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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东旭光电:独立董事事前认可及独立意见2019-04-04  

						                    东旭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事前认可及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和《深圳证券交易所
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有关规定,我们作为东旭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对公司八届六十次董事会审议的议案进行了
事前审查。以公司提供的相关资料为基础,我们就相关事宜与管理层进行了深入
的询问与探讨,并查验了财务公司《金融许可证》、《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等证件
资料,取得并审阅了经中喜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财务公司 2018
年年度财务报告,基于独立判断事前认可并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与东旭集团财务有限公司续签《金融服务协议》暨关联交易的独
立意见
    就本次关联交易事项,我们进行了认真的事前审查,对东旭集团财务有限公
司(以下简称“财务公司”)经营资质、业务和风险状况进行评估,未发现其资
金、信贷、投资、稽核、信息管理风险控制体系存在重大缺陷;财务公司作为一
家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的规范性非银行金融机构,在其经营范围内
为公司提供金融服务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双方签署的《金融服务协议》
遵循了平等自愿的原则,定价原则公允,不存在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公司已制定《关于在东旭集团财务有限公司存款的风险处置预案》,能够有效防
范、及时控制和化解公司在财务公司的资金风险,维护公司资金安全。公司董事
会对本议案进行表决时,关联董事进行了回避,符合有关法规的规定。因此我们
事前认可并一致同意此关联交易事项。
    二、关于东旭集团财务有限公司的风险评估报告的独立意见
    公司出具的《关于东旭集团财务有限公司的风险评估报告》充分反映了财务
公司的经营资质、业务和风险状况。作为非银行金融机构,财务公司业务范围、
业务内容和流程、内部的风险控制制度等措施都受到中国银监会的严格监管。上
述报告提交董事会审议过程中,关联董事进行了回避,审议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
规,不存在损害股东利益,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因此,我们一致认可《关
于东旭集团财务有限公司的风险评估报告》并同意财务公司继续向公司提供相关
金融服务。
    三、关于公司在东旭集团财务有限公司开展存款等金融业务的风险处置预
案的独立意见
    公司制订的《关于公司在东旭集团财务有限公司开展存款等金融业务的风险
处置预案》,通过明确公司风险应急处置的组织机构及职责,建立起风险报告制
度,能够有效防范公司及下属子公司在财务公司的资金风险,维护资金安全。上
述报告提交董事会审议过程中,关联董事进行了回避,审议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
规,不存在损害股东利益,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我们一致同意上述风险
处置预案。
    (本页无正文,为东旭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事前认可及独立意见
的签字页)




                                   独立董事:鲁桂华


                                             韩志国


                                             张双才


                                          2019 年 4 月 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