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公用:独立董事意见2020-10-22
南京公用十届二十七次董事会材料
独立董事意见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
指导意见》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作为南京公用发展股份有限公
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认真、负责的态度,审阅了公司董事会
提供的相关文件,基于独立判断立场,本人对本次会议审议的相关事项发表如下独
立意见:
一、关于2017G06项目财务资助展期及债权转让的独立意见
在不影响正常经营的情况下,旭晟辉将对南京颐成提供的财务资助予以展期,
有利于项目顺利推进,保证公司稳定的投资回报,符合公司布局房地产业的长远规
划。旭晟辉将其拥有的对南京颐成的债权按持股比例分别转让给公司和南京朗铭,
可以压缩项目管理层级,减少旭晟辉所需缴纳的税费、降低运营管理成本,实现公
司对该项目的稳定收益。本次事项,按照有关规定履行了决策程序,符合法律法规、
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公司派驻财务人员进入管理团队,控制资金风
险,确保公司资金安全,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的情形。
我们同意财务资助展期及债权转让事宜。
二、关于2017G62项目财务资助展期的独立意见
在不影响正常经营的情况下,中北盛业将对朗鑫樾提供的财务资助展期,有利
于项目顺利推进,保证公司稳定的投资回报,符合公司布局房地产业的长远规划。
本次财务资助展期,按照有关规定履行了决策程序,符合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及规
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公司派驻财务人员进入管理团队,控制资金风险,确保公司
资金安全,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的情形。
我们同意财务资助展期事宜。
三、关于增补董事的独立意见
公司董事候选人的提名和表决程序合法、有效,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
的有关规定。本次提名是在充分了解被提名人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专业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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养等情况的基础上进行,并已征得被提名人同意,未发现有《公司法》、《公司章程》
中规定不得任职的情形,亦未发现被中国证监会确定为市场禁入者的情况,其任职
资格符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的条件,能够胜任所聘岗位职责的要求。同意提名商海
彬先生作为公司第十届董事会董事候选人,并提请公司股东大会进行选举。
独立董事: 耿成轩 周旭 方忠宏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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