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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南京公用: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2021-08-20  

                        南京公用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经公司十一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




        二○二一年八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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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南京公用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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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条 为加强南京公用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与投资者和

潜在投资者(以下统称为“投资者”)之间的信息沟通,加深投资者对公司的了

解和认同,促进公司与投资者之间长期、稳定的良好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

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

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深

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以下简称“《规范运作指引》”)、《南京

公用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

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是指公司通过信息披露和交流,加强与投资者及潜在

投资者之间的沟通,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和认同,提升公司治理水平,以实

现公司整体利益最大化和保护投资合法权益的重要管理行为。


                    第二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目的和原则


    第三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目的

    (一)通过充分的信息披露和加强与投资者的沟通对话,加深投资者对公司

的全面了解和认同,提高公司的诚信度,树立公司在资本市场的良好形象。

    (二)树立服务投资者、尊重投资者、尊重投资市场的管理理念,建立与投

资者互相理解、互相尊重、保持沟通的良好关系。

    (三)健全日常与投资者之间通畅的双向沟通渠道和机制,提高公司信息披

露的透明度,促进公司的诚信自律、规范运作,以进一步完善公司的经营管理和

治理结构。

    (四)通过加强投资者关系管理,使公司真正成为广大投资者可以信赖、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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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得投资的上市公司,最终实现公司价值最大化和投资者利益最大化。

    第四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基本原则

    (一) 充分披露信息原则。除强制的信息披露以外,公司可主动披露投资者

关心的其他相关信息。

    (二) 合规披露信息原则。公司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证券监管部门、深

圳证券交易所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规定,保证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及时、完

整,避免过度宣传可能给投资者造成的误导。在开展投资者工作时应注意尚未公

布信息及其他内部信息的保密,一旦出现泄密的情形,公司应当有关规定及时予

以披露。

    (三)投资者机会均等原则。公司应公平对待公司的所有股东及潜在投资者,

避免进行选择性信息披露,保障所有投资者享有知情权及其他合法权益。

    (四)诚实守信原则。公司投资者关系工作应客观、真实和准确,避免过度

宣传和误导。

    (五) 高效低耗原则。选择投资者关系工作方式时,公司应充分考虑提高沟

通效率,降低沟通成本。

    (六) 互动沟通原则。公司应主动听取投资者的意见、建议,实现公司与投

资者之间的双向沟通,形成良性互动。


               第三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负责人及机构


    第五条 董事会秘书为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事务的负责人,全面负责公司投资

者关系管理工作,在全面深入了解公司运作和管理、经营状况、发展战略等情况

下,负责策划、安排和组织各类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

    第六条 证券法务部是投资者关系管理的职能部门,负责投资者关系管理的日

常事务。

    第七条 公司从事投资者关系管理的人员必须具备以下素质和技能:

    (一)全面了解公司各方面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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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具备良好的知识结构,熟悉公司治理、财务会计等相关法律、法规和

证券市场的运作机制。

    (三)具有良好的沟通和协调能力。

    (四)具有良好的品行,诚实信用。

    第八条 公司应当采取适当方式对全体员工特别是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人员及相关员工就投资者关系管理进行全面系统的培训。在进行投资者关系活动

之前,还应进行有针对性的培训和指导。

    第九条 除非得到董事会明确授权并经过培训,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

管理人员和员工应避免在投资者关系活动中代表公司发言。


                   第四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职责


    第十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部门具体履行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主要职责,主要

包括:

    (一)信息采集。全面了解公司的运营机制及经营状况;加强公司内部信息

交流、采集;参加公司重大会议;全面收集、整理投资者相关信息,持续关注资

本市场上新闻媒体及互联网上有关公司的各类信息,密切跟踪股价行情和资本市

场动态,了解资本市场对公司经营状况和发展等方面的评价与期望,并及时反馈

给公司董事会及管理层。

    (二)沟通与联络。按有关规定要求及时、准确、完整地进行指定信息和重

大事件的披露;接受分析师、投资者和媒体的咨询;接待机构投资者、证券分析

师及中小投资者来访,根据公司情况,举行有关专门事项说明会、投资者见面会

及各种形式的推介会、沟通会等。

    (三)公共关系。建立并维护与证券监管部门、交易所、证券类行业协会等

相关机构间的良好关系,建立良好、有效的沟通渠道;维护并加强与证券新闻媒

体的合作关系,配合媒体的正常报道,安排并协助公司有关人员接受采访。

    (四)定期报告。编制、报送、公布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季度报告并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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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置于公司指定的场所供投资者查阅。

    (五) 筹备会议。公司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要求认真做好股东大会的安排组织

工作,努力为中小股东参加股东大会创造条件,在召开时间和地点等方面充分考

虑便于股东参加。

    (六)重视网络沟通平台建设。可在公司网站开设投资者关系专栏,通过电

子信箱或论坛接受投资者提出的问题和建议并答复。

    (七) 危机处理。在诉讼、重大重组、关键人员变动、盈利大幅波动、股票

交易异动等紧急情况发生后迅速组织进行危机处理相关工作。

    (八)有利于改善投资者关系的其他工作。

    第十一条   公司各部门、各子公司及其负责人有义务协助投资者关系管理部

门实施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


                   第五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内容和方式


    第十二条 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公司的发展战略,包括公司的发展方向、发展趋势、竞争战略和经营

方针等。

    (二)法定信息披露及其说明,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公告等。

    (三)公司依法可以披露的经营管理信息,包括生产经营状况、财务状况、

新产品或新技术的研究开发、经营业绩、股利分配等。

    (四)公司依法可以披露的重大事项,包括公司的重大投资及其变化、资产

重组、收购兼并、对外合作、对外担保、重大合同、关联交易、重大诉讼或仲裁、

管理层变动以及大股东变化等信息。

    (五)公司文化建设;

    (六)投资者关心的与公司的其他信息。

    第十三条   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方式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告(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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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股东大会;

    (三)分析师会议或业绩说明会;

    (四)一对一沟通;

    (五)电话咨询;

    (六)邮寄资料;

    (七)广告、媒体、报刊或其他宣传资料;

    (八)路演;

    (九)现场参观;

    (十)公司网站和投资者互动平台。

    第十四条 公司进行投资者关系活动应建立完备的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投资

者关系管理档案包括以下内容:

    (一)投资者关系活动参与人员、时间、地点;

    (二)投资者关系活动的交流内容;

    (三)未公开重大信息泄密的处理过程及责任追究情况(如有);

    (四)其他内容。

    第十五条   根据法律、法规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应披露的信息必须第一时

间在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上公布,公司在其他公共媒体披露的信息不得先于

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不得以新闻发布或答记者问等其他形式代替公司公告。

                            第一节   股东大会

    第十六条 公司根据法律法规的要求,认真做好股东大会的安排组织工作,努

力为中小股东参加股东大会创造条件,在召开时间和地点等方面充分考虑,以便

于股东参加。

    第十七条 为了提高股东大会的透明性,公司可根据情况,邀请新闻媒体参加

并对会议情况进行报道。

    第十八条 公司在股东大会上不得披露、泄漏未公开的重大信息。如果出现向

股东通报的事件属于未公开重大信息情形的,应当将该通报事件与股东大会决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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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告同时披露。

                           第二节 网络沟通

    第十九条 公司可通过在公司网站开设投资者专栏的方式开展投资者关系活

动。公司根据规定在定期报告中公布公司网站地址,当网址发生变更后,及时公

告变更后的网址。公司应丰富和及时更新公司网站的内容,可将新闻发布、公司

概况、经营产品或服务情况、法定信息披露资料、投资者关系联系方法、专题文

章、股票行情等投资者关心的相关信息放置于公司网站。公司应将历史信息与当

前信息以显著标识加以区分,对错误信息及时更正,避免对投资者产生误导。

    第二十条 公司通过互动易等多种渠道与投资者交流,指派或者授权董事会秘

书或者证券事务代表及时查看并处理互动易的相关信息。公司应当就投资者对已

披露信息的提问进行充分、深入、详细的分析、说明和答复。对于重要或者具普

遍性的问题及答复,公司应当加以整理并在互动易以显著方式刊载。公司在互动

易刊载信息或者答复投资者提问等行为不能替代信息披露义务,公司不得在互动

易就涉及或者可能涉及未公开重大信息的投资者提问进行回答。公司对于互动易

涉及市场热点问题的答复应当谨慎、客观、具有事实依据,不得利用互动易平台

迎合市场热点、影响公司股价。

    公司应当充分关注互动易收集的信息以及其他媒体关于本公司的报道,充分

重视并依法履行有关公司的媒体报道信息引发或者可能引发的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十一条 公司设立公开电子信箱,投资者可以通过信箱向公司提出问题和

了解情况,公司也可通过信箱回复或解答有关问题。

                 第三节 分析师会议、业绩说明会和路演

    第二十二条 公司可以在年度报告披露后十五个交易日内举行年度报告说明

会,也可在实施融资计划或其他公司认为必要的时候举行分析师会议、业绩说明

会或路演活动。

    公司拟召开年报说明会的,应当至少提前二个交易日发布召开通知,说明召

开日期及时间、召开方式(现场/网络)、召开地点或者网址、公司出席人员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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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等。

       第二十三条 公司在进行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等投资者关系活动开

始前,应当事先确定提问的可回答范围。提问涉及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或者可

以推理出未公开重大信息的,公司应当拒绝回答。

       第二十四条 公司举行分析师会议、业绩说明会及路演活动,为使投资者均有

机会参加,可以采取网上直播的方式。采取网上直播方式的,公司应当提前发布

公告,说明投资者关系活动的时间、方式、地点、网址、公司出席人员名单和活

动主题等。公司可事先通过电子信箱、网上留言、电话和信函等方式收集中小投

资者的有关问题,并在分析师会议、业绩说明会或路演活动上通过网络予以答复。

       第二十五条 公司在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等投资者关系活动结束后

二个交易日内,应当编制投资者关系活动记录表,并将该表及活动过程中所使用

的演示文稿、提供的文档等附件(如有)及时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互动易刊载,同

时在公司网站(如有)刊载。

                              第四节 现场参观

       第二十六条 公司认为必要时,可由董事会秘书协调安排投资者、分析师等到

公司现场参观、座谈沟通。董事会办公室应合理、妥善地安排参观过程,使参观

人员了解公司业务和经营情况,同时注意避免参观者有机会得到未公开的重要信

息。

       第二十七条 必要时,董事会秘书应事前对相关的接待人员进行培训和指导。

                              第五节 电话咨询

       第二十八条 公司设立专门的投资者咨询电话,投资者可利用咨询电话向公司

询问、了解其关心的问题。咨询电话由董事会办公室专人负责接听、回答和记录,

并确保在工作时间线路畅通。

       第二十九条 公司应在定期报告中对外公布咨询电话号码。如有变更要立即在

公司网站公布,并及时在正式公告中进行披露。如遇重大事件或其他必要时候,

公司可开通多部电话接受投资者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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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条 本制度与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其他规范性文件有冲突

时,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其他规范性文件执行。

    第三十一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

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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