胜利股份:2017年年度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2018-05-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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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山东胜利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年度股东大会
法律意见书
致:山东胜利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
下简称《公司法》)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股东大会
规则》(以下简称《规则》)的有关规定,山东齐鲁律师事务所接受公
司董事会委托指派李庆新律师、姚晗律师出席山东胜利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公司”)2017 年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
会”),并为本次股东大会出具法律意见书。
本所出具法律意见书依据贵公司提供的资料及律师调查材料,对
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贵公司予以承诺。其中引用的复印件、副
本,经本所律师核查,与原件及正本一致,无虚假证明及陈述。
本所律师根据《规则》及有关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
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等
有关法律问题发表如下意见。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公司于 2018 年 5 月 8 日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及巨潮
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发布了关于召开本次股东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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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的公告,经审查核实,公司发出本次股东大会公告的时间、方式和
公告内容均符合《公司法》、《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
东大会由董事长主持,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和会议内容与公告内容
一致。
上述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董事、监事资格
根据本所律师对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公司法人股股东
的股东帐户登记证明、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股东代表的授权委托证
明及身份证和参加会议的个人股东帐户登记证明、个人身份证明、授
权委托证明等审查,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授权代理人 9 人,代
表股数 156,891,049 股,占公司总股本 880,084,656 股的 17.8268%。
另据深圳证券交易所统计,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 4 人,代表股数
1,332,035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0.1514%,合计参加本次股东大会股
东 13 人,代表股数 158,223,084 股,占公司总股本 880,084,656 股
的 17.9782%。
上述股东均为截止 2018 年 5 月 22 日下午 3:00 交易结束后,
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
出席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符合规定。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经本所律师见证,除董事会已经公告的提案,本次股东大会没有
提出新的议案。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形式逐项表
决了公司董事会提出的议案。议案包括普通决议事项和特别决议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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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普通决议事项获得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过半
数通过,特别决议事项《审议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提案》获得出席本
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审议公司 2017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审议关于续聘大信会
计师事务所的提案》、《选举产生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监事会》、《审
议公司第九届董事、监事薪酬管理办法》属于涉及中小投资者利益的
重大事项,公司按照规定,对持股 5%以下(不含持股 5%)的中小投
资者表决情况单独披露。
《选举产生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监事会》中独立董事候选人的任
职资格和独立性已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备案审核无异议,股东大会有权
进行表决。
本次股东大会按公司章程的规定由推举出的股东代表、监事代表
与律师共同进行了计票、监票并当场公布表决结果,表决结果和本次
股东大会决议一致。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程序及表决票数符合公司
章程和规则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基于上述事实,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
和表决程序等有关事项均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股东大
会决议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供贵公司随股东大会决议报送深圳证券交易所并
予以公告,非经本所书面同意,不得用于其他任何目的或用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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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为签字页,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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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办律师:李庆新、姚晗
二〇一八年五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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