胜利股份:独立董事独立意见2017-09-09
山东胜利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独立意见
依据《公司法》、《证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
指导意见》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我们作为山东胜利股份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就公司与温州项目合作方签
署正式合作协议、公司收购江西尚典晟实业投资有限公司股权事宜发表
独立意见如下:
1.公司上述交易标的资产质量高,盈利前景广阔,持有温州胜利港
耀天然气有限公司、江西尚典晟实业投资有限公司股份有利于公司做优
做强天然气业务,培育公司核心竞争力。
2.上述交易履行了公司《章程》和上市公司相关规程,程序合规、
合法。
3.公司上述交易聘请的审计机构与评估机构具有从事相关工作的
专业资质,上述中介机构及经办人员与公司、本次交易对方及标的公司
之间除正常的业务往来关系外,不存在其他的关联关系,具有独立性,
其出具的审计报告与评估报告符合客观、独立、公正、科学的原则。
4.对上述交易评估机构的选聘程序、评估机构的独立性、评估假设
和评估结果的合理性予以认可。
5.上述交易转让价格主要依据为第三方评估机构出具的评估报告,
价格公允,保障了上市公司利益,对交易价格的公允性和合理性我们表
示赞成。
特此意见。
1
独立董事签名: 田贯三、张树明、崔少华、梁阜
二○一七年九月八日
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