胜利股份:独立董事独立意见2016-12-13
山东胜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独立意见
依据《公司法》、《证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
事制度的指导意见》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我们作为
山东胜利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就以下
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公司为全资子公司山东胜利进出口有限公司提供担保
额度的独立意见
公司为全资子公司山东胜利进出口有限公司提供授信担保,有
利于促进公司业务发展,有助于下属子公司高效、顺畅的开展业务,
本公司为其提供的担保系公司进行的体内担保,不存在担保风险。
上述担保事项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等相关法律、法
规及规范性对担保事项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特别是中小
股东利益的情形。本次担保审议及决策程序合法合规,同意公司将
该担保事项提交公司2016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二、关于公司补选公司第八届董事、监事的独立意见
依据《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
公司《治理纲要》关于董事、监事任职的有关规定,公司董事会拟
补选董事、监事,提名马翔先生为公司第八届董事会董事候选人,
提名周立杰女士为公司第八届监事会监事候选人,我们对上述候选
人的任职资格、专业能力、从业经历等情况进行了审查,认为上述
候选人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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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引》、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具备担任公司董事、监事的任
职资格和履行董事、监事职责所必需的工作经验,上述提名程序符
合公司《章程》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中小
股东权益的情形。我们同意上述候选人提交公司2016年第四次股东
大会选举。
特此意见。
独立董事签名:田贯三、张树明、崔少华、梁阜
二○一六年十二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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