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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东旭光电:独立董事关于2018年年度报告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2019-04-30  

						                         东旭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 2018 年年度报告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
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作为东旭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的独立董事,本着客观、公平、公正的原则,基于独立判断立场,我们对公司 2018
年年度报告相关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对公司 2018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独立意见
       通过对公司 2018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认真审查,我们认为:
       公司 2018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公司章程》、《东旭光电未来三年股东回报规划(2018-2020)》及相关会计准则和政
策的规定。我们一致同意该预案并同意提交公司年度董事会及 2018 年年度股东大会
审议。
       二、关于对公司 2018 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的独立意见
       通过对公司 2018 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的认真审查,我们认为:
       目前公司已经建立了较为健全和完善的内部控制体系,各项内部控制制度符合国
家有关法律、法规及监管部门的有关要求,也符合公司目前生产经营情况的需要,且
得到了有效的执行。公司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真实、客观地反映了公司内部控制的
建设及运行情况。
       三、关于对公司 2018 年度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公司对外担保
情况的独立意见
       通过对公司 2018 年度的关联方资金往来和对外担保事项的仔细核查。我们认为:
       1、公司 2018 年发生的与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之间的资金往来事项,属于正常
经营过程中形成的资金往来;根据中兴财光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所出具
的专项报告,截至报告期末公司与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不存在非经营性资金占用情
况。
       2、报告期内,公司为控股子公司担保实际发生额为 264,500 万元,公司及其子
公司对外担保实际发生额为 42,510.39 万元,公司不存在违规对外担保。上述公司对
外担保事项的审议程序、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深圳证券交易所股
票上市规则》的有关规定,没有损害公司及广大中小股东的利益。截止报告期末,公
司累计为全资子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提供的担保金额为 224,685 万元。
    四、关于对公司续聘 2019 年度财务及内控审计机构的独立意见
    通过对公司 2019 年度审计机构中兴财光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的审
计工作进行客观的调查和评估,我们认为:
    中兴财光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执业人员具备专业胜任能力,具有上
市公司审计业务的资格和业务能力,出具的各项专业报告客观、公正,能够满足公司
年度审计工作需要,为保持公司审计工作的连续性,我们同意公司续聘中兴财光华会
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 2019 年度财务及内控审计机构,并同意提请股
东大会授权公司经营管理层根据公司 2019 年度审计业务量和公司相关行业上市公司
审计费用水平等与其协商确定公司 2019 年度审计工作报酬。
    五、关于对公司 2018 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的独立意见
    通过对公司 2018 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认真核查,我们认为:
    2018 年度公司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情况符合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
上市公司募集资金存放和使用的相关规定,不存在募集资金存放和使用违规的情形。
董事会关于公司 2018 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真实、客观地反映了
公司募集资金存放和使用的实际情况。
    六、关于对公司 2019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事前认可及独立意见
    我们在董事会审议前认真审阅了公司 2019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全部资料,
基于独立判断,事前认可公司关于 2019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的预计,同意将本议案提
交董事会审议。
    在董事会审议中,我们发表了独立意见。我们认为:本议案所述关联交易是公司
与各方生产经营活动所必需,交易产品的数量、质量、成本和服务均符合各方的标准
要求,促进了公司和各方经营生产活动的稳定健康发展。此交易本着公平、公允的原
则进行,对公司经营财务产生积极影响。所有交易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市场化
原则,不影响公司的独立性,不损害公司及股东的利益。我们同意公司关于 2019 年
度日常关联交易的预计。
    七、关于公司涉及财务公司关联交易的存款、贷款等金融业务的独立意见
    我们审阅了公司《关于东旭集团财务有限公司 2018 年年度风险评估报告》,了解
了东旭集团财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集团财务公司”)的相关资质、经营状况以及
公司与集团财务公司发生的存款、贷款等金融服务业务,结合会计师事务所的专项报
告,基于独立判断立场,我们认为:
     1、集团财务公司作为非银行金融机构,其业务范围、业务内容和流程、内部的
风险控制制度等措施都受到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的严格监管。我们未发现集团
财务公司的风险管理存在重大缺陷,未发现公司与集团财务公司之间发生的关联存
款、贷款等金融服务业务存在风险问题。
    2、公司在集团财务公司的存款利率不低于中国人民银行统一颁布的同期同类存
款的存款利率,且不低于同期国内主要商业银行同类存款的存款利率;贷款利率不高
于中国人民银行统一颁布的同期同类贷款的贷款利率,且不高于同期国内主要商业银
行同类贷款的贷款利率。
    公司与集团财务公司之间发生的关联存款、贷款等金融服务业务公平、公正,不
存在损害中小股东利益的行为。
(本页无正文,为东旭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意见的签字页)




                                独立董事:鲁桂华


                                          韩志国


                                          张双才




                                               2019 年 4 月 2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