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虹华意压缩机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对公司 2018 年证券投资情况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市公 司治理准则》及《公司章程》等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作为长虹华意压缩机股 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现就公司于 2019 年 3 月 21 日召开 的第八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的《公司董事会关于 2018 年证券投资情况的专 项说明》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经过核查,我们认为公司 2018 年度证券投资情况已按规定履行了相应的审批 程序与信息披露义务。公司证券投资严格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公司规 范运作指引》以及《公司章程》、《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公司授权管理办法》 及中国证监会等有关制度的规定执行,在股东大会和董事会的授权范围内进行投 资,未出现违法违规的情况,提高了公司暂时闲置募集资金与自有资金的使用效 率,符合公司与股东的利益。 独立董事签名: 唐英凯 张 蕊 李余利 2019 年 3 月 2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