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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胜利股份:董事会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2019-08-16  

						               山东胜利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会公告〔2018〕29 号)《上市
公司治理准则》及《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19 年修订)等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拟对公司《章程》部分条
款进行修订完善,具体内容如下:
    一、原章程“第二十三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照法律、行
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公司章程的规定,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将股份奖励给本公司职工;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
公司收购其股份的。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进行买卖本公司股票的活动。”
    修改为“第二十三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
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
公司收购其股份;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上市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六)上市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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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
    二、原章程“第二十四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选择下列方
式之一进行:
    (一)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
    (二)要约方式;
    (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
    修改为“第二十四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通过公开的集中
交易方式,或者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进行。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
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进行。”
    三、原章程“第二十五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项至
第(三)项的原因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依照
第二十三条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
购之日起 10 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
6 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
    公司依照第二十三条第(三)项规定收购的本公司股份,将不超过
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 5%;用于收购的资金应当从公司的税后利润
中支出;所收购的股份应当 1 年内转让给职工。”
    修改为“第二十五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项、第(二)
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因本章程
第二十三条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
司股份的,可以依照本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授权,经三分之二以
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三条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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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 10 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
项情形的,应当在 6 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属于第(三)项、第(五)
项、第(六)项情形的,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本公司
已发行股份总额的 10%,并应当在 3 年内转让或者注销。”
    四、原章程“第四十四条 本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地点为公司住所
地。
    股东大会将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必要时,公司还将提
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股东通过上述方
式参加股东大会的,视为出席。”
    修改为“第四十四条 本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地点为公司住所地或
股东大会召集人确定并在股东大会通知中明确的其他地点。
    股东大会将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公司还将提供网络投
票的方式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股东通过上述方式参加股东大
会的,视为出席。
    公司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后,无正当理由,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召开地
点不得变更。确需变更的,召集人应当在现场会议召开日前至少 2 个
工作日公告并说明原因。”
    五、原章程“第九十六条   董事由股东大会选举或更换,任期 3
年。董事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董事在任期届满以前,股东大会不能
无故解除其职务。
    董事任期从就任之日起计算,至本届董事会任期届满时为止。董事
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
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董事可以由首席执行官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兼任,但兼任首席执

                                 3
行官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职务的董事以及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总
计不得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 1/2。”
    修改为“第九十六条 董事由股东大会选举或者更换,并可在任期
届满前由股东大会解除其职务。董事任期 3 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董事任期从就任之日起计算,至本届董事会任期届满时为止。董事
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
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董事可以由首席执行官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兼任,但兼任首席执
行官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职务的董事以及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总
计不得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 1/2。”
    六、原章程“第一百零六条 董事会由 11 名董事组成,设董事长
1 人,副董事长 1 人。其中独立董事不低于三分之一(4 人),公司高级
管理人员出任的董事不高于三分之一(3 人)。董事会下设战略决策、
提名、审计、薪酬与考核等四个专门委员会,专门委员会的成员必须为
公司董事。”
    修改为“第一百零六条 董事会由 11 名董事组成,设董事长 1 人,
副董事长 1 人。其中独立董事不低于三分之一(4 人),公司高级管理
人员出任的董事不高于三分之一(3 人)。
    公司董事会设立战略决策、提名、审计、薪酬与考核等四个专门委
员会。专门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依照本章程和董事会授权履行职责,
专门委员会的提案应当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
    专门委员会成员全部由董事组成,其中审计委员会、提名委员会、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中独立董事占多数并担任召集人,审计委员会的召集
人为会计专业人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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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董事会负责制定专门委员会工作规程,规范专门委员会的运作。”
    七、原章程“第一百二十六条 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单位
担任除董事以外其他职务的人员,不得担任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
    修改为“第一百二十六条 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单位担任
除董事、监事以外其他行政职务的人员,不得担任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
    八、原章程第七章后增加党建章节条款:
    “第八章 党的建设
    第一百四十九条 根据《公司法》的规定,公司设立中国共产党的
组织,开展党的活动。公司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除上述条款修订外,公司《章程》的其他内容未作变动,因新增部
分章节及条款,《章程》中原各章节和条款序号变动按修订内容相应顺
延。
    以上议案,请予审议。




                                           二〇一九年八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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