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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吉林化纤:独立董事丁晋奇先生2018年述职报告2019-03-15  

						                                                              八届三十六次董事会

                     吉林化纤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丁晋奇先生 2018 年述职报告
    作为吉林化纤股份有限公司的独立董事,2018年本人严格按照《公司法》、《关于
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的指导意见》等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工作细
则》的规定,忠实履行职责,发挥独立董事的独立作用,维护了公司整体的利益,保护
了全体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现将2018年度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情况述职如下:
    一、参会情况
    2018年度,应出席董事会10次、股东大会4次,实际出席董事会10次、股东大会4次。
    二、发表独立意见情况
    (一)、对公司2017年度相关事项发表的独立意见
    1、对公司2017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的独立意见。
   2017 年,针对公司内部控制设计的有效性和运行的有效性进行了全面系统的评价,
提高了公司管理水平和风险控制能力,形成了较为完整的《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
并通过了会计师事务所对公司内控的审计,出具了无保留意见的《内控审计报告》。
    本人认为:公司现行的内部控制较为完整、合理及有效,能够适应公司管理的要求
和发展的需要,能够较好地保证公司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能够确保公
司所属财产物资的安全、完整,能够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信息披露的
内容和格式要求,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报送及披露信息。公司内部控制制度自制
定以来,各项制度得到了有效的实施。当然,这些内部控制制度虽已初步形成完善的体
系,但随着公司不断发展的需要,公司的内控制度还将进一步健全和完善,并将在实际
中得以有效的执行和实施。公司内部控制的实际情况与《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内部
控制指引》等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和要求相符。
   综上所述,公司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符合公司内部控制的实际情况。
   2、关于公司 2017 年度利润不分配的独立意见。
    本人认为:公司在 2017 年度加快升级转型,在项目建设和质量提升方面都取得了丰
硕的成果,粘胶长丝毛利率较同期上升,2017 年公司虽实现盈利。但考虑到公司受国际
市场竞争加剧、国内经济增速下行压力、环保任务艰巨等因素影响的不确定性,并且公
司未分配利润为负数,故考虑今年暂不做分配。
    3、对公司预计 2018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的独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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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人认为:对照 2017 年制定的 2018 年日常关联交易数据较为科学,准确,为公司
生产经营持续稳定发展,公司董事会从企业实际出发,对暂不可避免的关联交易,按照
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以市场公允的交易原则进行,能够保证公
司的利益和股东的权益。
       公司董事会在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有关联关系的董事回避表决,非关联董事一致
同意,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4、对公司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独立意见
     本人认为:公司上市以来一直聘任中准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财务
审计机构,该公司在全国同行业中具有较强的竞争优势和良好的职业信誉,从业人员作
风严谨、工作扎实。同意续聘中准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审计机构。
       5、对资金占用和对外担保发表的独立意见
       报告期内,公司没有对控股股东和其他关联方提供贷款担保,均为对子公司提供担
保。
       本人认为:2017年度,公司担保符合《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证
监发【2005】120 号)及《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
干问题的通知》(证监发【2003】56号)的有关规定,不存在为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
任何非法人单位或个人提供担保的情况,不存在违反证监发(2003)56号文规定的担保
事项。对外担保的审批程序符合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
     公司 2017 年度,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不存在非经营性占用公司资金情况。
     6、对募集资金存放和使用的独立意见
     为 了 规范募集资金的存放、使用和管理,最大限度的保障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法规的要求,公司和保荐
机 构 分 别 与 中国工行银行吉林市分行哈达湾支行、中国建设银行吉林市分行哈达湾支行
签 订 了 《 募 集 资 金 三 方 监 管 协 议 》。 在 上 述 银 行 开 设 了 银 行 专 户 对 募 集 资 金 实 行
专 户 存 储 。公司在履行三方监管协议进程中不存在问题。
     公司对募集资金的使用设置了严格的权限审批制度,以保证专款专用。根据《募集
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规定,公司一次或 12 个月内累计从募集资金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
过 1,000 万元或募集资金净额的 5%的,应当由银行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保荐机构,同时
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经核查,公司未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公司信息披露及时、真实、准确、完整,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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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资金管理不存在违规情形。
     7、对公司2017年度审计报告的确认意见
     本人认为:公司2017年度审计报告审核后一致认为:公司2017年度审计报告的内容
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对2017年度审计报告中所披
露的内容无异议。
     (二)、对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1、关于对《2018 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的独立意见
     为 了 规范募集资金的存放、使用和管理,最大限度的保障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法规的要求,公司和保 荐
机 构 分 别 与 中国工行银行吉林市分行哈达湾支行、中国建设银行吉林市分行哈达湾支行
签 订 了 《 募 集 资 金 三 方 监 管 协 议 》。 在 上 述 银 行 开 设 了 银 行 专 户 对 募 集 资 金 实 行
专 户 存 储 。公司在履行三方监管协议进程中不存在问题。
     公司对募集资金的使用设置了严格的权限审批制度,以保证专款专用。根据《募集
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规定,公司一次或 12 个月内累计从募集资金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
过 1,000 万元或募集资金净额的 5%的,应当由银行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保荐机构,同时
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经核查,截至 2018 年 6 月 30 日,公司严格按照相关《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
规定存放和使用募集资金,符合有关募集资金管理的法律、法规的规定,公司已披露的
相关信息,不存在不及时、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的情况。
       2、对公司《确认 2018 年上半年关联交易并调整预计 2018 年关联交易》的独立意见。
       本人认为:对照 2018 年日常关联交易数据较为科学,准确,为公司生产经营持续稳
定发展,公司董事会从企业实际出发,对暂不可避免的关联交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
“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以市场公允的交易原则进行,能够保证公司的利益和股东
的权益。
       公司董事会在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有关联关系的董事回避表决,非关联董事一致
同意,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3、对资金占用和对外担保发表的独立意见
       报告期内,公司没有对控股股东和其他关联方提供贷款担保,均为对子公司提供担
保。
       本人认为:2018年半年度,公司担保符合《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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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监发【2005】120 号)及《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
保若干问题的通知》(证监发【2003】56号)的有关规定,不存在为控股股东及其他关
联方、任何非法人单位或个人提供担保的情况,不存在违反证监发(2003)56号文规定
的担保事项。对外担保的审批程序符合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
   公司 2018 年半年度,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不存在非经营性占用公司资金情况。
   (三)、对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公司《2017 年度非公开增发预案(修订稿二)》和《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
使用可行性分析报告(修订版)》)切实可行,符合目前二级市场情况,符合公司未来
战略发展,有利于公司改善自身资本结构,提高公司的盈利能力和抗风险能力,为股东
提供长期稳定的回报。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发展前景看好,有利于公
司长期战略决策的延续和实施。同意相关议案。
       (四)、对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三十次会议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公司本次继续使用闲置募集资金 16,000 万元暂时补充流动资金,有利于提高公司
募集资金的使用效率,节省公司财务费用,为公司和公司股东创造更大的效益。内容及程
序符合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募集资金使用的相关规定以及公司《募集资金
管理细则》的规定。同意相关议案。
       (五)、对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本人认为:公司第八届三十一次董事会审议通过的内部董事候选人符合《公司法》
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内部董事没有受到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处罚,
完全符合董事的任职资格,独立董事对周东福先生担任公司内部董事表示赞同。经审查
被提名人的职业、学历、职称、详细的工作经历、全部兼职情况等有关资料,未发现上述
人员有《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七条规定的情形、被中国证监会处以证券市场禁入处罚的
情形以及被深圳证券交易所宣布为不适当人选的情形。 被提名人作为公司董事的任职资
格不违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则和《公司章程》的禁止性规定。同意相关议
案。
       (六)、对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三十三次会议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本人认为:公司对非公开发行股票方案中募集资金规模及用途作调整方案切实可行,
符合公司战略,有利于公司改善自身资本结构,提高公司的盈利能力和抗风险能力,为
股东提供长期稳定的回报。 本次调整非公开发行股票方案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关于非公开发行股票的相关规定,符合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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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和《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等规定。同意相关议
案。
       (七)、对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三十四次会议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本次延长非公开发行股票方案决议有效期及股东大会对董事会授权有效期事项符
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有利于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顺利推进,
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股东利益的情形。同意相关议案。
       三、现场调查的情况
       报告期内,本人通过到公司进行现场调查和了解,并与公司董事、董事会秘书、财
务负责人及其他相关工作人员保持经常联系,了解公司日常生产经营情况,同时,关注
电视、报纸和网络等媒介有关公司的宣传和报道,加深对公司的认识和了解。
       四、保护投资者权益方面所做的其他工作
       1、信息披露情况:报告期内,本人能够严格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信息披露管理细则》、《独立董事工作细则》和《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有关规定,
保证2017年度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及时、完整、公正、公平。
       2、在落实保护社会公众股股东合法权益方面。公司严格执行制定的《投资者关系管
理制度》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的规定,认真做好投资者关
系管理工作。
       3、对公司的治理结构及经营管理的调查。2018年,凡经董事会审议决策的重大事项,
本人都事先对公司提供的资料进行了认真审核,如有疑问主动向相关人员问询、了解具
体情况。
       五、其他工作情况
       1、作为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和薪酬考核委员会的委员,对公司2017年审计报告和
薪酬分配组织多次讨论,提出建设性的意见,并监督落实情况。
       六、联系方式
       独立董事:审计委员会、薪酬考核委员会委员――丁晋奇
       电    话:13906251258




       独立董事签名:                                       吉林化纤股份有限公司
                                                            二○一九年三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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