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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民生控股:关于购买理财产品暨关联交易公告2020-04-07  

						     证券代码:000416             证券简称:民生控股 公告编号:2020-28



                                民生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购买理财产品暨关联交易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
                   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关联交易概述
         (一)为提升闲置资金使用效率,提高投资收益,增厚上市公司
    业绩,民生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民生控股”、“公司”)
    与中国民生信托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民生信托”)于2020年4月3
    日签署《中国民生信托-至信772号荣盛地产股权投资契约型私募基金
    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合同”或“本合同”),以自有资金4300
    万元投资民生信托发行的“中国民生信托-至信772号荣盛地产股权投
    资契约型私募基金”(以下简称“私募基金”),具体情况如下:

     产品名称          产品类型   受托机构   投资金额    到期日      资金    是否   业绩比

                                             (万元)                来源    保本   较基准

中国民生信托-至信      契约型私   民生信托   4300       2021 年 11   自有   否      8.8%

772号荣盛地产股权投    募基金                           月19日       资金

资契约型私募基金



         (二)由于民生信托与本公司受同一实际控制人控制,根据《深
    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有关规定,本次交易构成关联交易。
         (三)公司于2020年4月3日召开第九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临时)
    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投资中国民生信托-至信772号荣盛地产股权
    投资契约型私募基金暨关联交易的议案》(表决结果:同意4票,反

                                             1
对0票,弃权0票)。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10.2.1 的有关规定,余政
先生、刘冰先生、陈家华先生、冯壮勇先生及陈良栋先生因在能间接
控制民生信托的法人或其他关联方中任职,为本次交易的关联董事。
     在董事会审议本事项时,上述关联董事回避表决,由 4 位非关联
董事表决。独立董事对本次关联交易事项进行了事前认可,并发表了
同意的独立意见。
     (四)本次关联交易未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
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
     (五)本交易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二、关联方基本情况
     (一)关联方的基本情况
     名称:中国民生信托有限公司
     公司住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28号民生金融中心C座19
层
     法定代表人:张博
     成立时间:1994年10月18日
     企业类型:其他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700,000万(元)
     经营范围:资金信托;动产信托;不动产信托;有价证券信托;
其他财产或财产权信托;作为投资基金或者基金管理公司的发起人从
事投资基金业务;经营企业资产的重组、购并及项目融资、公司理财、
财务顾问业务;受托经营国务院有关部门批准的证券承销业务;办理
居间、咨询、资信调查业务;代保管及保管箱业务;以存放同业、拆
放同业、贷款、租赁、投资方式运用固有财产;以固有财产为他人提


                                2
供担保;从事同业拆借;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银监会批准的其他业务。
     截至披露日民生信托股权结构:
             投资者名称                    投资金额(万元)           比例
     武汉中央商务区股份有限公司                578,950               82.71%
      浙江泛海建设投资有限公司                  75,000               10.71%
    北京首都旅游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45,150               6.45%
          中国青旅集团公司                       600                 0.09%
     中国铁道旅行社集团有限公司                  300                 0.04%

     民生信托实际控制人为卢志强先生。
     (二)民生信托主要业务发展状况及财务状况
     民生信托目前经营的业务品种主要包括信托业务和固有业务。信
托业务品种主要包括单一资金信托、集合资金信托、财产信托等。信
托财产的运用方式主要有贷款和投资。固有业务主要是自有资金的同
业存款、发放贷款和投资信托产品、资管计划等。
     截至2018年12月31日,民生信托经审计总资产1,523,261.51万元,
所 有 者 ( 股 东 ) 权 益 总 计 1,072,747.46 万 元 , 2018 年 实 现 营 业 收 入
236,901.48万元,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107,994.62万元。
     截至2019年9月30日,民生信托未经审计总资产1,377,200.46万
元,所有者权益合计1,065,948.38万元,2019年1-9月实现营业收入
134,181.92万元,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63,200.92万元。
     经查询,民生信托非失信被执行人。
     (三)民生信托与本公司因受同一实际控制人控制,为本公司关
联方,本次交易构成关联交易。
     三、交易的定价政策及定价依据
      本次关联交易遵循一般商业原则,皆按照至信772号荣盛地产股
权投资契约型私募基金合同的交易条件执行,交易条件与其他投资者
是同等的,不存在损害公司利益的情形。
     四、至信772号私募基金资金投向介绍
                                      3
    至信772号荣盛地产股权投资契约型私募基金已于2019年9月19
日成立,计划募集总规模不超过7.14亿元,资金主要用于认购有限合
伙基金的有限合伙份额,该有限合伙基金主要以股权投资方式投资于
房地产项目,最终资金通过股权方式投资于荣盛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简称“荣盛控股”)操盘的项目。
    荣盛控股成立于2002年7月31日,总部位于河北廊坊经济技术开
发区,为国内房地产行业头部企业,2019年其上市子公司荣盛发展
(002146.SZ)克而瑞年度房地产企业操盘销售排行榜第23,操盘销
售金额1054亿元,操盘面积985万平米。荣盛控股财务状况稳健,信
用情况良好,2018年总资产24,727,603.21万元,净资产4,081,542.45
万元,营业收入6,272,629.12万元,净利润826,852.73万元。
    五、关联交易标的基本情况
    1、名称:中国民生信托-至信772号荣盛地产股权投资契约型私
募基金。
    2、运作方式:契约型封闭式基金。
    3、基金类型:属于权益类产品,投资于权益类资产的比例不低
于80%。
    4、募集总额:募集总额不超过7.14亿元,民生信托有权调整基
金募集总额。
    5、投资目标和投资范围
    (1)投资目标:追求长期的资本增值。
    (2)投资范围:本基金募集资金扣除发行费等前端费用后,主
要用于认购有限合伙基金的有限合伙份额,该有限合伙基金主要以股
权投资方式投资于房地产项目;闲置资金可投资于银行存款、国债、
货币基金以及基金管理人认可的信托产品、契约型基金或其它资产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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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理产品。
    6、存续期限:至2021年11月19日,申购成功6个月后,民生信托
有权决定该份基金份额提前终止。
    六、关联交易的主要内容
    (一)私募基金的名称:中国民生信托-至信772号荣盛地产股权
投资契约型私募基金。
    (二)投资金额:4,300万元。
    (三)业绩基准收益率:8.8%
    (四)规模及到期日
    该私募基金规模不超过7.14亿元,到期日为2021年11月19日。
    (五)私募基金的申购及转让
    基金管理人根据本基金的运营情况,有权决定设置开放日,接受
基金份额持有人或新的基金投资者申购新的基金份额,本基金的基金
份额可以转让。
    (六)私募基金资金投向
    本基金募集资金扣除发行费等前端费用后,主要用于认购有限合
伙基金的有限合伙份额,该有限合伙基金主要以股权投资方式投资于
房地产项目。
    (七)核算日及分配日
    核算日为基金成立日(含当日)起每年的6月15日、12月15日及
基金终止日。分配日为核算日后的10个工作日内的任一日。
    (八)当事人及权利义务
    基金投资者签署本合同,按照本合同约定履行出资义务并取得基
金份额,即成为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为民生信托;基金托
管人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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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基金管理人的权利:
    (1)依照有关规定自行或委托销售机构募集资金;
    (2)按照本合同的约定,独立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3)依照本合同的约定,及时、足额获得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用、业绩报酬(如有)及本合同约定的其他款项;
    (4)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代表本基金与其他第三方签署与基
金投资、存续相关的全部协议、文件,办理相关权利登记变更等手续;
    (5)依照有关规定和本合同的约定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所产生
的权利;
    (6)按照本合同的约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权利;
    (7)根据本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运营服务
机构(如有);对于基金托管人、运营服务机构(如有)违反本合同
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对基金财产及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
的行为,应当及时采取措施制止;
    (8)基金管理人为保护投资者权益,可以在法律法规规定范围
内,根据市场情况对本基金的认购、申购业务规则(包括但不限于基
金总规模、单个基金投资者首次认购、申购金额、每次申购金额及持
有的本基金总金额限制等)进行调整;
    (9)在本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认购、申购申请;
    (10)选择、更换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或其他为基金提供
服务的外部机构;
    (11)在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
份额转让、非交易过户的业务规则;
    (12)基金管理人有权委托运营服务机构为本基金提供相关服
务,基金管理人亦有权委托销售机构为本基金提供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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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3)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代表本基金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
其他法律行为;
    (14)根据法律法规、监管机关要求及本合同的约定及本基金的
实际运行情况对本基金风险等级进行调整;根据基金投资者信息的变
化情况对基金投资者风险承受能力进行重新评估,对基金投资者风险
级别类型进行调整;
    (15)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基金业协会规定的和本合同约定
的其他权利。
    基金管理人的义务:
    (1)履行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和私募基金的备案手续;
    (2)自基金成立日起,按照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
运用基金财产;
    (3)制作调查问卷/风险测评问卷,对投资者的风险识别能力和
风险承担能力进行评估,向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合格投资者非公开募
集资金;制作风险揭示书,向投资者充分揭示相关风险;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能力的人员进行投资分析、决策,以
专业化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5)建立健全内部制度,保证所管理的本基金财产与其管理的
其他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固有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财
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分别投资;
    (6)不得利用基金财产或者职务之便,为基金管理人或基金份
额持有人以外的人牟取利益,进行利益输送;
    (7)自行担任或者委托其他机构担任基金的基金份额登记机构,
委托其他基金份额登记机构办理注册登记业务时,对基金份额登记机
构的代理行为进行必要的监督;


                               7
    (8)按照本合同的约定接受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托管人的监
督;
    (9)按照本合同约定及时向基金托管人提供非证券资产凭证或
股权证明(包括股东名册和工商部门出具并加盖公章的权利证明文
件)等重要文件(如有);
    (10)按照本合同约定负责本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
报告;
    (11)按照本合同约定计算并向投资者报告基金份额净值(如
需);
    (12)根据法律法规与本合同的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进行必
要的信息披露,揭示基金财产的投资运作情况,包括编制和向投资者
提供基金定期报告;
    (13)确定本基金的基金份额申购价格,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
确定基金份额交易价格的计算方法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和本合同的
约定;
    (14)保守商业秘密,不得泄露基金的投资计划或意向等,法律
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15)保存本基金投资业务活动的全部会计资料,并妥善保存有
关的合同、交易记录及其他相关资料,保存期限自本基金清算终止之
日起不得少于10年;
    (16)公平对待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不得从事任何有损基金
财产及其他当事人利益的活动;
    (17)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
份额持有人分配收益;
    (18)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


                               8
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19)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按规定向基金托管人提
供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资料;
    (20)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基
金业协会并通知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21)确保资金来源的合法合规性,并履行和承担客户身份识别、
客户身份以及交易记录保存等法定反洗钱义务;
    (22)应如实宣传托管职责,除必要的披露及监管要求外,基金
管理人及其聘请的销售机构等机构不得以托管银行的名义做营销宣
传;
    (23)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基金业协会规定的和本合同约定
的其他义务。
    基金托管人的权利:
    (1)按照本合同的约定,及时、足额获得托管费;
    (2)按照本合同的约定,依法保管基金财产;
    (3)依据法律法规规定和本合同约定,监督基金管理人对基金
财产的投资运作,对于基金管理人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和本合同约定,
对基金财产及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情形,有权报告基金
业协会并采取必要措施;
    (4)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情况外,基金托管人对因基金管理
人过错造成的基金财产损失不承担责任;
    (5)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基金业协会规定的和本合同约定
的其他权利。
    基金托管人的义务:
    (1)根据本合同的约定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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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合格专职人员,
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对所托管的不同的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确保基金财产
的完整与独立;
    (4)除依据法律法规和本合同的约定外,不得为基金托管人及
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按本合同规定开设和注销基金的基金财产专户、证券账户
(如需)、期货账户(如需)等投资所需账户(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
管人另有约定的,可以按照约定履行本项义务);
    (6)复核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财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如
需)、基金份额申购价格;
    (7)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8)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本合同约定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本基
金定期报告、定期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如有)等向基金投资者披露的
基金相关信息进行复核确认,并定期出具书面意见;
    (9)按照本合同的约定,根据基金管理人或其授权人的资金划
拨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10)根据法律法规规定,妥善保存本基金管理业务活动有关合
同、协议、凭证等文件资料;
    (11)公平对待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不得从事任何有损基金
财产及其他当事人利益的活动;
    (12)保守商业秘密。除法律法规规定和本合同另有约定外,不
得向他人泄露本基金的有关信息;
    (13)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要求的保存期限,保存本基金投资业务
活动的全部会计资料,并妥善保存有关的合同、交易记录及其他相关


                               10
资料;
    (14)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
违反法律的规定及本合同约定的,应当拒绝执行,立即通知基金管理
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投资指令违反法律法规
的规定及本合同约定的,应当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
    (15)按照本合同约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6)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基金业协会规定的和本合同约定
的其他义务。
    基金托管人不承担的职责:
    基金托管人承担的托管职责仅限于法律法规规定和本协议约定,
对实际管控的托管资金账户内资产承担保管职责。除法律法规另有规
定或本协议另有约定外,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职责不包含以下内容:
    (1)投资者的适当性管理;
    (2)审核项目及交易信息真实性;
    (3)审查托管产品以及托管产品资金来源的合法合规性;
    (4)对托管产品本金及收益提供保证或承诺;
    (5)对已划出托管账户以及处于基金托管人实际控制之外的资
产的保管责任;
    (6)对未兑付托管产品后续资金的追偿;
    (7)主会计方未接受基金托管人的复核意见进行信息披露产生
的相应责任;
    (8)因不可抗力,以及由于第三方(包括但不限于证券交易所、
期货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中国期货市场监控中心等)发
送或提供的数据错误及合理信赖上述信息操作给托管资产造成的损
失;


                                11
    (9)提供保证或其他形式的担保;
    (10)自身应尽职责之外的连带责任。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
    (1)取得基金财产收益;
    (2)取得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申购和转让基金份额;
    (4)根据本合同的约定,参加或申请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行使相关职权;
    (5)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6)监督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履行投资管理和托管义务的
情况;
    (7)按照本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获得基金信息披露资料;
    (8)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违反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的约
定导致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有权得到赔偿;
    (9)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基金业协会规定的和本合同约定
的其他权利。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
    (1)认真阅读并签署本合同及风险揭示书;
    (2)保证投资资金的来源及用途合法,不存在非法汇集他人资
金投资的情形;
    (3)接受合格投资者确认程序、如实填写投资者基本信息表、
风险识别能力和承担能力调查问卷/风险测评问卷,如实承诺资产或
收入情况,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签署《风险揭示书》、
《合格投资者承诺书》;
    (4)如基金份额持有人为合伙企业、契约型基金等非法人形式,


                              12
并通过汇集多数投资者的资金直接或者间接投资于本基金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应向基金管理人充分如实披露上述情况及最终投资者信息,
但符合《私募办法》第十三条规定情形的除外;
    (5)承诺已就签署及履行基金合同获得了一切必要的批准或授
权(自然人基金投资者须提供其配偶<如有>和/或其他共同共有人<
如有>的书面确认文件),并确保不违反适用于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法
律法规的规定,且已履行了必要的监管审批/报告手续(如有);基
金份额持有人确认并承诺,如因其签署及履行基金合同未取得任何必
要的批准、授权文件而导致相关权利人向基金管理人提出异议并要求
返还其对应的认购/申购款项的,该基金份额持有人应自行解决该等
争议和纠纷,基金管理人有权不予返还,且不因此构成基金管理人的
违约事项,无需承担任何违约责任,因此产生的一切损失均由该基金
份额持有人自行承担;
    (6)按照本基金合同的约定缴纳认购、申购款项,承担本合同
约定的管理费、托管费、发行费及其他相关费用;
    (7)按本合同约定承担本基金的投资损失;
    (8)向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如有)提供法律法规规定的信
息资料及身份证明文件,配合基金管理人或其销售机构(如有)的尽
职调查与反洗钱工作,在向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提供的有关文件和
资料中的信息发生变更时,及时提交信息变更后的相关文件与资料;
    (9)不得违反本合同的规定干涉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行为;
    (10)不得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
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及基金托管人托管的其他基金合法权益的活动;
    (11)保守商业秘密,不得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
    (12)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基金业协会规定的和本合同约定


                             13
的其他义务。
    (九)违约责任
    1、当事人违反本合同,应当承担违约责任,给合同其他当事人
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如属本合同当事人双方或多方当事
人的违约,根据实际情况,由违约方分别承担各自应负的违约责任;
因共同行为给其他当事人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但是
发生下列情况,当事人应当免责:
    (1)基金管理人及和/或基金托管人按照当时有效的法律法规的
作为或不作为而造成的损失等。
    (2)基金管理人由于按照本合同规定的投资原则而行使或不行
使其投资权而造成的损失等。
    (3)基金托管人由于按照基金管理人符合本合同约定的有效指
令执行而造成的损失等。
    (4)基金托管人对存放或存管在基金托管人以外机构的基金财
产,或交由商业银行、期货公司(如有)、证券公司(如有)等其他
机构负责清算交收的委托资产(包括但不限于保证金账户内的资金
(如有)、期货合约(如有)等)及其收益,因该等机构欺诈、疏忽、
过失、破产等原因给委托资产带来的损失等。
    (5)不可抗力。
    (6)对法律法规尚未明确、本协议未约定,或者超出托管职责
的事项,基金托管人不承担任何责任及义务。由此造成的纠纷,由委
托人及基金管理人等相关主体予以解决,与基金托管人无关。
    2、在发生一方或多方违约的情况下,在最大限度地保护基金份
额持有人利益的前提下,本合同能够继续履行的应当继续履行。非违
约方当事人在职责范围内有义务及时采取必要的措施,防止损失的扩


                               14
大。没有采取适当措施致使损失进一步扩大的,不得就扩大的损失要
求赔偿。非违约方因防止损失扩大而支出的合理费用由违约方承担。
    3、由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不可控制的因素导致业务出现
差错,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
施进行检查,但是未能发现错误的,由此造成基金财产或投资人损失,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免除赔偿责任。但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
人应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4、对于因基金投资者/基金份额持有人违反本合同的行为而导致
基金管理人在利用基金财产投资中出现违约从而对基金管理人/基金
财产造成损失的,基金管理人有权就自身/基金财产的相关损失自行/
代表基金向基金投资者/基金份额持有人追偿。
    (十)法律适用和争议的处理
    本合同的订立、生效、履行、解释、修改和终止等事项均适用中
国法律法规。因本合同引起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各方均应
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应由基金管理人住所地有管辖权的人民
法院管辖。在争议解决期间,本合同中不涉及争议的条款仍须履行。
    (十一)生效条件
    本合同自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加盖公章/
合同专用章以及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其他有权签字人或其授权代表签
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
    七、涉及关联交易的其他安排
    本次关联交易不涉及人员安置、土地租赁等情况,不存在同业竞
争情形,公司独立性不会受到影响。
    八、风险提示
    公司本次投资购买的理财产品在运营过程中面临一系列风险,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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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括但不限于法律与政策风险、管理风险、信用风险、资金损失风险、
基金运营风险、流动性风险以及投资标的风险、操作或技术风险等。
若发生上述风险,公司可能出现收益减少或本金损失的情况。
    九、风险控制措施
    (1)经与民生信托沟通,该私募基金产品及其所投资的有限合
伙基金的风控措施如下:
    1.有限合伙基金持有项目公司100%股权;2.私募基金委派人员与
荣盛控股对合伙企业及项目公司章证照进行共管;3.私募基金在合伙
企业投资决策委员会委派委员,在项目公司董事会委派董事,重大事
项均须经委派人员同意;4. 合伙企业作为项目公司股权的权利包括
不限于优先购买权、优先转让权、降价销售权等。
    (2)公司将把风险防范放在首位,加强与民生信托的沟通、联
系,密切跟踪运作情况,强化监督,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十、关联交易目的和对上市公司的影响
    本次关联交易的目的是为了提高自有资金的使用效率,增加公司
收益。
    本次关联交易未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和非关联
股东的利益,未影响公司的独立性。
    十一、当年年初至披露日与该关联人累计已发生的各类关联交易
的总金额
    年初至披露日,公司及子公司与民生信托累计发生的关联交易总
金额为0元(不含本次交易)。
    十二、独立董事事前认可和独立意见
    (一)关于本次关联交易的事前认可意见
    公司以自有资金4300万元投资中国民生信托有限公司发行的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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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民生信托-至信772号荣盛地产股权投资契约型私募基金有利于提
高投资收益,不会影响公司的正常经营,不存在损害中小股东利益的
行为。
    同意将上述议案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二)关于本次关联交易的独立董事意见
    公司以自有资金4,300万元投资中国民生信托有限公司发行的中
国民生信托-至信772号荣盛地产股权投资契约型私募基金,有利于提
高公司资金使用效益,不会影响公司的正常经营,不存在损害公司及
股东利益的行为。
    由于民生信托与民生控股受同一实际控制人控制,本次交易构成
关联交易,上述关联交易议案表决时,关联董事回避表决,决策程序
符合公司章程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
    我们同意上述关联交易事项,该事项无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
议。
    十三、备查文件
    1、董事会决议;
    2、独立董事事前认可意见;
    3、独立董事独立意见;
    4、《中国民生信托-至信772号荣盛地产股权投资契约型私募基
金基金合同》。




                            民生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〇年四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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