胜利股份:2016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2016-12-30
山东齐鲁律师事务所 关于山东胜利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山东齐鲁律师事务所
关于
山东胜利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
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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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齐鲁律师事务所 关于山东胜利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山东齐鲁律师事务所
关于山东胜利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
法律意见书
致:山东胜利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
下简称《公司法》)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股东大会
规则》(以下简称《规则》)的有关规定,山东齐鲁律师事务所接受公
司董事会委托指派李庆新律师、付俊杰律师出席山东胜利股份有限公
司(以下简称“公司”)2016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
次股东大会”),并为本次股东大会出具法律意见书。
本所出具法律意见书依据贵公司提供的资料及律师调查材料,对
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贵公司予以承诺。其中引用的复印件、 副
本,经本所律师核查,与原件及正本一致,无虚假证明及陈述。
本所律师根据《规则》及有关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
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等
有关法律问题发表如下意见。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根据公司 2016 年 12 月 12 日召开的八届二十三次董事会会议(临
时)决议,公司于 2016 年 12 月 13 日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
及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刊登发布了关于召开
本次股东大会公告,经审查核实,公司发出本次股东大会公告的时间、
方式和公告内容均符合《公司法》、《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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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长王鹏先生主持,会议召开的实际时间、地
点和内容与公告内容一致。
上述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董事、监事资格
根据本所律师对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公司法人股股东
帐户登记证明、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股东代表的授权委托证明及身
证明等审查,参加本次现场股东大会的股东及授权代理人 6 人,代表
股数 146,124,099 股,占公司总股本 880,084,656 的 16.6%。另据深
圳证券交易所统计,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 3 人,代表股数 71,712,441
股,占公司总股本 880,084,656 股的 8.15%,合计参加本次股东大会
股东 9 人,代表股数 217,836,540 股,占公司总股本 880,084,656 股
的 24.75%。
上述股东均为截止 2016 年 12 月 22 日下午收市时,在中国证券
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参加网络投
票的股东资格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审查
确认。出席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均符合规
定。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经本所律师见证,除董事会已经公告的提案,本次股东大会没有
提出新的议案。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书面及网络投票相结合的形式,逐项
表决了公司董事会提出的议案。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第 1 项议案《审
议关于公司为全资子公司山东胜利进出口有限公司提供担保额度的
提案》和第 2 项议案《审议关于候补公司第八届董事、监事的提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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均为普通决议事项,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网络投票的表
决结果,公司对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进行合并统计,并当
场予以公布。本次会议经与会现场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和网络投票股东
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通过以上两项议案。
上述议案属于涉及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公司按照规
定单独对持股 5%以下(不含持股 5%)的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进行了
投票统计,公司将按规定单独进行披露。
本次股东大会按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股东代表、监事代表与律师共
同对现场投票进行了计票、监票,与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
网络投票结果相加后当场公布表决结果,表决结果和本次股东大会决
议一致。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程序及表决票数符合公司
章程和规则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基于上述事实,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
和表决程序等有关事项均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股东大
会决议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供贵公司随股东大会决议报送深圳证券交易所并
予以公告,非经本所书面同意,不得用于其他任何目的或用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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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齐鲁律师事务所
经办律师:李庆新、付俊杰
二〇一六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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