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宜化:独立董事关于公司八届四十二次董事会审议事项的独立意见2018-09-15
湖北宜化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公司八届四十二次董事会审议事项的
独立意见
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
公司独立董事,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就公司八届四十二次董事会审
议事项发表事前审核及独立意见:
一、关于融资租赁的事项。
(一)事前审核
内蒙古宜化化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内蒙宜化”)系湖北宜化
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湖北宜化”或“公司”)的全资子公
司,现拟用内蒙宜化部分在用化工生产机器设备与天津南车金融租赁
有限公司开展售后回租融资租赁业务,融资金额为人民币 15,100 万
元,本次融资有助于进一步提高以上子公司生产经营能力和公司抗风
险能力。
本次融资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和企业生产经营活动的
实际情况。
(二)独立意见
认为:以上售后回租融资租赁业务,是公司生产经营的需要,符
合公司整体利益,没有损害公司及公司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的利益,
并履行了相关的审批程序,无违规情况,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同意以上公司进行售后回租融资租赁业务。本次融资租赁业务不构成
关联交易。
二、关于对外提供担保的事项
(一)事前审核
本次被担保的公司系湖北宜化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湖
北宜化”或“公司”)的子公司及参股公司。现应借款银行要求,本
次借款银行向被担保的子公司借款需由母公司湖北宜化为之提供担
保,参股公司借款需公司为之按持股比例提供担保。本次借款有助于
进一步提高公司子公司及参股公司的生产经营能力和公司抗风险能
力。
本次担保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和企业生产经营活动的
实际情况。
(二)独立意见
认为:公司为上述公司银行借款和融资租赁提供担保,是公司生
产经营的需要,符合公司整体利益,为参股公司提供同比例担保,公
平、对等,没有损害公司及公司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的利益,并履行
了相关的审批程序,无违规情况,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同意
上述担保。本次对外担保不构成关联交易,此项议案尚须提交 2018
年第八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独立董事: 张恬恬 吴伟荣 王红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