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生控股: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关联交易事项的专项核查意见2017-10-11
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民生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事项的专项核查意见
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安信证券”、“独立财务顾问”)
作为民生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公司”)2016 年重大资产出售暨
关联交易的独立财务顾问,根据《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公司规
范运作指引》、《主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 2 号——交易和关联交易》
等规范性法律文件的要求,在持续督导期内,对公司关联交易事项进
行了专项核查。现发表核查意见如下:
一、关联交易概述
鉴于公司与中国泛海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签署的办公
用房租赁合同已于 2017 年 7 月 31 日到期,为了确保公司日常办公的
顺利进行,公司拟与中国泛海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签订《民
生金融中心租赁合同》,承租民生金融中心 A 座 15 层(实际楼层 13
层)A01、A02、A03-3、A05-1 单元,建筑面积共计 979.75 平米,承
租期为 3 年,从 2017 年 8 月 1 日开始至 2020 年 7 月 31 日,租金每
月人民币 386,021.50 元(不含增值税),物业管理费为每月为人民币
32,331.75 元(不含增值税)。
二、关联交易具体说明
1、关联方及关联关系
中国泛海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与公司因受同一实际
控制人控制,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本次交易构
1
成关联交易。
2、关联交易的公允性
本次交易的定价系为市场定价,具有公允性。
3、关联交易的目的及对上市公司的影响
本次关联交易系公司正常业务开展所需。本次关联交易未损害公
司及其他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和非关联股东的利益,未影响公司的
独立性。
三、公司决策程序及信息披露情况
上述关联交易事项已于 2017 年 10 月 9 日经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
四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关联董事回避表决。独立董事发表了事
前认可的意见及同意的独立意见。根据相关规定,上述关联交易无需
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公司已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履行了信息披露义
务。上述关联交易的决策程序及信息披露情况符合法规要求。
四、独立财务顾问核查意见
经核查,独立财务顾问认为:
1、上述关联交易已经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四次(临时)会议审
议通过,独立董事发表了事前认可意见及同意的独立意见,履行了必
要的法律程序,符合有关法规;上述关联交易事项无需提交公司股东
大会审议。
2、关联交易事项均是保证公司正常开展经营活动。关联交易价
格公允,不存在损害公司和公司股东利益的情形,公司不会对关联方
产生依赖,也不会影响公司的独立性。
2
独立财务顾问对上述关联交易事项无异议。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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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为《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民生控股股份有限公
司关联交易事项的专项核查意见》之签字盖章页)
独立财务顾问主办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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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晶玮 王义汉
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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