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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东旭光电: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2017-10-28  

						     证券代码:000413、200413    证券简称:东旭光电、东旭 B      公告编号:2017-103


                          东旭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5]2270
     号文《关于核准东旭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核准,东旭
     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非公开发行 1,173,020,525 股股票,
     发行价格为人民币 6.82 元/股,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 7,999,999,980.50 元,
     扣除发行费用后,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 7,940,523,244.49 元。
         2015 年 11 月 26 日,经中兴财光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
     中兴财光华审验字(2015)第 05007 号验资报告验证,本次非公开发行募集资金已
     全部到位。
         二、《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签订情况和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情况
         为规范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管理,保护中小投资者的权益,根据有
     关法律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 年修订)》及
     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等规定,公司控股子公司东旭(昆山)显示材料有限
     公司(以下简称“昆山东旭”)在已有募集资金专户的基础上,在江苏昆山农村
     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区支行(以下简称“昆山农商行新区支行”)新增开立
     一个募集资金专用账户,用于本次部分募集资金的存储与使用。
         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新增开立专项存储账户如下:

序号              户名                    开户行                        账号

 1     昆山东旭                 昆山农商行新区支行            3052237012019000001666

         近日,公司、昆山农商行新区支行和广州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
     州证券”)分别签订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三、公司、昆山农商行新区支行和广州证券签订的《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
议》的主要内容
    甲方 1:东旭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 1”)
    甲方 2:东旭(昆山)显示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 2”)(甲方 1 和
甲方 2 合并简称“甲方”)
       乙方:江苏昆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区支行(以下简称“乙方”)
       丙方:广州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保荐机构)(以下简称“丙方”)
       1、甲方 2 是甲方 1 的控股子公司,为其“第 5 代 TFT-LCD 用彩色滤光片(CF)
生产线项目”项目实施主体。因项目建设专项资金监管需要,甲方 2 已在乙方江
苏昆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区支行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
“专户”),账号为 3052237012019000001666 ,截止 2017 年 10 月 10 日,专户
余额为人民币肆亿元整(小写:400,000,000.00 元)。该专户仅用于甲方“第 5
代 TFT-LCD 用彩色滤光片(CF)生产线项目”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
用作其他用途。如甲方划款申请材料注明的资金用途与本协议第一条约定的资金
用途不一致的,乙方应拒绝划款,并通知丙方。
       2、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
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规章。
       3、丙方作为甲方 1 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
工作人员对甲方 1 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丙方应当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
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 年修订)》以及甲方 1 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
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
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至少每半年对甲方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
用情况进行一次现场检查。
       4、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 武健、石建华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
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 的有关专户的资
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 2 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
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 2 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
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5、乙方按月(每月 5 日之前)向甲方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丙方。乙方应保
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6、甲方 2 一次或十二个月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伍仟万元或募集
资金净额的 10%的,甲方和乙方应及时以传真和邮件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
户的支出清单。
    7、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
应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四条的要求,向甲方、乙方
书面通知更换后的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8、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
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或者丙方可以要求甲方单方面终止本
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9、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
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且丙方督导期结束(2017 年 12 月 31
日)后失效。
    如丙方在该项目下的持续督导责任提前终止,自丙方持续督导责任终止之日,
丙方在本协议项下的义务解除。甲方应当自本协议终止之日起一个月内与相关当
事人签订新的协议,并及时报深圳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监会河北监管局备案后公
告。


    特此公告。




                                            东旭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7 年 10 月 2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