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化纤:独立董事对公司八届三十四次董事会审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2018-11-29
独立董事对吉林化纤股份有限公司八届三十四次董事会
审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市公司治
理准则》和《独立董事任职及议事制度》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
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吉林化
纤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经认真阅读第八届董事会第三十四
次会议资料及经全体独立董事充分全面的讨论和分析,我们就第八届董事会第三十四次
会议审议的相关事项,依据客观公正的原则,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本次延长非公开发行股票方案决议有效期及股东大会对董事会授权有效期事项符
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有利于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顺利推进,
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股东利益的情形。
我们同意延长非公开发行股票方案决议有效期及股东大会对董事会授权有效期,
并提交 2018 年度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独立董事:年志远、丁晋奇、刘彦文、李金泉
吉林化纤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