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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湖北宜化:独立董事对担保等事项的独立意见2022-04-09  

                          湖北宜化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相关事项
          的专项说明与独立意见

    湖北宜化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

四次会议于 2022 年 4 月 7 日召开。根据《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
则》《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
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
等法律法规、自律监管规则和《公司章程》《湖北宜化独立董事工作制
度》的相关规定,作为公司独立董事,我们本着实事求是的态度和对
公司及全体股东负责的精神,认真审阅了公司提供的相关资料,就相

关事宜发表以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2021 年
日常关联交易、公司对外担保等情况的专项说明和独立意见
       (一)对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情况及公司
2021 年日常关联交易事项的情况说明及独立意见:
    我们阅读了大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控股股东

及其他关联方占用资金情况审核报告,对公司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
占用公司资金情况及公司报告期内的关联交易情况进行了调查和核
实,与审计机构进行了充分的沟通,现将相关说明及独立意见发表如

下:
    1、报告期内,公司与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的资金往来能够严格
遵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8 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
监管要求》的相关规定。
     报告期内,公司全资子公司将湖南宜化化工有限责任公司(以下
简称“湖南宜化”)100%的股权转让给控股股东湖北宜化集团有限责

任 公 司 ( 以 下 简 称 “ 宜 化 集 团 ”), 报 告 期 末 公 司 应 收 湖 南 宜 化
288,847,326.22 元,该款项已于 2022 年 3 月 21 日全额收回。
     贵州新宜矿业(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宜矿业”)原系公

司控股子公司,2019 年 11 月,公司将持有的新宜矿业 60%的股权转
让给浙江能源开发有限公司,2020 年 4 月,公司控股股东宜化集团取
得新宜矿业另外 40%的股权。新宜矿业控股权转让前,本公司向新宜

矿业历年累计借款形成的债权 510,531,607.61 元。对于前述债权,宜
化集团于 2021 年 4 月向公司提供了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担保。截止本
报告期末,上述债权余额为 425,537,607.61 元,到期日为 2022 年 11
月 30 日。
     2、公司 2021 年日常关联交易实际发生总额控制在预计范围内,
虽然存在与关联方在部分单项业务交易额略高于预计交易额的情况,
但系公司向关联方采购及销售产品价格上涨所致,符合客观情况,未
导致 2021 年关联交易总额超出原预计总额,不会对公司经营产生重大
影响,没有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的利益。
     (二)公司对外担保情况的专项说明和独立意见
     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8 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
保的监管要求》和公司《对外担保管理制度》的要求,独立董事对公
司对外担保情况进行了认真核查。通过核查我们认为,公司报告期内
发生及延续到本报告期内的对外担保不违背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以
上担保均履行了法定的审批程序,对外担保的决策程序合法合规。公
司对外担保属于公司生产经营及发展的需要,已取得董事会和股东大
会的批准并依法进行了信息披露。报告期内为参股公司提供担保的,
要求参股公司的其他股东按持股比例提供相应的担保,同时公司还加

强了对被担保方公司的监控,降低了担保风险。以上担保没有损害公
司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权益。
    二、独立董事对《2021 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的
独立意见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企业内部控制
配套指引》、中国证监会《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

21 号——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的一般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上
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 1 号——业务办理:4.1 定期报告披露相关事
宜》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相关规定,我们作为
公司独立董事,对公司《2021 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进行了审
议,并发表“同意”的独立意见如下:
    公司已经建立了较为完善的内部控制制度体系并能得到有效执
行。公司内部控制的自我评价报告真实、客观的反映了公司内部控制
制度的建设及运行情况。
    三、独立董事对《对湖北宜化集团财务有限责任公司的
风险评估报告》的独立意见
    根据《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自
律监管规则及《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我们作为公司独立董事,对
《湖北宜化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对湖北宜化集团财务有限责任公司的风
险评估报告》进行了审议,并发表“同意”的独立意见如下:
    (一)湖北宜化集团财务有限责任公司作为一家经中国银行业监
督管理委员会批准的规范性非银行金融机构,在其经营范围内为本公
司及其子公司提供金融服务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二)在公司与湖北宜化集团财务有限责任公司签署的《金融服

务协议》履行过程中,双方遵循平等自愿的原则,定价原则公允,不
存在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三)《对湖北宜化集团财务有限责任公司的风险评估报告》充分

评估了财务公司的经营资质、业务和风险状况。作为非银行业金融机
构,其业务范围、业务内容和流程、内部的风险控制制度等措施都受
到中国银监会的严格监管。在上述风险控制的条件下,同意湖北宜化

集团财务有限责任公司向公司及其子公司提供相关金融服务。
    四、独立董事对《2021 年度利润分配及资本公积金转增
股本预案》的独立意见
    经大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计,公司 2021 年末未分
配利润为负,因此,公司 2021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为:2021 年度不进
行利润分配,也不以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公司《2021 年度利润分配
及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预案》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
市规则(2022 年修订)》及《公司章程》相关规定,符合公司实际情
况。作为公司独立董事,我们对该议案发表“同意”的独立意见,并同
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五、独立董事对《关于 2022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议
案》的独立意见
    根据《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
和《公司章程》、公司《关联交易决策制度》等相关规定的要求,作为
独立董事,我们对《关于 2022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议案》进行了
审议,并发表“同意”的独立意见如下:
    1、公司本次审议的关联交易属公司日常发生的正常经营业务,符
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不违背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本公司章程

的规定。
    2、我们审查了历年来此类交易的执行情况和注册会计师对此类交
易的审计意见,认真审阅了有关资料,听取有关人员的汇报,认为公

司 2022 年日常关联交易预计客观公允,交易条件公平、合理,均遵循
公平合理的定价原则,以市场价格为基础,双方根据自愿、平等、互
惠互利原则签署交易框架协议,并保证相互提供的产品和服务的价格

不偏离第三方价格,定价依据合理,符合公司生产经营的需要。
    本次预计的关联交易为交易双方均带来了经济效益,交易公平合
理,没有损害公司和中小股东的利益,持续交易有其必要性和合理性。
    六、独立董事对《关于拟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的
独立意见
    公司续聘大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 2022 年度审计机
构,相关审议程序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
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符合公司的利益,有利于
保障公司财务及内部控制审计工作的质量,不存在损害公司和中小股
东利益的情形。我们对《关于拟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发表“同
意”的独立意见如下:
    同意续聘大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 2022 年度审
计机构,聘期 1 年。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七、独立董事对《关于对外担保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根据《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
等法律法规、自律监管规则和《公司章程》《湖北宜化独立董事工作制
度》等相关规定,作为公司独立董事,我们认真审阅了公司提供的相
关资料,基于独立、客观判断原则,对董事会审议的以下对外担保事

项进行了审议:
    1、为新疆宜化向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分行申请的
18,950 万元借款按公司在新疆宜化的持股比例对其中 3,772 万元提供

担保;
    2、为新疆宜化向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三峡分行申请的 13,700
万元借款按公司在新疆宜化的持股比例对其中 2,727 万元提供担保;

    3、为新疆宜化向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三峡猇亭支行申请的
10,000 万元借款按公司在新疆宜化的持股比例对其中 1,990 万元提供
担保;
    4、为新疆宜化向天山农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高新区支
行申请的 25,003 万元借款按公司在新疆宜化的持股比例对其中 4,976
万元借款提供担保;
    5、为新疆宜化向中国进出口银行湖北省分行申请的 60,000 万元
借款按公司在新疆宜化的持股比例对其中 11,940 万元借款提供担保。
    我们对以上议案经过认真审阅,基于独立判断,发表“同意”的独
立意见如下:
    以上对外担保均由新疆宜化的股东按照股权比例提供担保,即公
司按 19.9%的持股比例为新疆宜化提供担保,另一股东宜昌新发产业
投资有限公司按 80.1%的持股比例为新疆宜化提供担保。新疆宜化为
公司对其本次银行借款的担保提供反担保。
    本次担保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和企业生产经营活动的
实际情况,新疆宜化的股东同比例担保的措施公平、对等,被担保企
业新疆宜化的生产经营状况正常,担保风险可控。本次担保符合公司
整体利益,未损害上市公司利益,未损害公司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的

利益。同意上述担保,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八、独立董事对《关于 2022 年度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
人员薪酬方案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及《公司章程》的相
关规定,作为公司独立董事,我们认真审阅了公司提供的相关资料,
基于独立、客观判断原则,对《关于 2022 年度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

人员薪酬方案的议案》进行了审议,并发表“同意”的独立意见如下:
    2022 年度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是依据公司的规模、
所处行业的薪酬水平,并结合公司的实际经营情况制定的,符合《公
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
益的情形,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本页无正文,为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相关事
项的专项说明与独立意见签字页)


   独立董事:


         吴伟荣      李 强       赵 阳      李齐放


         杨继林      郑春美      刘信光     付 鸣


                                           2022年4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