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旭光电:关于与财务公司续签《金融服务协议》暨关联交易的公告2019-04-04
证券代码:000413、200413 证券简称:东旭光电、东旭B 公告编号:2019-021
东旭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与财务公司续签《金融服务协议》暨关联交易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
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关联交易概述
(一)交易概况
为了充分利用东旭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与控股股东
东旭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旭集团”)共同设立的东旭集团财务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财务公司”)所提供的内部金融服务平台,经公司八届九次董事会、
八届十六次董事会、2017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2017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
审议通过,公司于 2017 年与财务公司签署了《金融服务协议》及《金融服务协
议补充协议》,由财务公司为公司及公司子公司提供资金结算、授信融资、资金
管理、银行承兑汇票贴现等金融服务,协议有效期为二年。鉴于公司与财务公司
签署的上述协议即将届满,公司拟与财务公司续签《金融服务协议》。
公司与财务公司的控股股东均为东旭集团,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
规则》的相关规定,本次交易构成关联交易。本次交易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
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
(二)本次交易履行的程序
2019 年 4 月 3 日,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六十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
与东旭集团财务有限公司续签<金融服务协议>的议案》,关联董事郭轩先生、王
中女士、周永杰先生回避表决。其余 4 位非关联董事均投票同意。公司独立董事
对该关联交易事项事前认可并出具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本次关联交易尚须获得公司股东大会批准,与该关联交易有利害关系的关联
人须在股东大会上回避表决。
二、关联方基本情况
(一)关联方基本情况
公司名称:东旭集团财务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 500,000 万元
住所:河北省石家庄市长安区中山东路 39 号勒泰中心(A 座)写字楼 28 层
2814-2816 单元
法定代表人:郭轩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100MA085XC83H
经营范围:对成员单位办理财务和融资顾问、信用鉴证及相关的咨询、代理
业务;协助成员单位实现交易款项的收付;经批准的保险代理业务;对成员单位
提供担保;办理成员单位之间的委托贷款;对成员单位办理票据承兑与贴现;办
理成员单位之间的内部转账结算及相应的结算、清算方案设计;吸收成员单位的
存款;对成员单位办理贷款及融资租赁;从事同业拆借;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
员会批准的其他业务。
主要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东旭集团持股财务公司 60%,李兆廷先生为财务公
司的实际控制人。
(二)历史沿革及基本财务数据
财务公司成立于 2017 年 1 月 22 日,是一家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
准的规范性非银行金融机构。
单位:万元
2018 年 12 月 31 日 2019 年 3 月 31 日
项目
(已经审计) (未经审计)
资产总额 3,113,850.22 2,600,427.92
负债总额 2,599,785.10 2,084,460.05
净资产 514,065.12 515,967.87
2018 年年度 2019 年 1-3 月
项目
(已经审计) (未经审计)
营业收入 52,097.33 9,952.40
净利润 13,049.57 1,902.75
(三)关联方的失信情况:
截至目前,关联方东旭集团财务有限公司不是失信被执行人。
(四)交易双方的关联关系:
三、关联交易标的基本情况
在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金融机构运营规则的前提下,公司与财务公司签署
《金融服务协议》,约定由财务公司向公司及公司子公司提供存款、结算、信贷
等金融服务。
双方进行金融合作形成的关联交易包括公司在财务公司办理的资金结算金
额和实际信用金额,以及关联存、贷款的利息金额。公司将根据自身的财务状况、
现金流状况、经营发展需要等实际情况,在财务公司开展资金结算及存贷款等金
融业务。
四、金融服务协议主要内容
(一)合作原则
1、双方互相视对方为重要的合作伙伴,双方同意进行金融业务合作,财务
公司在依法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向公司提供相关金融服务,以实现合作双方利益最
大化。
2、双方之间的合作为非独家的合作,公司有权结合自身利益自行决定是否
需要及接受财务公司提供的服务,也有权自主选择其他金融机构提供的服务。
3、双方开展金融业务合作,应当遵循依法合规、平等自愿、风险可控、互
利互惠的原则。
(二)服务内容
1、存款业务
1)公司在财务公司开立存款账户,并本着存取自由的原则,将资金存入在
财务公司开立的存款账户,存款形式可以是活期存款、定期存款、通知存款、协
定存款等;
2)财务公司为公司提供存款服务的存款利率将根据中国人民银行统一颁布
的同期同类存款的存款利率厘定,将不低于国内主要商业银行的同期同档次存款
利率;
3)财务公司保障公司存款的资金安全,在公司支取存款时,财务公司根据
公司账户余额情况及时足额予以兑付;
4)公司有权不定期地全额或部分调出在财务公司的存款以检查相关存款的
安全性和流动性,财务公司应当予以配合。
2、结算业务
1)财务公司根据公司指令为公司提供付款服务和收款服务,以及其他与结
算业务相关的辅助服务;
2)财务公司应确保资金结算网络安全运行,保障资金安全,满足公司账户
的支付需求。
3、信贷业务
1)财务公司将在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许可的范围内,按照中国银监会的
要求、结合自身经营原则和信贷政策,全力支持公司业务发展中对人民币、外币
资金的需求,财务公司将在自身资金能力范围内尽量优先满足公司需求;
2)财务公司向公司提供的贷款业务的利率不高于公司在国内主要商业银行
取得的同期同类同档贷款利率;
3)有关信贷服务的具体事项由双方另行签署协议。
4、其他金融业务
财务公司可在经营范围内向公司提供其他金融服务,财务公司向公司提供的
其他金融服务,应遵循公平合理的原则,收费标准应不高于国内其他金融机构同
等业务费用水平。
(三)交易限额
出于财务风险控制和交易合理性方面的考虑,就公司与财务公司的金融服务
交易作出以下限制,公司应协助财务公司监控实施下列限制:
1、结算业务:财务公司免费为公司提供转账结算服务,财务公司以优惠于
一般商业银行的费率为公司提供其他结算服务;
2、存款和贷款业务:在本协议有效期内,公司在财务公司办理资金结算日
存、贷款余额合计最高不超过上一会计年度经审计的期末货币资金总额的 45%,
且年度存、贷款利息合计不超过 3.5 亿元。
(四)协议的生效条件及期限
经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公司与财务公司签署正式《金融服务
协议》并生效,有效期三年。在《金融服务协议》有效期届满前三十天,如任何
一方未向对方提出终止协议的要求,协议自动展期三年,上述展期不受次数限制。
五、交易的定价政策及定价依据
此次关联交易,双方遵循公平、公正、公开、协商一致的原则确定,按照不
高于市场公允价格或国家规定的标准收取相关费用,未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
益。
六、进行本次关联交易的目的及对公司的影响
财务公司作为一家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设立的非银行金融机
构,具有为企业集团成员单位提供金融服务的各项资质,各项指标均达到《企业
集团财务公司管理办法》的规定。财务公司为公司及公司子公司办理存款、信贷、
结算及其它金融服务时,遵循平等自愿、优势互补、互利互惠、合作共赢的原则,
不会影响公司资金的运作和调拨,公司可充分利用财务公司所提供的内部金融服
务平台,确保长期获得稳定可靠的资金来源保障,降低财务成本,提高综合经济
效益,为公司长远发展提供稳定可靠的资金支持和畅通的融资渠道。
七、与该关联人累计已发生的各类关联交易的总金额
年初至披露日,公司与财务公司累计已发生关联交易 4,991.42 万元。
八、独立董事事前认可和独立意见
就本次关联交易事项,公司独立董事进行了认真的事前审查,对财务公司经
营资质、业务和风险状况进行评估,未发现其资金、信贷、投资、稽核、信息管
理风险控制体系存在重大缺陷;财务公司作为一家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批准的规范性非银行金融机构,在其经营范围内为本公司提供金融服务符合国家
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双方签署的《金融服务协议》遵循了平等自愿的原则,定
价原则公允,不存在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公司已制定《关于在东旭
集团财务有限公司开展存款等金融业务的风险处置预案》,能够有效防范、及时
控制和化解公司在财务公司的资金风险,维护公司资金安全。公司董事会对本议
案进行表决时,关联董事进行了回避,符合有关法规的规定。因此全体独立董事
事前认可并同意此关联交易事项。
九、备查文件
1、公司八届六十次董事会决议;
2、独立董事事前认可及独立意见;
3、《金融服务协议》、《关于东旭集团财务有限公司的风险评估报告》、《关于
公司在东旭集团财务有限公司开展存款等金融业务的风险处置预案》;
4、东旭集团财务有限公司营业执照;
5、东旭集团财务有限公司金融许可证。
特此公告。
东旭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9 年 4 月 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