调整前的交易日按调整前的转股
价格和收盘价格计算,在调整后的交易日按调整后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格
计算。如果出现转股价格向下修正的情况,则上述“连续三十个交易日”
须从转股价格调整之后的第一个交易日起重新计算。
       最后两个计息年度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在每年回售条件首次满足
后可按上述约定条件行使回售权一次,若在首次满足回售条件而可转换公
司债券持有人未在公司届时公告的回售申报期内申报并实施回售的,该计
息年度不能再行使回售权,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不能多次行使部分回售
权。
       2.附加回售条款
       若公司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情况与
公司在募集说明书中的承诺情况相比出现重大变化,根据中国证监会的相
关规定被视作改变募集资金用途或被中国证监会认定为改变募集资金用
途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享有一次回售的权利。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
人有权将其持有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全部或部分按债券面值加上当期应计
利息价格回售给公司。持有人在附加回售条件满足后,可以在公司公告后
的附加回售申报期内进行回售,该次附加回售申报期内不实施回售的,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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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应再行使附加回售权。
    六、转股年度有关股利的归属
    因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转股而增加的公司股票享有与原股票
同等的权益,在股利分配股权登记日当日登记在册的所有普通股股东(含
因可转换公司债券转股形成的股东)均享受当期股利。
    七、其他
    投资者如需了解“冀东转债”的其他相关内容,请查阅公司 2020 年
11 月 3 日刊登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的《唐山冀东水泥
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全文。
    咨询部门:董事会秘书室
    咨询电话:010-59512082
    传真:010-58256630


    特此公告。




                                     唐山冀东水泥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 年 5 月 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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