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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吉林化纤:独立董事对公司相关事项发表的独立意见2022-07-13  

                                      独立董事对公司相关事项发表的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
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公司章程》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
制度,作为吉林化纤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独立、客观、
公正的原则,在认真审阅公司提供的有关资料后,对公司相关事项发表意见如下:
    一、关于使用募集资金置换先期投入自筹资金的独立意见
    公司本次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自筹资金是必要的、合
理的,有利于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及实现投资者利益最大化,
没有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计划相抵触,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进行,不存
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本次置换时间距离募集资金到账时间
没有超过 6 个月,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
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
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规定。因此,同意公司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
投入募投项目自筹资金。
    独立董事:徐樑华、丁晋奇、吕晓波、李金泉




                                         吉林化纤股份有限公司
                                         二○二二年七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