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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吉林化纤:2018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2018-12-15  

						证券代码:000420                证券简称:吉林化纤           公告编号:2018-83




                           吉林化纤股份有限公司

                    2018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
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无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无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
    1、召开时间:
    现场会议时间:2018年12月14日(星期五)下午14:00;
    网络投票时间: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18年12
月14日上午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网络
投票时间为:2018年12月13日下午15:00至2018年12月14日下午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2、召开地点:公司六楼会议室
    3、召开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4、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主持人:董事长---宋德武
    (二)会议的出席情况
    1、出席大会的股东(代理人)29 人,代表股份 406,683,142 股,占有表决权总股份
的 20.6364%。其中现场出席大会的股东(代理人)17 人,代表股份 403,957,416 股,占
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的 20.4981%;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12 人,代表股份 2,725,726 股,
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0.1383%。
    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中小股东出席会议 27 人,代表股份 25,059,268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1.2716%。其
中,董监高股东出席会议 14 人,代表股份 458,542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0.0232%;通
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 12 人,代表股份 2,725,726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 0.1383%。
    2、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部分股东及见证律师参加了会议,会议的召开
符合《公司法》、《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一)、审议公司《关于延长非公开发行股票股东大会决议有效期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404,150,416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3772%;反对 2,532,726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6228%;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除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
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
    同意 22,068,0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89.7047%;反对 2,532,726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0.2953%%;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表决结果:该项议案获得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3 以上通过。
    (二)、审议公司《关于提请股东大会延长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
相关事宜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404,150,416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3772%;反对 2,532,726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6228%;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除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
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
    同意 22,068,0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89.7047%;反对 2,532,726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0.2953%%;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表决结果:该项议案获得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2 以上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北京市铭达律师事务所
    2、律师姓名:赵轩、杨霄
    3、结论性意见: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
规和《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
资格合法有效;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形成的决议合法、
有效。
    四、备查文件
    1.经与会董事和记录人签字确认并加盖董事会印章的股东大会决议;
    2.法律意见书;
    3.深交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吉林化纤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