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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南京公用:独立董事意见2022-05-06  

                                                                         南京公用十一届十五次董事会材料




                           独立董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深

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

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作为公司独立董事,我们认真审阅了公司提交

的董事会相关材料,基于客观、独立的判断,现就十一届十五次董事会审议的相关

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增补公司独立董事的议案

    1、经审阅独立董事候选人个人履历,仇向洋先生任职资格符合担任上市公司

独立董事的条件,能够胜任所任岗位职责的要求,不存在《公司法》规定禁止任职

的情形,以及被中国证监会处以证券市场禁入处罚的情形。

    2、独立董事候选人由公司董事会提名,提名程序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

程》的规定,公司董事会对该事项的表决程序合法有效。

    我们同意提名仇向洋先生为公司第十一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

    二、关于对参股公司南京颐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提供的财务资助展期的议案

    1、在不影响正常经营的情况下,公司将对南京颐成提供的财务资助予以展期,

有利于项目顺利推进,保证公司稳定的投资回报,符合公司布局房地产业的长远规

划。

    2、本次事项,按照有关规定履行了决策程序,符合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及规

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

    3、股东方均按持股比例对南京颐成提供了同等条件的财务资助;公司派驻财

务人员进入管理团队,控制资金风险,确保公司资金安全,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

股东的利益的情形。

    我们同意对参股公司南京颐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提供的财务资助展期事宜。

    三、关于全资子公司对参股公司南京朗鑫樾置业有限公司提供的财务资助展期

的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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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在不影响正常经营的情况下,中北盛业将对朗鑫樾提供的财务资助展期,

有利于项目顺利推进,保证公司稳定的投资回报,符合公司布局房地产业的长远规

划。

    2、本次财务资助展期,按照有关规定履行了决策程序,符合法律法规、部门

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

    3、股东方均按持股比例对朗鑫樾提供了同等条件的财务资助;公司派驻财务

人员进入管理团队,控制资金风险,确保公司资金安全,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

东的利益的情形。

    我们同意南京中北盛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对参股公司南京朗鑫樾置业有限

公司提供的财务资助展期事宜。

    四、关于控股公司杭州朗优置业有限公司对外提供财务资助的议案

    1、朗优置业拟分别向股东方朗辉投资及公司(或公司全资子公司)提供财务

资助,系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用活其闲置资金,提高资金效益。在对朗辉投资提

供借款的同时,朗优置业也为公司(或公司全资子公司)同比例同利率提供了财务

资助,有效减轻了公司的财务费用负担。

    2、本次财务资助,按照有关规定履行了决策程序,符合法律法规、部门规章

及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

    3、被资助对象朗辉投资资信情况正常,具备偿债能力,不能如期履行偿债义

务的风险较小,且朗辉投资的股东方朗铭地产就上述《借款协议》项下朗辉投资的

全部支付义务,向朗优置业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本次财务资助事项不会对公司资金

安全造成不利影响,符合公司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

利益的情况,不存在利用关联交易进行利益转移或损害公司利益的情形。

    我们同意杭州朗优置业有限公司为杭州朗辉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及公司(或公司

全资子公司)提供财务资助事宜。

    五、关于控股公司南京滨江液化天然气有限公司签署《南京滨江LNG储配站租

赁协议书》暨关联交易的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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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本次关联交易是为改善南京市天然气来源不均衡局面,解决城市冬季供气

紧张局势,以充分发挥南京滨江LNG储配站作为天然气应急调峰保障系统对南京市

管道燃气保供的社会功能,是双方生产经营中的正常业务往来。

    2、公司董事会对本次关联交易进行审议,关联董事回避表决, 会议的召集、

召开和表决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3、公司与关联方发生的关联交易是按照“公平自愿,互惠互利”的原则进行

的,没有违反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不存在损害公司和中小股东的利益的行为。

    我们同意控股公司南京滨江液化天然气有限公司签署《南京滨江LNG储配站租

赁协议书》暨关联交易事宜。


    独立董事:方忠宏    周   旭   叶邦银

                                                        二〇二二年五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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