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胜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事前认可意见 依据《公司法》、《证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 事制度的指导意见》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作为公司 的独立董事,对公司续聘会计师事务所事项发表事前认可意见如下: 通过对大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的执业资质和业务 能力的审核,认为大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备证券、 期货相关业务执业资格,具有较为丰富的上市公司审计服务经验, 其从业人员具有较强的专业能力,同意将续聘大信会计师事务所 (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财务及内部控制审计机构事项提交公司董 事会审议。 特此意见。 (本页为独立董事事前认可意见之签字页,无正文) 独立董事签名:田贯三、朱龙、张宇锋、张树明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