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胜利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独立意见 依据《公司法》、《证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 度的指导意见》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我们作为山东 胜利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就公司在天然 气管道制造公司实施员工持股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公司本次在天然气管道制造公司实施员工持股的方案有利于 推动公司燃气管道产业的发展,有利于推进公司战略转型,股权对 价主要依据为第三方中介机构出具的中介报告,秉承了公平、共赢、 激励原则。本方案履行了公司《章程》规定的决策程序,不存在损 害员工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亦不存在摊派、强行分配等方式强 制员工参加员工持股计划的情形,对方案表示赞成。 特此意见。 独立董事签名: 田贯三、张树明、崔少华、梁阜 二○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