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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藏格控股:第一期员工持股计划管理办法(更新后)2021-06-03  

                                                    藏格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期员工持股计划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藏格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藏格控股”或“公司”)第一期员工

持股计划(以下简称“员工持股计划”)的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

共和国证券法》、《中国证监会关于上市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试点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

“《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指引第 4 号——员工持股计划》(以下

简称“《信息披露指引第 4 号》”)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

《藏格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第一期员工持股计划(草案)》之规定,特制定《藏格控股股份有限

公司第一期员工持股计划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本办法”)。



                              第二章 员工持股计划的制定
    第二条 员工持股计划的基本原则

    (一)依法合规原则

    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将严格按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履行程序,真实、准确、完整、

及时地实施信息披露。任何人不得利用员工持股计划进行内幕交易、操纵证券市场等证券欺

诈行为。

    (二)自愿参与原则

    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将遵循公司自主决定、员工自愿参加的原则,公司不得以摊派、

强行分配等方式强制员工参加本公司的员工持股计划。

    (三)风险自担原则

    员工持股计划参与人盈亏自负,风险自担,与其他投资者权益平等。

    第三条 员工持股计划的持有人情况

    (一)参加对象确定的法律依据

    公司根据《公司法》、《证券法》、《指导意见》、《信息披露指引第 4 号》等有关法



                                                                                      1
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而确定,公司员工按照依法合规、自愿参

与、风险自担的原则参加本员工持股计划。

    (二)参加对象确定的职务依据

    本员工持股计划的参加对象应符合以下标准之一:

    1、公司董事(不含独立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2、公司中层管理人员(含控股子公司);

    3、公司核心技术(业务)骨干(含控股子公司)。

    公司监事会对持有人名单予以核实,并将核实情况在股东大会上予以说明。公司聘请的

律师对持有人的资格等情况是否符合《公司法》、《证券法》、《指导意见》等相关法律法

规、《公司章程》以及本次员工持股计划(草案)出具法律意见。

    第四条 员工持股计划涉及的标的股票规模

    本员工持股计划涉及的标的股票规模不超过 2,657.43 万股,约占目前公司股本总额的

1.33%,具体持股数量以员工实际出资缴款情况确定。

    本员工持股计划实施后,全部有效的员工持股计划所持有的股票总数累计不超过公司股

本总额的 10%,任一持有人持有的员工持股计划份额所对应的标的股票数量不超过公司股本

总额的 1%(不包括员工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前获得的股份、通过二级市场自行购买

的股份及通过股权激励已获得的股份)。

    第五条 员工持股计划涉及的标的股票来源

    本员工持股计划的股份来源为公司回购专用账户回购的公司A股普通股股票。

    公司于2020年10月22日召开第八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以集中竞价

交易方式回购公司股份方案的议案》,同意公司使用自有资金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公司股

份,用于实施公司员工持股计划或股权激励。本次回购资金总额为不低于人民币2.5亿元且不

超过人民币5亿元(均包含本数),回购价格不超过11.02元/股(含)。该议案已经2020年11

月9日召开2020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根据公司2021年5月8日披露的《关于公司回购股份进展情况的公告》 2021-50),截至2021

年4月30日,公司通过股票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以集中竞价方式回购公司股份共计26,574,228

股,回购股份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为1.33%,回购均价为8.50元/股。



                                                                                   2
    本持股计划草案获得股东大会批准后,将通过非交易过户等法律法规允许的方式受让并

持有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所持有的公司股票。

    第六条 员工持股计划的资金来源

    本员工持股计划的资金来源为员工合法薪酬、自筹资金以及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方式。

公司不得向持有人提供垫资、担保、借贷等财务资助。本员工持股计划不涉及杠杆资金,不

存在第三方为员工参加持股计划提供奖励、资助、补贴、兜底等安排。

    本员工持股计划的资金总额上限不超过11,294.05万元,以“份”作为认购单位,每份份额

为1元,持股计划的份额上限为11,294.05万份,员工必须认购整数倍份额。持股计划持有人

具体持有份额数以员工实际缴款情况确定。

    第七条 员工持股计划的存续期、锁定期

    (一)员工持股计划的存续期及存续期届满后继续展期的决策程序

    1、本员工持股计划的存续期为48个月,自公司公告最后一笔标的股票过户至本员工持股

计划名下之日起算。本员工持股计划在存续期届满时如未展期则自行终止。

    2、本员工持股计划的存续期届满前,如持有的公司股票仍未全部出售或过户至员工持股

计划份额持有人,经持有人会议和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本持股计划的存续期可以延长。

    3、如因公司股票停牌或者窗口期较短等情况,导致本员工持股计划所持有的公司股票无

法在存续期上限届满前全部出售时,经出席持有人会议的持有人所持2/3以上份额同意并提交

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员工持股计划的存续期限可以延长。

    4、上市公司应当在员工持股计划存续期限届满前六个月披露提示性公告,说明即将到期

的员工持股计划所持有的股票数量及占公司股本总额的比例。

    5、上市公司应当至迟在员工持股计划存续期限届满时披露到期的员工持股计划所持有的

股票数量及占公司股本总额的比例、届满后的处置安排。拟展期的,应对照《信息披露指引

第4号》第九条的披露要求逐项说明与展期前的差异情况,并按员工持股计划方案的约定履行

相应的审议程序和披露义务。

    (二)员工持股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的锁定期

    1、本员工持股计划通过非交易过户等法律法规许可的方式所获标的股票,自公司公告最

后一笔标的股票过户至本员工持股计划名下之日起12个月后开始分三期解锁,锁定期最长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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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个月,具体如下:

    第一批解锁时点:为自公司公告最后一笔标的股票过户至本员工持股计划名下之日起算

满12个月,解锁股份数为本员工持股计划所持标的股票总数的40%。

    第二批解锁时点:为自公司公告最后一笔标的股票过户至本员工持股计划名下之日起算

满24个月,解锁股份数为本员工持股计划所持标的股票总数的30%。

    第三批解锁时点:为自公司公告最后一笔标的股票过户至本员工持股计划名下之日起算

满36个月,解锁股份数为本员工持股计划所持标的股票总数的30%。

    本员工持股计划所取得标的股票,因上市公司分配股票股利、资本公积转增等情形所衍

生取得的股份,亦应遵守上述股份锁定安排。

    2、本员工持股计划将严格遵守市场交易规则,遵守中国证监会、深交所关于股票买卖相

关规定,在下列期间不得买卖公司股票:

    (1)公司定期报告公告前三十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定期报告公告日期的,自原预约公

告日前三十日起算,至公告前一日;

    (2)公司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十日内;

    (3)自可能对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发生之日或者

进入决策程序之日,至依法披露后二个交易日内;

    (4)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三)员工持股计划的业绩考核

    1、公司层面业绩考核
      解锁期                                  业绩考核目标

    第一个解锁期          以2020年净利润为基数,2021年净利润增长率不低于100%。

    第二个解锁期          以2020年净利润为基数,2022年净利润增长率不低于200%。

    第三个解锁期          以2020年净利润为基数,2023年净利润增长率不低于300%。

    注:上述“净利润”以公司合并财务报表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为计算依据(2020
年公司合并财务报表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为 1.94 亿元),且不包含因实施员工持股

计划及股权激励计划导致的股份支付费用影响。

    若本员工持股计划第一个解锁期或第二个解锁期对应标的股票权益未能考核达标解锁,
则未解锁的权益可递延至第二个解锁期或第三个解锁期,在后续解锁期考核达标时解锁。若

                                                                                 4
第三个解锁期仍未达到考核条件,则未达成考核条件的权益均不得对持有人解锁,由持股计
划管理委员会收回,择机出售后以持有人原始出资金额为限归还持有人(届时由管理委员会

确定执行标准)。如返还持有人后仍存在收益,则收益归公司所有。

    2、个人层面绩效考核

    本员工持股计划将依据公司人力资源部门对持有人的个人考核结果,确定持有人最终解

锁的标的股票权益数量,具体如下:
     评价标准              A             B                C              D

     解锁比例             100%          80%               60%            0%

    个人当期实际解锁标的股票权益数量=公司层面解锁比例×个人目标解锁数量×个人对

应解锁比例。

    若持有人实际解锁的标的股票权益数量小于目标解锁数量,管理委员会有权决定将未达

到解锁条件的份额收回,择机出售后以持有人原始出资金额为限归还持有人(届时由管理委

员会确定执行标准)。如返还持有人后仍存在收益,则收益归公司所有。

    第八条 员工持股计划的实施程序
    1、公司董事会拟定员工持股计划草案,充分征求员工意见后提交董事会审议。关联董事
在董事会审议时回避表决。
    2、董事会审议并通过本员工持股计划草案,独立董事应当就对本员工持股计划是否有利
于公司的持续发展,是否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是否存在摊派、强行分配等方式强制
员工参与本员工持股计划发表独立意见。
    3、监事会负责对持有人名单进行核实,并对本员工持股计划是否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
是否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是否存在摊派、强行分配等方式强制员工参与本员工持股
计划情形发表意见。
    4、董事会审议通过员工持股计划后的 2 个交易日内,公告董事会决议、员工持股计划草
案、独立董事及监事会意见等相关文件。
    5、公司聘请律师事务所对员工持股计划出具法律意见书。
    6、公司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并在召开股东大会前公告法律意见书。
    7、召开股东大会审议员工持股计划。股东大会将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进行投票,对中小投资者的表决单独计票并公开披露。本计划涉及相关股东的,相关股东应
当回避表决。经出席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半数以上通过后,本计划即可实施。

                                                                                  5
    8、员工持股计划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
    9、公司应在完成标的股票的购买或将标的股票过户至员工持股计划名下的 2 个交易日内,
及时披露获得标的股票的时间、数量、比例等情况。
    10、其他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需要履行的程序。

                          第三章 员工持股计划的管理
    第九条 员工持股计划的管理模式

    在获得股东大会批准后,由公司自行管理。本员工持股计划的内部最高管理权力机构为

持有人会议。持有人会议设管理委员会,并授权管理委员会作为员工持股计划的管理机构,

监督本员工持股计划的日常管理,代表持有人行使除表决权以外的其他股东权利。《员工持

股计划管理办法》对管理委员会的职责进行明确的约定,并采取充分的风险防范和隔离措施。

公司董事会负责拟定和修改本计划草案,并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办理本员工持股计划的其

他相关事宜。

    第十条 员工持股计划持有人会议

    1、公司员工在认购本员工持股计划份额后即成为本员工持股计划的持有人,持有人会议

是员工持股计划的内部最高管理权力机构。所有持有人均有权利参加持有人会议。持有人可

以亲自出席持有人会议并表决,也可以委托代理人代为出席并表决。持有人及其代理人出席

持有人会议的差旅费用、食宿费用等,均由持有人自行承担。

    2、以下事项需要召开持有人会议进行审议:

    (1)选举、罢免管理委员会委员;

    (2)员工持股计划的变更、终止、存续期的延长;

    (3)员工持股计划存续期内,公司以配股、增发、可转债等方式融资时,由管理委员会

提交持有人会议审议是否参与及资金解决方案;

    (4)审议和修订《员工持股计划管理办法》;

    (5)授权管理委员会监督员工持股计划的日常管理;

    (6)授权管理委员会行使股东权利;

    (7)授权管理委员会负责员工持股计划的清算和财产分配;

    (8)其他管理委员会认为需要召开持有人会议审议的事项。

    3、首次持有人会议由公司董事会秘书或者指定人员负责召集和主持,其后持有人会议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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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管理委员会负责召集,由管理委员会主任主持。管理委员会主任不能履行职务时,由其指派

一名管理委员会委员负责主持。

    4、召开持有人会议,管理委员会应提前 3 日将书面会议通知通过直接送达、邮寄、传真、

电子邮件或者其他方式,提交给全体持有人。书面会议通知应当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1)会议的时间、地点;

    (2)会议的召开方式;

    (3)拟审议的事项(会议提案);

    (4)会议召集人和主持人、临时会议的提议人及其书面提议;

    (5)会议表决所必需的会议材料;

    (6)持有人应当亲自出席或者委托其他持有人代为出席会议的要求;

    (7)联系人和联系方式;

    (8)发出通知的日期。

    如遇紧急情况,可以通过口头方式通知召开持有人会议。口头方式通知至少应包括上述

第(1)、(2)项内容以及因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持有人会议的说明。

    5、持有人会议的表决程序

    (1)每项提案经过充分讨论后,主持人应当适时提请与会持有人进行表决。主持人也可

决定在会议全部提案讨论完毕后一并提请与会持有人进行表决,表决方式为书面表决。

    (2)本员工持股计划的持有人按其持有的份额享有表决权。

    (3)持有人的表决意向分为同意、反对和弃权。与会持有人应当从上述意向中选择其一,

未做选择或者同时选择两个以上意向的,视为弃权;中途离开会场不回而未做选择的,视为

弃权。持有人在会议主持人宣布表决结果后或者规定的表决时限结束后进行表决的,其表决

情况不予统计。

    (4)会议主持人应当当场宣布现场表决统计结果。每项议案如经出席持有人会议的持有

人所持超过 50%份额同意后则视为表决通过(员工持股计划约定需 2/3 以上份额同意的除外),

形成持有人会议的有效决议。

    (5)持有人会议决议需报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的,须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提

交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



                                                                                   7
    (6)会议主持人负责安排人员对持有人会议做好记录。

    6、单独或合计持有员工持股计划 30%以上份额的持有人可以向持有人会议提交临时提案,

临时提案须在持有人会议召开前 3 日向管理委员会提交。

    7、单独或合计持有员工持股计划 10%以上份额的持有人可以提议召开持有人会议。

    第十条 员工持股计划管理委员会

    1、员工持股计划设管理委员会,对员工持股计划进行日常管理,代表持有人行使股东权

利。管委会成员由全体持有人会议选举产生。

    2、管理委员会由 3 名委员组成,设管理委员会主任 1 人。管理委员会主任由管理委员会

以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选举产生。管理委员会委员的任期为员工持股计划的存续期。

    3、管理委员会委员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员工持股计划管理办法》的规定,对员

工持股计划负有下列忠实义务:

    (1)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员工持股计划的财产;

    (2)不得挪用员工持股计划资金;

    (3)未经管理委员会同意,不得将员工持股计划资产或者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其他个

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4)未经持有人会议同意,不得将员工持股计划资金借贷给他人或者以员工持股计划财

产为他人提供担保;

    (5)不得利用其职权损害员工持股计划利益。

    管理委员会委员违反忠实义务给员工持股计划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4、管理委员会行使以下职责:

    (1)负责召集持有人会议;

    (2)代表全体持有人对员工持股计划进行日常管理;

    (3)代表全体持有人行使股东权利;

    (4)管理员工持股计划利益分配;

    (5)按照员工持股计划规定决定持有人的资格取消事项,以及被取消资格的持有人所持

份额的处理事项,包括增加持有人、持有人份额变动等;


                                                                                  8
    (6)决策员工持股计划份额的回收、承接以及对应收益的兑现安排;

    (7)办理员工持股计划份额继承登记;

    (8)决策员工持股计划存续期内除上述事项外的特殊事项;

    (9)代表全体持有人签署相关文件;

    (10)持有人会议授权的其他职责;

    (11)计划草案及相关法律法规约定的其他应由管理委员会履行的职责。

    5、管理委员会主任行使下列职权:

    (1)主持持有人会议和召集、主持管理委员会会议;

    (2)督促、检查持有人会议、管理委员会决议的执行;

    (3)管理委员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6、管理委员会不定期召开会议,由管理委员会主任召集,于会议召开前 1 日通知全体管

理委员会委员。

    7、管理委员会委员可以提议召开管理委员会临时会议。管理委员会主任应当自接到提议

后 3 日内,召集和主持管理委员会会议。

    8、管理委员会会议应有过半数的管理委员会委员出席方可举行。管理委员会作出决议,

必须经全体管理委员会委员的过半数通过。管理委员会决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

    9、管理委员会决议表决方式为记名投票表决。管理委员会会议在保障管理委员会委员充

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可以用传真方式进行并作出决议,并由参会管理委员会委员签字。

    10、管理委员会会议,应由管理委员会委员本人出席;管理委员会委员因故不能出席的,

可以书面委托其他管理委员会委员代为出席,委托书中应载明代理人的姓名、代理事项、授

权范围和有效期限,并由委托人签名或盖章。代为出席会议的管理委员会委员应当在授权范

围内行使管理委员会委员的权利。管理委员会委员未出席管理委员会会议,亦未委托代表出

席的,视为放弃在该次会议上的投票权。

    11、管理委员会应当对会议所议事项的决定形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管理委员会委员

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第十一条 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事项


                                                                                 9
    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与员工持股计划相关的事项,包括但不限于以下事项:

    1、授权董事会办理本员工持股计划的设立、变更和终止,包括但不限于按照草案约定取

消持有人的资格、增加持有人、持有人份额变动、提前终止本期持股计划等事项;

    2、授权董事会对本员工持股计划的存续期延长和缩短作出决定;

    3、授权董事会办理本员工持股计划标的股票的过户、锁定和解锁的全部事宜;

    4、授权董事会对《第一期员工持股计划(草案)》作出解释;

    5、授权董事会对本员工持股计划在存续期内参与公司配股等再融资事宜作出决定;

    6、授权董事会变更员工持股计划的参与对象及确定标准;

    7、授权董事会签署与本员工持股计划的合同及相关协议文件;

    8、若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发生调整,授权董事会根据调整情况对本员工持股计划进行

相应修改和完善;

    9、授权董事会办理本员工持股计划所需的其他必要事宜,但有关文件明确规定需由股东

大会行使的权利除外。

    上述授权自公司股东大会通过之日起至本员工持股计划实施完毕之日内有效。

    第十二条 管理机构

    在获得股东大会批准后,本员工持股计划由公司自行管理。本员工持股计划可以视实施

情况聘请具有相关资质的专业机构为持股计划提供咨询、管理等服务。



             第四章 员工持股计划的变更、终止及持有人权益的处置
    第十三条 公司发生实际控制权变更、合并、分立

    若因任何原因导致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或发生合并、分立等情形,本员工持股

计划不作变更。

    第十四条 员工持股计划的变更

    在本员工持股计划的存续期内,员工持股计划的变更须经出席持有人会议的持有人所持

2/3 以上份额同意,并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

    第十五条 员工持股计划的终止

    1、本员工持股计划存续期满后自行终止。



                                                                                 10
    2、本员工持股计划所持有的公司股票全部出售,本员工持股计划可提前终止。

    3、本员工持股计划的存续期届满前 1 个月,经出席持有人会议的持有人所持 2/3 以上份

额同意并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本员工持股计划的存续期可以延长,延长期届满后本

员工持股计划终止。

    第十六条 员工持股计划的清算与分配

    1、管理委员会应于员工持股计划终止日后 15 个工作日内完成清算,并按持有人所持份

额比例进行财产分配。

    2、在本员工持股计划存续期间,管理委员会可根据持有人会议的授权向持有人分配员工

持股计划资金账户中的现金。

    3、在本员工持股计划存续期内,员工持股计划所持标的股票交易出售取得现金或有取得

其他可分配的收益时,员工持股计划每个会计年度均可进行分配,管理委员会在依法扣除相

关税费及计划应付款项后按照持有人所持份额占持股计划总份额的比例进行分配。

    第十七条 员工持股计划所持股份对应权利的情况及持有人对股份权益的占有、使用、收

益和处分权利的安排

    1、本员工持股计划持有人按实际出资份额享有员工持股计划所持股份的资产收益权,本

员工持股计划自愿放弃所持有股票的表决权。持有人通过员工持股计划获得的对应股份享有

除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表决权以外的其他股东权利(包括分红权、配股权、转增股份等资产收

益权)。

    2、在本员工持股计划存续期内,除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另有规定,或经管理委员

会同意外,持有人所持本员工持股计划份额不得擅自退出、转让或用于抵押、质押、担保、

偿还债务或作其他类似处置。

    3、在锁定期内,持有人不得要求对员工持股计划的权益进行分配。

    4、在锁定期内,公司发生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时,员工持股计划因持有公

司股份而新取得的股份一并锁定,不得在二级市场出售或以其他方式转让,该等股票的解锁

期与相对应股票相同。

    5、本员工持股计划锁定期结束后、存续期内,管理委员会根据持有人会议的授权,应于

员工持股计划解锁日后于存续期内择机出售相应的标的股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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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本员工持股计划锁定期结束后、存续期内,管理委员会根据持有人会议的授权,决定

是否对本员工持股计划所对应的收益进行分配,如决定分配,由持有人会议授权管理委员会

在依法扣除相关税费后,按照持有人所持份额进行分配。

       7、在本员工持股计划存续期内,员工持股计划所持标的股票交易出售取得现金或有取得

其他可分配的收益时,员工持股计划每个会计年度均可进行分配,管理委员会在依法扣除相

关税费及计划应付款项后按照持有人所持份额占持股计划总份额的比例进行分配。

       8、在锁定期内,公司发生派息时,员工持股计划因持有公司股份而获得的现金股利计入

员工持股计划货币性资产,暂不作另行分配,待本员工持股计划锁定期结束后、存续期内,

由管理委员会根据持有人会议的授权决定是否进行分配。本员工持股计划锁定期结束后、存

续期内,公司发生派息时,员工持股计划因持有公司股份而获得的现金股利计入员工持股计

划货币性资产。

       9、如发生其他未约定事项,持有人所持的员工持股计划份额的处置方式由持有人会议确

定。

       10、本员工持股计划存续期内,公司以配股、增发、可转债等方式融资时,由管理委员

会提交持有人会议、董事会审议是否参与及具体参与方案。

       第十八条 持有人权益的处置

       1、发生如下情形的,公司有权取消该持有人参与本员工持股计划的资格,并由管理委员

会将其持有的员工持股计划全部权益按照其原始出资金额转让给管理委员会指定的具备参与

本员工持股计划资格的受让人(如无合适的受让人,则由管理委员会以该持有人原始出资金

额为限收回该部分份额,该部分份额的剩余收益归属于公司):

       (1)持有人辞职或擅自离职的,或单方与公司(含全资及控股子公司,下同)解除或终

止劳动关系的;

       (2)持有人在劳动合同到期后,拒绝与公司续签劳动合同的;

       (3)持有人劳动合同到期后,公司不与其续签劳动合同的;

       (4)持有人因违反公司规章制度、违反职业道德、泄露公司机密、失职或渎职等行为严

重损害公司利益或声誉而被公司解除劳动合同的;

       (5)持有人出现重大过错或业绩考核不达标等原因,导致其不符合参与本员工持股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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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条件的;

    (6)持有人被降职、降级,导致其不符合参与本员工持股计划条件的。

    2、持有人所持权益不做变更的情形

    (1)职务变更:存续期内,持有人职务变动但仍符合参与条件的,其持有的员工持股计

划权益不作变更。

    (2)丧失劳动能力:存续期内,持有人丧失劳动能力的,截至出现该种情形发生之日前,

其持有的员工持股计划已归属于该持有人的部分权益不作变更,未归属的部分由管理委员会

再行分配,具体执行标准由管理委员会确定。

    (3)退休:存续期内,持有人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而退休的,截至出现该种情形发

生之日前,其持有的员工持股计划已归属于该持有人的部分权益不作变更,未归属的部分由

管理委员会再行分配,具体执行标准由管理委员会确定。

    (4)死亡存续期内,持有人死亡的,其持有的员工持股计划已归属于该持有人的部分权

益不作变更,由其合法继承人继承并继续享有;该等继承人不受需具备参与本员工持股计划

资格的限制;未归属的部分由管理委员会再行分配,具体执行标准由管理委员会确定。

    (5)管理委员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九条 1、公司董事会与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持股计划不意味着参加对象享有继续在

公司或子公司服务的权利,不构成公司或子公司对员工聘用期限的承诺,公司或子公司与持

有人的劳动关系仍按公司或子公司与持有人签订的劳动合同执行。

    第二十条 公司实施本员工持股计划的财务、会计处理及税收等事项,按有关财务制度、

会计准则、税务制度的规定执行,员工因本员工持股计划的实施而需缴纳的相关个人所得税由

员工个人自行承担。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公司股东会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藏格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年6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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