冀东水泥:董事会关于本次交易符合《关于规范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条规定的说明2021-06-26
唐山冀东水泥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关于本次交易符合《关于规范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若干问题的
规定》第四条规定的说明
唐山冀东水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上市公司)拟向北
京金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隅集团)发行股份吸收合并金
隅冀东水泥(唐山)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标的公司)并募集配套
资金(以下简称本次交易)。
公司董事会对本次交易是否符合《关于规范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
组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条的规定进行了审慎分析,董事会认为本次
交易符合第四条的规定:
一、本次交易标的资产为金隅集团所持有的标的公司 47.09%的
股权,交易标的资产不涉及立项、环保、行业准入、用地、规划、建
设施工等有关报批事项。本次交易涉及的有关审批事项已在《唐山冀
东水泥股份有限公司吸收合并金隅冀东水泥(唐山)有限责任公司并
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报告书(草案)》中详细披露,并对本次交
易无法获得批准或核准的风险作出了特别提示;
二、本次交易标的资产为金隅集团合法持有的标的公司 47.09%
的股权,该等资产产权权属清晰,不存在抵押、质押、权利担保等限
制或者禁止转让的情形,不存在任何形式的权属纠纷或潜在纠纷的情
形,标的公司不存在出资不实或者影响其合法存续的情况。通过本次
交易,上市公司吸收合并标的公司,不存在上市公司在交易完成后成
为持股型公司的情形;
三、本次交易有利于提高公司资产的完整性,有利于上市公司保
持独立性;
四、本次交易有利于上市公司改善财务状况、增强持续盈利能力,
有利于上市公司突出主业、增强抗风险能力,有利于上市公司增强独
立性、减少关联交易、避免同业竞争。
综上,董事会认为本次交易符合《关于规范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
组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条规定的各项条件。
特此说明。
唐山冀东水泥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 年 6 月 2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