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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湖北宜化:2022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2022-05-13  

                        证券代码:000422        证券简称:湖北宜化       公告编号:2022-055


        湖北宜化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
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提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会议时间:
    现场会议时间:2022 年 5 月 12 日 14:30
    网络投票时间:2022 年 5 月 12 日
    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 2022
年 5 月 12 日的交易时间,即 9:15-9:25,9:30-11:30 和 13:00-15:00;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时间为 2022 年 5 月 12 日

9:15 至 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2.会议地点:宜昌市沿江大道 52 号 26 楼会议室。
    3.会议召开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
的方式召开。
    4.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第十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决议召开
本次股东大会)。
    5.会议主持人:董事长卞平官先生。
    6.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规范性文件、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7.会议出席情况: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共计 83 名,

代表股份数量 157,308,071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7.5202%。
    其中,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共 0 名,代表股
份数量 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网络投票小组提供的数据,通过网络
投票出席会议的股东共计 83 名,代表股份数量 157,308,071 股,占公
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7.5202%。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中,中小投资
者(中小投资者是指以下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1.上市公司的董事、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2.单独或者合计持有上市公司 5%以上股份的
股东。)共计 82 名,代表股份数量 3,981,882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0.4435%。
    公司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及高级管理人员通过现场或通讯的
方式出席或列席了本次会议。
    湖北普济律师事务所见证律师列席了本次会议,并出具了法律意
见书。
    二、提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对股东大
会通知中列明的提案进行了审议。经表决,本次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
《关于对外担保的议案》,包括以下两个子议案:
    1. 为新宜化工向湖北银行申请的 17.5 亿元贷款提供保证担保,
并为宜昌高新产业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为该笔贷款的担保提供保

证反担保

    表决结果:同意 156,950,571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

的 99.7727%;反对 357,5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2273%;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

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 3,624,382 股,占出席会议

的中小股股东所持股份的 91.0218%;反对 357,500 股,占出席会议

的中小股股东所持股份的 8.9782%;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

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2. 宜化肥业为邦普宜化向银团贷款人申请的 60 亿元贷款按持股

比例对其中 21 亿元贷款提供保证担保

    表决结果:同意 156,951,271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

的 99.7732%;反对 355,7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2261%;弃权 1,1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100 股),占出

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7%。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 3,625,082 股,占出席会议

的中小股股东所持股份的 91.0394%;反对 355,700 股,占出席会议

的中小股股东所持股份的 8.9330%;弃权 1,100 股(其中,因未投

票默认弃权 1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股东所持股份的 0.0276%。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本次股东大会经湖北普济律师事务所李萌律师、秦小兵律师现场
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及召集人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均符合

《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
《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经与会董事签字确认并加盖董事会印章的湖北宜化化工股份
有限公司 2022 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湖北普济律师事务所关于湖北宜化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

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湖北宜化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22 年 5 月 1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