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海问律师事务所 关于唐山冀东水泥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唐山冀东水泥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统称“有关 法律”)、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发布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 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 市规则》(以下统称“深交所相关规定”)及《唐山冀东水泥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所作为唐山冀东水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 简称“公司”)的法律顾问,应公司的要求,指派律师列席公司于 2022 年 4 月 19 日召开的 2021 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会议”)现场会议,对本次会 议召开的合法性进行见证,并依法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律师仅对本次会议召集和召开的程序、表决程序(股 东回避等情况)及出席本次会议现场会议的人员资格、召集人的资格是否符合有 关法律、深交所相关规定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以及本次会议审议的议案表决结果是 否合法、有效发表意见,并不对本次会议所审议的议案内容以及议案所表述的事 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合法性发表意见。本所律师假定公司提交给本所律 师的资料(包括但不限于有关人员的居民身份证、授权委托书、营业执照等)真 实、准确、完整,资料上的签字和/或印章均是真实的,资料的副本或复印件均 与正本或者原件一致。 海问律师事务所 HAIWEN & PARTNERS 北京市海问律师事务所 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中路 5 号财富金融中心 20 层(邮编 100020) Address:20/F, Fortune Financial Center, 5 Dong San Huan Central Road, Chaoyang District, Beijing 100020, China 电话(Tel): (+86 10) 8560 6888 传真(Fax):(+86 10) 8560 6999 www.haiwen-law.com 北京 BEIJING 丨上海 SHANGHAI 丨深圳 SHENZHEN 丨香港 HONG KONG 丨成都 CHENGDU 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对于 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有关的资料和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发表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以及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 公司于 2022 年 3 月 17 日刊登了《唐山冀东水泥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1 年 度股东大会的通知》(以下简称“会议通知”),对本次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 方式、审议事项、有权出席本次会议的人员和其他有关事项予以公告。 本次会议采用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其中现场会议于 2022 年 4 月 19 日下午在北京市东城区北三环东路 36 号环球贸易中心 A 座 22 层第一 会议室召开;公司股东通过深交所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 2022 年 4 月 19 日 上午 9:15-9:25,9:30 至 11:30,下午 13:00 至 15:00;公司股东通过互联网投票系 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 2022 年 4 月 19 日上午 9:15 至 2022 年 4 月 19 日下午 15:00 的任意时间。 经核查,本次会议由公司董事会召集,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与会议 通知及补充会议通知中所告知的时间、地点、方式一致。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的资格符合有关法律、 深交所相关规定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出席本次会议现场会议人员的资格 经核查,出席本次会议现场会议的股东(含股东代理人)共 4 人,代表股份 1,681,156,615 股,占公司于本次会议股权登记日(2022 年 4 月 13 日)的股份总 数的 63.2439%。该等出席本次会议现场会议的人员均为本次会议股权登记日 (2022 年 4 月 13 日)下午深交所收市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 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持有公司股票的股东或其授权委托代理人。 本所律师认为,上述出席本次会议现场会议的股东或股东授权代理人均具有 符合有关法律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资格,有权出席本次会议现场会议及依法行使表 决权。 2 三、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本次会议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经核查,本次会议现场会议采取记名投票的方式进行表决,并按公司章程的 规定进行了计票、监票。表决过程中,股东不涉及回避表决,第 5-8 项议案对中 小投资者进行了单独计票,第 10 项议案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 之二以上通过。 网络投票结束后,深交所向公司提供了本次会议网络投票的统计数据。 本次会议投票表决结束后,公司合并统计了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 会议通知中列明的议案获得通过。具体情况如下: 1、《公司 2021 年年度报告及报告摘要》 总表决情况:同意 1,816,871,501 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99.9536%;反对 761,436 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0.0419%;弃 权 82,200 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0.0045%。 2、《公司董事会 2021 年度工作报告》 总表决情况:同意 1,816,871,501 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99.9536%;反对 761,436 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0.0419%;弃 权 82,200 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0.0045%。 3、《公司监事会 2021 年度工作报告》 总表决情况:同意 1,816,871,501 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99.9536%;反对 761,436 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0.0419%;弃 权 82,200 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0.0045%。 4、《公司 2021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总表决情况:同意 1,816,871,501 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99.9536%;反对 761,436 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0.0419%;弃 3 权 82,200 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0.0045%。 5、《公司 2021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 1,816,869,801 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99.9535%;反对 845,036 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0.0465%;弃 权 300 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0.0000%。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135,713,586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 表决权的 99.3810%;反对 845,036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0.6188%;弃权 3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0.0002%。 6、《关于公司 2021 年度财务报表审计费用及聘任 2022 年度财务报表审计机 构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 1,816,864,601 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99.9532%;反对 768,336 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0.0423%;弃 权 82,200 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0.0045%。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135,708,386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 表决权的 99.3772%;反对 768,336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0.5626%;弃权 82,2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0.0602%。 7、《关于公司 2021 年度内部控制审计费用及聘任 2022 年度内部控制审计机 构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 1,816,946,501 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99.9577%;反对 768,336 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0.0423%;弃 权 300 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0.0000%。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135,790,286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 表决权的 99.4371%;反对 768,336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0.5626%;弃权 3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0.0002%。 8、《关于公司非独立董事 2021 年度薪酬的议案》 4 总表决情况:同意 1,816,946,501 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99.9577%;反对 768,336 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0.0423%;弃 权 300 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0.0000%。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135,790,286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 表决权的 99.4371%;反对 768,336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0.5626%;弃权 3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0.0002%。 9、《关于公司监事 2021 年度薪酬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 1,816,856,501 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99.9528%;反对 858,336 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0.0472%;弃 权 300 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0.0000%。 10、《关于修改<公司章程>及其附件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 1,816,949,301 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99.9579%;反对 765,536 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0.0421%;弃 权 300 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0.0000%。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会议召集和召开的程序、召集人的资格、出席本次会议 现场会议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资格、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深交所相关规定和 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本次会议的表决结果有效。 (以下无正文) 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