胜利股份: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2016年度持续督导工作报告2017-05-04
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山东胜利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度持续督导工作报告
保荐机构名称: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被保荐公司简称:山东胜利股份有限公司
联系电话:张 鹏 139 0173 ****
保荐代表人姓名:张鹏、陈凤华
陈凤华 185 6021 ****
一、保荐工作概述
项 目 工作内容
1.公司信息披露审阅情况
(1)是否及时审阅公司信息披露文件 是
(2)未及时审阅公司信息披露文件的次数 无
2.督导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规章制度的情况
(1)是否督导公司建立健全规章制度(包括但不限于防止关联方占用公司资源
是
的制 度、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内控制度、内部审 计制度、关联交易制度)
(2)公司是否有效执行相关规章制度 是
3.募集资金监督情况
(1)查询公司募集资金专户次数 2次
(2)公司募集资金项目进展是否与信息披露文件一致 是
4.公司治理督导情况
(1)列席公司股东大会次数 无
(2)列席公司董事会次数 无
(3)列席公司监事会次数 无
5.现场检查情况
(1)现场检查次数 2次
(2)现场检查报告是否按照本所规定报送 是
(3)现场检查发现的主要问题及整改情况 无
6.发表独立意见情况
(1)发表独立意见次数 1次
1
(2)发表非同意意见所涉问题及结论意见 无
7.向本所报告情况(现场检查报告除外)
(1)向本所报告的次数 无
(2)报告事项的主要内容 无
(3)报告事项的进展或者整改情况 无
8 关注职责的履行情况
(1)是否存在需要关注的事项 无
(2)关注事项的主要内容 无
(3)关注事项的进展或者整改情况 无
9.保荐业务工作底稿记录、保管是否合规 是
10.对上市公司培训情况
(1)培训次数 1次
(2)培训日期 2016 年 12 月 26 日
上市公司信息披
(3)培训的主要内容 露、内幕信息及股
票交易
11.其他需要说明的保荐工作情况 无
二、保荐机构发现公司存在的问题及采取的措施
事项 存在的问题 采取的措施
1.信息披露 无 不适用
2.公司内部制度 的建立和执行 无 不适用
3. “三会”运作 无 不适用
4.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变动 无 不适用
5.募集资金存放及使用 无 不适用
6.关联交易 无 不适用
7.对外担保 无 不适用
8.收购、出售资产 无 不适用
9.其他业务类别 重要事项(包
括对外投资、风险投资、委托理 无 不适用
财、财 务资助、套期保值 等)
10.发行人或者其聘请的中介机 发行人及其聘请的中介机构均
不适用
构配合保荐工作的情况 能积极配合保荐工作
11.其他(包括经 营环境、业务
发 展、财务状况、管 理状况、
无 不适用
核心技术等方面的重大变化情
况)
三、公司及股东承诺事项履行情况
未履行承诺
承诺事由 承诺内容 承诺履行情况 的原因及解
决措施
本次资产重组过程中,山东胜利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胜利投资”)、张德钢、陈正裕、闫长勇、刘
宾、孙长峰出具了《关于股份锁定期的承诺函》,股份
限售承诺内容如下:
1.交易对方胜利投资承诺
胜利投资所认购胜利股份本次发行的股份,自股份上市
之日起 36 个月内不转让,限售期满后的股票交易按中
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执行。
2.交易对方张德钢、陈正裕承诺
本次以资产所认购的胜利股份增发股票,其中 55%比例
将自股票上市之日起锁定 36 个月;30%比例将自股票上
市之日起锁定 24 个月;15%比例将自股票上市之日起锁 正常履行中,承
定 12 个月。上述股份在锁定期不得上市流通、转让, 诺各方不存在
不适用
锁定期满后按照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法律 违背前述承诺
法规办理。 的情形。
3.交易对方闫长勇承诺
本次以资产所认购的胜利股份增发股票,其中 55%比例
将自股票上市之日起锁定 36 个月;30%比例将自股票上
资产重组
市之日起锁定 24 个月;15%比例将自股票上市之日起锁
时所作承
定 12 个月。上述股份在锁定期不得上市流通、转让,
诺
锁定期满后按照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法律
法规办理。
4.交易对方刘宾、孙长峰承诺
本次以资产所认购的胜利股份增发股票,自股票上市之
日起 12 个月内不流通、转让,锁定期满后按照中国证
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执行。
股份限售承诺内容如下:山东胜利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正常履行中,承
广发乾和投资有限公司和广发金管家新型高成长集合
诺各方不存在
资产管理计划(理财 5 号)承诺在本次资产重组中所认 不适用
违背前述承诺
购胜利股份本次发行的股份,自股份上市之日起 36 个
的情形。
月内不流通。
交易对方山东胜利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张德钢、陈正裕、
正常履行中,承
闫长勇、刘宾、孙长峰关于业绩补偿的承诺内容如下:
诺各方不存在
标的公司 2014 年至 2016 年的净利润均指扣除非经常性 不适用
违背前述承诺
损益后的净利润。
的情形。
1.业绩承诺
3
交易对方承诺:青岛润昊 2014 年至 2016 年的承诺净利
润不低于 891.58 万元、1,148.50 万元和 1,294.98 万元;
东泰燃气 2014 年至 2016 年的承诺净利润不低于
1,822.31 万元、2,392.90 万元和 2,710.14 万元;东泰
压缩 2014 年至 2016 年的承诺净利润不低于 544.66 万
元、614.69 万元和 688.66 万元;胜利投资将持有昆仑
利用 49%股权所产生的投资收益作为承诺净利润,2014
年至 2016 年所对应的承诺净利润不低于 1,048.34 万
元、1,162.65 万元、1,232.69 万元。
2.盈利与减值补偿
青岛润昊的补偿义务人为胜利投资、张德钢、陈正裕,
补偿时按其交易前对标的公司的持股比例补偿;昆仑利
用的补偿义务人为胜利投资;东泰燃气、东泰压缩的补
偿义务人均为闫长勇,即在闫长勇、刘宾、孙长峰三方
需要进行业绩补偿和资产减值补偿时全部由闫长勇进
行补偿。上市公司将获得现金与股份双重补偿。
(1)现金与股份双重补偿
本次交易实施完毕后,标的公司在利润补偿期间内任何
一年度的实现净利润数应不低于上述规定的同期承诺
净利润数,否则补偿义务人应按照规定对上市公司同时
予以现金补偿和股份补偿。业绩承诺现金补偿和业绩承
诺股份补偿两种方式同时实施、不分先后,互不替代。
(2)业绩承诺现金补偿
若标的公司在利润补偿期间内任何一年度的实现净利
润数低于同期承诺净利润数,差额部分由补偿义务人以
现金方式对上市公司予以补偿。补偿义务人应在标的公
司年度审计报告出具后 10 个工作日内以现金方式将上
述差额部分支付给上市公司。
(3)业绩承诺股份补偿
补偿义务人首先以其所持上市公司股份进行补偿,股份
不足补偿部分则在补偿上限内以现金进行补偿(该现金
补偿与上述业绩现金补偿中的现金补偿不可替代),即
现金补偿系在补偿义务人可以补偿给上市公司的股份
数量不足其应当补偿给上市公司的股份数量时发生;补
偿义务人可以补偿给上市公司的股份数量大于或等于
其应当补偿给上市公司的股份数量时,现金补偿的金额
为零。
每年补偿的股份数量=(截至当期期末累积承诺净利润
数-截至当期期末累积实际净利润数)×认购股份总数
÷补偿期限内各年的承诺净利润数总和-已补偿股份
数量。
补偿股份数量不超过认购股份的总量。在逐年补偿的情
况下,在各年计算的补偿股份数量小于 0 时,按 0 取值,
即已经补偿的股份不冲回。补偿义务人应补偿的现金金
额=不足补偿的股份数量×胜利股份向补偿义务人发行
股份的价格。
(4)资产减值股份补偿
标的公司在利润补偿期间届满时上市公司将聘请各方
认可的具有证券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对标的公司
进行减值测试。如期末减值额/标的资产作价>补偿期限
内已补偿股份总数/认购股份总数,则补偿义务人将另
行补偿股份,补偿义务人需补偿的股份数量=标的公司
期末减值额÷胜利股份向补偿义务人发行股份的价格
-已补偿股份总数。依据上述计算公式计算的结果为负
数或为零时,按零取值,即无需再额外补偿,已补偿的
股份不冲回。
本次重组过程中,山东胜利投资股份有限公司、闫长勇、
刘宾、孙长峰出具了《关于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函》,
承诺内容如下:
1.交易对方胜利投资承诺
本次交易完成后,胜利投资下属的控股子公司山东金中
基投资有限公司、茌平信发燃气有限公司、高唐金时燃
气有限公司及参股公司青岛中石油昆仑能源有限公司
从事的天然气业务,与上市公司构成同业竞争。由于上
述公司的项目正在建设中,尚未开展业务,或者经营业
绩不佳,因而未被纳入本次重组范围。胜利投资承诺在
未来三年通过将上述公司注入胜利股份或者出售给无
关联第三方的形式彻底解决同业竞争。
除目前已存在同业竞争的上述资产外,胜利投资承诺将
不再以任何方式(包括但不限于单独经营、通过合资经
营或拥有另一家公司或企业的股份及其他权益)直接或
间接参与任何与上市公司构成竞争的经营业务。如有在
胜利股份经营范围内相关业务的商业机会,胜利投资将
正常履行中,承
优先让与或介绍给胜利股份。
诺各方不存在
2.交易对方闫长勇承诺 不适用
违背前述承诺
本次交易完成后,本人与本人控制的企业不从事与胜利
的情形。
股份构成同业竞争的业务,并将保障胜利股份资产、业
务、人员、财务、机构方面的独立性。无论是否获得胜
利股份许可,不直接或间接从事与胜利股份相同或相似
的业务,保证将采取合法、有效的措施,促使其拥有控
制权的公司、企业与其他经济组织不直接或间接从事与
胜利股份相同或相似的业务;保证不利用主要股东等身
份,进行其他任何损害胜利股份及其他股东权益的活
动。
3.交易对方刘宾、孙长峰承诺
在胜利股份(包括胜利股份及其子公司、东泰燃气、东
泰压缩,以下同)任职期间,除通过胜利股份从事业务
之外,不拥有、管理、控制、投资、从事其他任何与胜
利股份所从事业务相同或相近的任何业务或项目,亦不
谋求通过与任何第三人合资、合作、联营或采取租赁经
营、承包经营、委托管理、顾问等方式直接或间接从事
与胜利股份构成竞争的业务,并承诺在辞职后两年内不
从事上述业务。
首次公开 正常履行中,承
本次非公开发行获配的股份从本次新增股份上市首日
发行或再 诺 各方 不 存在
起 36 个月内不转让,并申请在此 36 个月内对该部分新 不适用
融资时所 违 背前 述 承诺
增股份进行锁定。
作承诺 的情形。
5
四、其他事项
报告事项 说明
公司 2015 年度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事项原保荐代表人伍建筑先生因
工作变动,无法继续履行持续督导工作职责,根据中国证监会的有
1.保荐代表人变更及其理由 关要求,伍建筑先生不再担任公司有关保荐代表人的工作。广发证
券股份有限公司将原项目保荐代表人伍建筑先生更换为陈凤华女
士,并授权保荐代表人陈凤华女士具体负责公司持续督导期间的保
荐工作。本次保荐代表人变更后,公司 2015 年度非公开发行 A 股股
票事项持续督导期间的保荐代表人为张鹏先生、陈凤华女士,持续
督导期至 2017 年 12 月 31 日止。
2.报告期内中国证监会和本所
对保荐机构或者其保荐的公司
无
采取监管措施的事项及整改情
况
3.其他需要报告的重大事项 无
【本页无正文,为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山东胜利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度持续
督导工作报告之签章页】
保荐代表人:
张鹏 陈凤华
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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