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方宏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北京方宏律师事务所 关于东旭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北京方宏律师事务所 FANGHONG LAW FIRM 北京市海淀区善缘街 1 号 3 层 2-217 Room2-217, 3th Floor, No.1, Shanyuan Street, Haidian District, Beijing 电话:010-86465322 邮箱:fanghonglaw@126.com 邮编:100080 二〇二二年五月 第 1 页 共 14 页 北京方宏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北京方宏律师事务所 关于东旭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东旭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方宏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东旭光电科技股 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 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 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下统称“有关法律法规”),以及《东旭光电 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东旭光电 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议事 规则》”)的规定,就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有关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 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 白松 、 严盼 出席了本次 股东大会,并审查了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有关文件和材料。本所律师 得到公司如下保证:已向本所提供了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须的所 有书面资料,该等资料真实、合法、有效,且其作出的各项书面陈述 或说明并无任何隐瞒、虚假、重大遗漏或误导之处。 第 2 页 共 14 页 北京方宏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律师仅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 序、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本次股东大会的表 决程序和表决结果是否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 《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发表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见证本次股东大会相关事项的合法性之目的 使用。本所同意公司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必备文 件,随本次股东大会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一并公告,并依法对本所发表 的法律意见承担责任。 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根 据本所律师见证及文件审查情况,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根据《东旭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九届四十九次董事会决议公 告》,公司于 2022 年 4 月 29 日召开第九届董事会第四十九次会议, 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召开 2021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议案》,决定于 2022 年 5 月 20 日召开 2021 年年度股东大会。 根据公司董事会于 2022 年 4 月 30 日公告的《东旭光电科技股份 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1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以下简称“股东 大会通知”),公司董事会已于本次股东大会召开二十日前以公告方 式通知各股东。股东大会通知中载明了本次股东大会召开时间、会议 第 3 页 共 14 页 北京方宏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召开方式、出席对象、现场会议地点、会议审议事项、会议登记方法 等事项。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 1.本次股东大会于 2022 年 5 月 20 日 14:30 如期在北京市西城区 菜园街 1 号综合会议室召开,由公司董事长郭轩主持本次股东大会。 本次股东大会完成了全部会议议程,没有股东提出新的议案。本次股 东大会召开的时间、地点及内容与上述股东大会通知一致。 2.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通 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时间为 2022 年 5 月 20 日, 上午 9:15-9:25、9:30-11:30 和下午 13:00-15:00。通过深圳证 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时间为 2022 年 5 月 20 日 9:15 至 15:00 中的任意时间。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 规及《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的资格 根据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四十九次会议决议,本次股东大会由公 司董事会召集,召集人资格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股东 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 第 4 页 共 14 页 北京方宏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三、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一)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根据现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出示的身份证 明、授权委托书等文件,出席对象为在股权登记日(2022 年 5 月 16 日)持有公司股份的普通股股东或其代理人。现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 的股东(含股东代理人)共 5 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 1,068,747,762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8.9738%。 通过网络投票系统参加表决的股东,其身份已由深圳证券交易所 身份验证机构进行股东资格认证。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向公司 提供的网络投票统计数据,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共 274 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 204,800,459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3.6359%。 通过现场和网络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含股东代理 人)共 277 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 204,958,459 股,占公司有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6387%。 (二)出席会议的其他人员 除上述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外,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 本所律师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符合有关法律法规 及《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 第 5 页 共 14 页 北京方宏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四、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 经本所律师见证,本次股东大会审议表决的议案为: 1.0《公司 2021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2.0《公司 2021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3.0《公司 2021 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 4.0《公司 2021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5.0《公司 2021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6.0《关于续聘 2022 年年度财务及内控审计机构的议案》 7.0《关于公司 2022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议案》 8.0《关于未弥补亏损达到实收股本总额三分之一的议案》 9.0《关于与东旭集团财务有限公司签署<金融服务协议>的议案》 经本所律师审核,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属于公司股 东大会的职权范围,并且与股东大会通知中所列明的审议事项相一 致;本次股东大会未发生对通知的议案进行修改的情形,也未发生股 东提出新议案的情形。 五、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 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以记名投票方式对股东大会通知中列明的议 案逐项进行表决,表决方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股东 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 第 6 页 共 14 页 北京方宏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表决由股东代表、监事代表及本所律师进 行计票、监票,并由监票人当场公布了现场表决结果,现场表决的计 票、监票过程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的规定。 网络投票结束后,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了本次股东 大会网络投票的统计数据。 本次股东大会投票表决结束后,公司合并统计了现场投票和网络 投票的表决结果。根据合并统计后的表决结果,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结 果如下: 1.《公司 2021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本议案有效表决票股份总数为 1,273,548,221 股,其中,同意 1,248,210,982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01%;反对 25,165,739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1.98%;弃权 171,5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0.01%。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 同意 179,621,22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7.64%;反对 25,165,739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 会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2.28%;弃权 171,500 股, 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8%。 表决结果:通过。 第 7 页 共 14 页 北京方宏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2.《公司 2021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本议案有效表决票股份总数为 1,273,548,221 股,其中,同意 1,248,212,382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01%;反对 25,065,639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1.97%;弃权 270,2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0.02%。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 同意 179,622,62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7.64%;反对 25,065,639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 会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2.23%;弃权 270,200 股, 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3%。 表决结果:通过。 3.《公司 2021 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 本议案有效表决票股份总数为 1,273,548,221 股,其中,同意 1,238,243,074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7.23%;反对 34,860,947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2.74%;弃权 444,2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0.03%。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 同意 169,653,312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2.77%;反对 34,860,947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 第 8 页 共 14 页 北京方宏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会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7.01%;弃权 444,200 股, 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2%。 表决结果:通过。 4.《公司 2021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本议案有效表决票股份总数为 1,273,548,221 股,其中,同意 1,236,312,154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7.08%;反对 37,049,467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2.91%;弃权 186,6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0.01%。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 同意 167,722,392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1.83%;反对 37,049,467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 会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8.08%;弃权 186,600 股, 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9%。 表决结果:通过。 5.《公司 2021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本议案有效表决票股份总数为 1,273,548,221 股,其中,同意 1,250,485,182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19%;反对 21,704,139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1.70%;弃权 1,358,9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0.11%。 第 9 页 共 14 页 北京方宏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 同意 181,895,42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8.75%;反对 21,704,139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 会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59%;弃权 1,358,9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66%。 表决结果:通过。 6.《关于续聘 2022 年年度财务及内控审计机构的议案》 本议案有效表决票股份总数为 1,273,548,221 股,其中,同意 1,251,050,382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23%;反对 22,393,339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1.76%;弃权 104,5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0.01%。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 同意 182,460,62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9.02%;反对 22,393,339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 会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93%;弃权 104,500 股, 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5%。 表决结果:通过。 7.《关于公司 2022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议案》 第 10 页 共 14 页 北京方宏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本议案有效表决票股份总数为 204,958,459 股,其中,同意 179,615,62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7.64%;反对 24,783,739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12.09%;弃权 559,1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0.27%。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 同意 179,615,62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7.64%;反对 24,783,739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 会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2.09%;弃权 559,100 股, 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7%。 关联股东东旭集团有限公司、石家庄宝石电子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对本议案回避表决。 表决结果:通过。 8.《关于未弥补亏损达到实收股本总额三分之一的议案》 本议案有效表决票股份总数为 1,273,548,221 股,其中,同意 1,248,234,782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01%;反对 24,285,939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1.91%;弃权 1,027,5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0.08%。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 第 11 页 共 14 页 北京方宏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同意 179,645,02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7.65%;反对 24,285,939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 会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1.85%;弃权 1,027,5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50%。 表决结果:通过。 9.《关于与东旭集团财务有限公司签署<金融服务协议>的议案》 本议案有效表决票股份总数为 204,958,459 股,其中,同意 171,729,2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3.79%;反对 33,133,759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16.17%;弃权 95,5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0.05%。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 同意 171,729,2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3.79%;反对 33,133,759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 会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6.17%;弃权 95,500 股, 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5%。 关联股东东旭集团有限公司、石家庄宝石电子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对本议案回避表决。 表决结果:通过。 第 12 页 共 14 页 北京方宏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六、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及召开程序 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本 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资格及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合法有效; 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与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三份,自本所盖章及本所经办律师签字之 日起生效,每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以下无正文) 第 13 页 共 14 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