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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民生控股:2021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2021-11-10  

                                                                                           中国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5 号
               观韬中茂律师事务所
                                                                   新盛大厦 B 座 19 层
               Guantao Law Firm                                    邮编:100032

                                                                   19/F, Tower B, Xinsheng Plaza, No.5
Tel:86 10 66578066   Fax:86 10 66578016                          Finance Street, Xicheng District, Beijing
E-mail:guantao@guantao.com
                                                                   100032, China
http:// www.guantao.com




                                       北京观韬中茂律师事务所
        关于民生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观意字〔2021〕第 002406 号

   致:民生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观韬中茂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民生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律师列席公司 2021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
   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
   (以下简称“《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现行《公司章
   程》的有关规定,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为本次股东大会之目的而使用,不得被任何人用于任
   何其他目的。本所在此同意,公司可以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公
   告材料,随同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一并公告。


          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公司

   提供的文件和与本次股东大会有关的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

   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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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观韬中茂律师事务所            民生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由董事会召集。2021 年 10 月 21 日,公司公告了《民生控股
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1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以下简称“《股东
大会的通知》”),通知召开本次股东大会。公告载明了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时间、
会议地点、会议方式、会议审议事项、会议出席对象和登记办法,说明了有权出
席会议股东的股权登记日及其可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并参加表决的权利。

     2021 年 11 月 4 日,公司公告了《民生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1 年
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提示性公告》,就本次股东大会的有关事项再次进行通知
公告。

     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方式采用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现场
会议于 2021 年 11 月 9 日 14 点 30 分在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28 号民生金
融中心 C 座 4 层 1 号会议室召开。会议由董事长张建军先生主持。本次股东大
会现场会议按照《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告的时间、地点召开,并完成了公告所列
明的全部议程。现场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与会议通知相一致。网络投票时间为:
2021 年 11 月 9 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
间为 2021 年 11 月 9 日上午 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
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1 年 11 月 9 日上午 9:15 至下午
15:00 的任意时间。

     经本所律师审查,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规则》
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人员的资格


     根据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或其授权代理人出示的身份证明文件、授权委

托书及网络投票统计结果,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授权代理人)共 8

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共计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120,196,828 股;出席本次

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的表决权股份数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2.5988%。

     除上述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外,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包括:公司部分董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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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观韬中茂律师事务所                     民生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度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部分监事、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公司聘请的律师、监事候选人。


       经本所律师核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

司章程》的规定。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资格由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机

构验证其身份。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会议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方式,对会议所议议案进行了

逐项表决,按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对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进行了

计票和监票,在合并统计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后,对表决结果予以公布。


       本次股东大会表决通过如下议案:

       1、《关于补选公司监事的议案》


       该项议案为普通决议案,获得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通

过。


       上述议案与公司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公告中列明的议案一致。


       本次会议记录由出席会议的公司董事、董事会秘书、召集人或其代表及会

议主持人签名。


       经本所律师审查,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均符合有关法律法

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
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召集人及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
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页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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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观韬中茂律师事务所         民生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本页无正文,为《北京观韬中茂律师事务所关于民生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的签字盖章页)




                                              北京观韬中茂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韩德晶




                                                    经办律师:


                                                   王    阳




                                                   林子潇




                                                   2021 年 11 月 9 日




                                 签字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