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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湖北宜化: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2022-04-09  

                          湖北宜化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相关事项
            的事前认可意见

    湖北宜化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拟于 2022 年 4

月 7 召开第十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关于 2022 年度日常关联
交易预计的议案》及《关于拟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根据《公司
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
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
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自律监管规则和《公司章程》《湖北
宜化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相关规定,我们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对

公司本次拟审议事项的有关资料进行了认真审阅,基于独立的立场及
判断,发表如下事前认可意见:
    一、独立董事对《关于 2022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议
案》的事前认可意见
    我们在第十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召开前,对《关于 2022 年度日常
关联交易预计的议案》进行了审议,并发表事前认可意见如下:

    1、本次公司预计的 2022 年与公司关联方之间的关联交易为双方
日常生产经营所需的原材料、机械设备及化工产品及相关服务,符合
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有利于双方都获得合理的经济效益,不存

在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权益的情形。
    2、我们同意将此议案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请公司董事会及相关
人员严格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执行相关的审批程序。
    二、独立董事对《关于拟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的
事前认可意见
     我们在第十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召开前,对《关于拟续聘会计师

事务所的议案》进行了审议,并发表事前认可意见如下:
     1、我们对大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进行了充分了解,
并就其专业资质、业务能力、独立性、诚信状况和投资者保护能力相

关信息进行了核查。经核查,我们同意继续聘任大信会计师事务所(特
殊普通合伙)为公司 2022 年度审计机构,聘期 1 年。公司续聘大信会
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符合相关法律规定、符合公司实际情况,

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权益的情形。
     2、我们同意将此议案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请公司董事会及相关
人员严格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执行相关的审批程序。
     三、独立董事对《关于对外担保的议案》的事前认可意
见
     作为公司独立董事,我们认真审阅了公司提供的相关资料,基于
独立、客观判断原则,对《关于对外担保的议案》相关事项进行了审
议,并发表事前认可意见如下:
     1、公司对新疆宜化担保均由新疆宜化的股东按照股权比例提供担
保,即公司按 19.9%的持股比例为新疆宜化提供担保,另一股东宜昌
新发产业投资有限公司按 80.1%的持股比例为新疆宜化提供担保。新
疆宜化为公司对其本次银行借款的担保提供反担保。
     2、本次担保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和企业生产经营活动
的实际情况,新疆宜化的股东同比例担保的措施公平、对等,被担保
企业新疆宜化的生产经营状况正常,担保风险可控。本次担保符合公
司整体利益,未损害上市公司利益,未损害公司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
的利益。
   3、我们同意将此议案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请公司董事会及相关

人员严格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执行相关的审批程序。
(本页无正文,为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相关事
项的事前认可意见签字页)


   独立董事:


         吴伟荣      李 强      赵 阳       李齐放


         杨继林      郑春美     刘信光      付 鸣


                                           2022年4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