胜利股份:2017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2017-08-12
山东齐鲁律师事务所 关于山东胜利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山东齐鲁律师事务所
关于
山东胜利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
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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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齐鲁律师事务所 关于山东胜利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山东齐鲁律师事务所
关于山东胜利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
法律意见书
致:山东胜利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
下简称《公司法》)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股东大会
规则》(以下简称《规则》)的有关规定,山东齐鲁律师事务所接受公
司董事会委托指派陈凯律师、赵青律师出席山东胜利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公司”)2017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
股东大会”),并为本次股东大会出具法律意见书。
本所出具法律意见书依据贵公司提供的资料及律师调查材料,对
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贵公司予以承诺。其中引用的复印件、副
本,经本所律师核查,与原件及正本一致,无虚假证明及陈述。
本所律师根据《规则》及有关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
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等
有关法律问题发表如下意见。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根据公司于 2017 年 7 月 24 日召开的八届二十九次董事会会
议(临时)决议,公司于 2017 年 7 月 26 日在《中国证券报》、《证券
时报》及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刊登发布了《关
于召开公司 2017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告编号 2017- 036
号),定于 2017 年 8 月 11 日(星期五)召开公司 2017 年第二次临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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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大会。经审查核实,公司发出本次股东大会公告的时间、方式和
公告内容均符合《公司法》、《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
东大会由公司副董事长王政主持,会议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和内容
与公告内容一致。
上述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董事、监事资格
根据本所律师对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公司法人股股东
帐户登记证明、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股东代表的授权委托证明及身
份证和参加会议的个人股东帐户登记证明、个人身份证明、授权委托
证明等审查,参加本次现场股东大会的股东及授权代理人 5 人,代表
股数 188617043 股,占公司总股本 880,084,656 的 21.4317%。另据
深圳证券交易所统计,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 5 人,代表股数 340000
股,占公司总股本 880,084,656 股的 0.0386%,合计参加本次股东大
会股东 10 人,代表股数 188957043 股,占公司总股本 880,084,656
股的 21.4703%。其中,赞成的共计 188628043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
股东所代表表决权的 99.83%。 上述股东均为截止 2017 年 8 月 4 日
下午收市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
的公司股东。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资格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
和互联网投票系统审查确认。
出席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均符合规
定。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经本所律师见证,除董事会已经公告的提案,本次股东大会没有
提出新的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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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书面及网络投票相结合的形式,逐项
表决了公司董事会提出的议案。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关于为子公司
提供担保额度的提案》及《关于公司与齐鲁置业有限公司及其子公司
进行融资互相担保的提案》,均为特别决议事项,根据深圳证券信息
有限公司提供的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公司对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
表决结果进行合并统计,经与会现场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和网络投票股
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上述议案属于涉及影响中小投资
者利益的重大事项,对持股 5%以下(不含持股 5%)的中小投资者表
决情况单独披露。
本次股东大会按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股东代表、监事代表与律师共
同对现场投票进行了计票、监票,与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
网络投票结果相加后当场公布表决结果,表决结果和本次股东大会决
议一致。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程序及表决票数符合公司章程及相关法
律法规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基于上述事实,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
和表决程序等有关事项均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股东大
会决议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供贵公司随股东大会决议报送深圳证券交易所并
予以公告,非经本所书面同意,不得用于其他任何目的或用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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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齐鲁律师事务所
经办律师:陈凯 赵青
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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