冀东水泥:第一创业证券承销保荐有限责任公司关于上市公司本次交易产业政策和交易类型之核查意见2021-06-26
第一创业证券承销保荐有限责任公司
关于唐山冀东水泥股份有限公司
本次交易产业政策和交易类型
之核查意见
独立财务顾问
北京市西城区武定侯街 6 号卓著中心 10 层
签署日期:二〇二一年六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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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国证监会《并购重组审核分道制实施方案》和深交所《关于配合做好
并购重组审核分道制相关工作的通知》等法律法规的要求,本独立财务顾问审阅
了与本次交易相关的《唐山冀东水泥股份有限公司吸收合并金隅冀东水泥(唐山)
有限责任公司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报告书(草案)》及各方提供的资料,
对相关事项出具本专项核查意见。
如无特别说明,本核查意见中的简称与重组报告书中“释义”所定义的简称
具有相同含义。
一、本次重大资产重组涉及的行业或企业是否属于《国务院关于促进企业兼
并重组的意见》和工信部等十二部委《关于加快推进重点行业企业兼并重组的指
导意见》确定的“汽车、钢铁、水泥、船舶、电解铝、稀土、电子信息、医药、
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等重点支持推进兼并重组的行业或企业
本次交易中,上市公司拟通过向金隅集团发行股份的方式,购买其所持合资
公司 47.09%股权并吸收合并合资公司,同时募集配套资金。上市公司、标的公
司主营业务均为水泥及水泥熟料的生产和销售,属于水泥行业,因此,本次重大
资产重组涉及的行业或企业属于《国务院关于促进企业兼并重组的意见》和工信
部等十二部委《关于加快推进重点行业企业兼并重组的指导意见》确定的“汽
车、钢铁、水泥、船舶、电解铝、稀土、电子信息、医药、农业产业化龙头企
业”等重点支持推进兼并重组的行业。
经核查,本独立财务顾问认为:本次重大资产重组涉及的行业或企业属于
《国务院关于促进企业兼并重组的意见》和工信部等十二部委《关于加快推进重
点行业企业兼并重组的指导意见》确定的“汽车、钢铁、水泥、船舶、电解铝、
稀土、电子信息、医药、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等重点支持推进兼并重组的行
业或企业。
二、本次重大资产重组所涉及的交易类型是否属于同行业或上下游并购、是
否构成重组上市
(一)本次重大资产重组所涉及的交易类型是否属于同行业或上下游并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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冀东水泥、标的公司主营业务均为水泥及水泥熟料的生产和销售,本次交易
是上市公司收购其控股子公司的少数股权从而强化主业,因此,本次交易所涉及
的交易类型属于同行业并购。
经核查,本独立财务顾问认为:本次重大资产重组所涉及的交易类型属于
同行业并购。
(二)本次交易是否构成《重组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的重组上市
本次交易前三十六个月内,金隅集团始终为上市公司的间接控股股东,北
京市国资委始终为上市公司的实际控制人;本次交易完成后,金隅集团成为上
市公司的直接控股股东,北京市国资委仍为上市公司的实际控制人。本次交易
未导致上市公司控制权发生变化。
因此,本次交易不构成《重组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的重组上市。
经核查,本独立财务顾问认为:本次交易不构成《重组办法》第十三条规定
的重组上市。
三、本次重大资产重组是否涉及发行股份
本次交易中,上市公司拟通过向金隅集团发行股份的方式,购买其所持合资
公司 47.09%股权并吸收合并合资公司,故本次重大资产重组涉及发行股份。
经核查,本独立财务顾问认为:本次重大资产重组涉及发行股份。
四、上市公司是否存在被中国证监会立案稽查尚未结案的情形
经核查,本独立财务顾问认为,上市公司不存在被中国证监会立案稽查尚
未结案等情形。
五、独立财务顾问结论性意见
经核查,本独立财务顾问认为:
1、本次重大资产重组涉及的行业或企业属于《国务院关于促进企业兼并重
组的意见》和工信部等十二部委《关于加快推进重点行业企业兼并重组的指导意
见》确定的“汽车、钢铁、水泥、船舶、电解铝、稀土、电子信息、医药、农业
产业化龙头企业”等重点支持推进兼并重组的行业或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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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本次重大资产重组所涉及的交易类型属于同行业并购,不构成《重组办
法》第十三条规定的重组上市;
3、本次重大资产重组涉及发行股份;
4、截至本核查意见出具之日,上市公司不存在被中国证监会立案稽查尚未
结案等情形。
(以下无下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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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为第一创业证券承销保荐有限责任公司关于《唐山冀东水泥股份
有限公司本次交易产业政策和交易类型之核查意见》之签章页)
项目主办人:
罗 浩 刘 宁
武凯华 张 茜
第一创业证券承销保荐有限责任公司
2021 年 6 月 2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