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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冀东水泥:2021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2021-09-08  

                        证券代码:000401          证券简称:冀东水泥          公告编号:2021-087


                     唐山冀东水泥股份有限公司
               2021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会议召开情况
    (一)会议召开的方式及时间:
    1.会议召开方式: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1 年 9 月 7 日下午 14:30
    (2)网络投票时间: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1 年 9
月 7 日上午 9:15-9:25,9:30—11:30,下午 13:00—15:00。
    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1 年 9 月 7 日上
午 9:15 至下午 15:00 的任意时间。
    (二)会议召开地点:北京市东城区北三环东路 36 号环球贸易中心 A
座 22 层第一会议室
    (三)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四)主持人:董事长孔庆辉先生
    (五)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规范性文件、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及《公司章程》等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参加本次会议的股东及委托代理人 39 人,代表股份 610,587,318 股,
占公司总股份的 43.1922%。其中:出席现场会议表决的股东及委托代理
人 4 人,代表股份 565,594,000 股,占公司总股份的 40.0094%;通过网
络投票的股东 35 人,代表股份 44,993,318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3.1828%
       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参加本次会议的中小股东及委托代理人 37 人,代表股份 45,883,195
股,占公司总股份的 3.2457%。其中:出席现场会议表决的中小股东及委
托代理人 2 人,代表股份 889,877 股,占公司总股份的 0.0629%;通过网
络投票的中小股东 35 人,代表股份 44,993,318 股,占公司总股份的
3.1828%。
       公司董事及董事候选人、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出席了会议;公司聘请
的鉴证律师列席了会议。
       三、会议提案审议表决情况
       (一)表决方式
       本次会议采取现场会议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二)提案表决结果
       议案一:审议《关于增加注册资本的议案》
    同意 610,540,618 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99.9924%;
反对 46,700 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0.0076%;弃权 0
股。
       上述议案获得本次会议表决通过。
       议案二:审议《关于增加经营范围的议案》
    同意 610,565,618 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99.9964%;
反对 21,700 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0.0036%;弃权 0
股。
       上述议案获得本次会议表决通过。
       议案三:审议《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
    同意 610,565,618 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99.9964%;
反对 21,700 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0.0036%;弃权 0
股。
       上述议案获得本次会议表决通过。
       修改后的《公司章程》于同日在巨潮资讯网披露。
    议案四:审议《补选王向东先生为第九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总表决情况:同意 609,616,317 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
权的 99.8410%;反对 908,101 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0.1487%;弃权 62,900 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0.0103%。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44,912,194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
持有效表决权的 97.8838%;反对 908,101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
有效表决权的 1.9792%;弃权 62,9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
效表决权的 0.1371%
       上述议案获得本次会议表决通过。
       公司第九届董事会中,兼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人数未超过公司
董事总数的二分之一。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一)律师事务所名称:北京市海问律师事务所
    (二)律师姓名:高巍     徐启飞
    (三)结论性意见:本次会议召集和召开的程序、召集人的资格、出
席本次会议现场会议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资格、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和
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本次会议的表决结果有效。
    五、备查文件目录
    (一)经与会董事签字确认的 2021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二)北京市海问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唐山冀东水泥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 年 9 月 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