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生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九届董事会第四次(临时)会议 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 本人作为民生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独立董事,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对公 司第九届董事会第四次(临时)会议审议的《关于签署办公用房租赁 合同的议案》予以事前认可,并发表事前认可意见: 本次交易是双方在协商一致并基于市场公允价格的基础上达成 的,符合公司发展需要,不会对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 响;该关联交易不存在损害公司和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利益的情 形。同意将上述议案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本页无正文,为《民生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九届董事 会第四次(临时)会议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签署页) 独立董事签字: 李慧中 鲁桂华 钱爱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