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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湖北宜化: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2022-04-26  

                          湖北宜化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相关事项
            的事前认可意见

    湖北宜化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拟于 2022 年 4

月 25 日召开第十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关于对外担保的议案》。
根据《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深圳
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自律监管规则和《公司
章程》《湖北宜化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相关规定,我们作为公司的独
立董事,在第十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召开前,对《关于对外担保的议

案》进行了审议,并发表事前认可意见如下:
    1.宜昌高新产业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为新宜化工向湖北银行申
请的 17.5 亿元贷款提供保证担保,公司为宜昌高新产业投资控股集团

有限公司提供反担保。公司承担的反担保风险未超出公司为新宜化工
承担的担保风险范围。
    公司为新宜化工提供的担保及公司为宜昌高新产业投资控股集团

有限公司提供的反担保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和公司生产经
营活动的实际情况,新宜化工是公司全资子公司,经营状况正常,担
保风险可控。本次担保未损害上市公司利益,未损害公司股东尤其是

中小股东的利益。我们对本次担保予以“事前认可”,并同意将该议案
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2.邦普宜化的股东按照股权比例对邦普宜化提供担保,即宜化肥
业按 35%的持股比例为邦普宜化 21 亿元贷款提供担保,另一股东宜昌
邦普时代新能源有限公司按 65%的持股比例,由广东邦普循环科技有
限公司和宁德时代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为邦普宜化共计 39 亿元

贷款分别提供担保。
    本次担保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和公司生产经营活动的
实际情况,邦普宜化股东同比例担保的措施公平、对等,担保风险可

控。本次担保未损害上市公司利益,未损害公司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
的利益。我们对本次担保予以“事前认可”,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
董事会审议。
(本页无正文,为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相关事
项的事前认可意见签字页)


   独立董事:


         吴伟荣            李 强         赵 阳


         李齐放            杨继林        郑春美


         刘信光            付 鸣




                                          2022年4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