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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ST宜化:2019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2019-03-23  

						证券代码:000422           证券简称:*ST 宜化             公告编号:2019-009


                   湖北宜化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2019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
  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议案之情况。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之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一)召开时间:现场会议召开日期和时间:2019 年 3 月 22 日下午
14 点 30 分。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时间:2019 年 3 月 21 日下午
15:00-2019 年 3 月 22 日下午 15:00。交易系统投票时间:2019 年 3
月 22 日上午 9:30-11:30,下午 13:00-15:00。
    (二)会议召开地点:宜昌市沿江大道 52 号 26 楼会议室;
    (三)召开方式:现场投票结合网络投票方式表决;
    (四)召 集 人:本公司董事会;
    (五)会议主持人:经与会董事推举,会议由董事强炜主持;
    (六)会议召开符合《公司法》、《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
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一)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人数为 13
人,代表有效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为 168,691,190 股,占公司总股份
897,866,712 股的 18.79%。 持股 5%以下中小投资者代表有效表决权
的股份总数 15,365,001 股,占公司总股份的 1.71 %。
    1、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 0 名,代表有
效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为 0 股,占公司总股份的 0%。
    2、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股东
13 人,代表股份 168,691,190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18.79%。
    (二)本公司部分董事出席了本次会议。
    (三)本公司聘请律师对本次股东大会进行见证,并出具《法律
意见书》。
     三、会议提案审议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事项已经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
过,相关决议公告均已在公司指定媒体刊载,本次股东大会审议事项
具备合法性、完备性。
    大会以现场投票结合网络投票方式审议通过了关于对外提供担保
的议案(详见巨潮资讯网公告 2019-005)。
    子议案 1:新疆宜化化工有限公司向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
木齐分行 20,000 万元借款按比例对 3,980 万元借款提供担保
    表决结果为:同意 167,868,989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
份的 99.51%;反对 822,201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49%;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
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
    持股 5%以下中小投资者的表决结果为:同意 14,542,800 股,占
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4.65%;反对 822,201 股,占出席会
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5.35%;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
    子议案 2:新疆宜化化工有限公司向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吉木萨尔县支行 10,440 万元借款按比例对 2,078 万元借款提供担保
    表决结果为:同意 167,868,989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
份的 99.51%;反对 822,201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49%;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
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
    持股 5%以下中小投资者的表决结果为:同意 14,542,800 股,占
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4.65%;反对 822,201 股,占出席会
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5.35%;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
    子议案 3:湖南宜化化工有限责任公司向中国建设银行湖南冷水
江支行 3,100 万元借款担保
    表决结果为:同意 167,868,989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
份的 99.51%;反对 822,201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49%;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
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
    持股 5%以下中小投资者的表决结果为:同意 14,542,800 股,占
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4.65%;反对 822,201 股,占出席会
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5.35%;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
    子议案 4:内蒙古宜化化工有限公司向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
司三峡分行当阳市支行 3,700 万元借款担保
    表决结果为:同意 167,868,989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
份的 99.51%;反对 822,201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49%;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
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
    持股 5%以下中小投资者的表决结果为:同意 14,542,800 股,占
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4.65%;反对 822,201 股,占出席会
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5.35%;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
    子议案 5:青海宜化化工有限责任公司向甘肃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营业部 40,000 万元借款担保
    表决结果为:同意 167,868,989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
份的 99.51%;反对 822,201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49%;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
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
    持股 5%以下中小投资者的表决结果为:同意 14,542,800 股,占
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4.65%;反对 822,201 股,占出席会
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5.35%;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
    子议案 6:贵州宜化化工有限责任公司向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三峡分行 3,300 万元借款担保
    表决结果为:同意 167,868,989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
份的 99.51%;反对 822,201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49%;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
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
    持股 5%以下中小投资者的表决结果为:同意 14,542,800 股,占
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4.65%;反对 822,201 股,占出席会
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5.35%;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
    子议案 7:湖北宜化肥业有限公司向兴业银行宜昌分行 25,000 万
元借款担保
    表决结果为:同意 167,868,989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
份的 99.51%;反对 822,201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49%;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
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
    持股 5%以下中小投资者的表决结果为:同意 14,542,800 股,占
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4.65%;反对 822,201 股,占出席会
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5.35%;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
    子议案 8:湖北宜化松滋肥业有限公司向兴业银行宜昌分行
15,000 万元借款担保
    表决结果为:同意 167,868,989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
份的 99.51%;反对 822,201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49%;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
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
    持股 5%以下中小投资者的表决结果为:同意 14,542,800 股,占
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4.65%;反对 822,201 股,占出席会
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5.35%;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
    子议案 9:宜昌宜化太平洋化工有限公司向兴业银行宜昌分行
5,000 万元借款担保
    表决结果为:同意 167,868,989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
份的 99.51%;反对 822,201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49%;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
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
    持股 5%以下中小投资者的表决结果为:同意 14,542,800 股,占
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4.65%;反对 822,201 股,占出席会
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5.35%;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
    四、律师出具法律意见书情况
    (一)律师事务所:湖北普济律师事务所
    (二)律师姓名:郝军、李萌
    (三)结论性意见:本所律师认为,公司发出股东大会通知的时间、
方式和内容以及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程序符合《公司法》、《上
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
《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一)经与会董事签署的湖北宜化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2019 年第二
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二) 关于湖北宜化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2019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
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湖北宜化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19 年 3 月 2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