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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湖北宜化: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2022-06-29  

                          湖北宜化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相关事项
              的独立意见

    湖北宜化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

九次会议于 2022 年 6 月 28 日召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独立董事
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
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自律监管
规则和《公司章程》《湖北宜化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相关规定,作为
公司独立董事,我们认真审阅了公司提供的相关资料,基于独立、客

观判断原则,对董事会审议的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公司符合非公开发行股票条件的议案》的独立
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
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发行
监管问答—关于引导规范上市公司融资行为的监管要求(修订版)》等

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结合公司自身情况,对照上市
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相关资格、条件的要求进行逐项自查,我们认为
公司符合现行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关于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

的规定,符合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条件和要求。
    二、《关于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方案的议案》的独立
意见
    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方案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上市公司
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

律法规的规定;方案中关于发行对象的选择范围、数量和标准适当,
定价的原则、依据、方法和程序合理,发行方案切实可行,符合公司
发展战略,有利于进一步加强公司竞争力,保障公司的可持续发展,

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公司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三、《关于<湖北宜化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度非公开
发行 A 股股票预案>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公司为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编制的《湖北宜化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度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预案》综合考虑了行业发展现状和发展
趋势、公司现状以及本次非公开发行对公司的影响,符合有关法律法
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及公司的实际情况,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
益。
       四、《关于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涉及关联交易的议
案》及《关于公司与湖北宜化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签署<附条件
生效的股份认购协议>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涉及关联交易事项,控股股东湖北宜化集团
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宜化集团”)承诺以现金认购总额不低于
30,000 万元(含本数)且不超过 50,000 万元(含本数),同时本次发
行完成后,宜化集团持股比例不低于 17.08%且不超过 30%。我们认为,
本次关联交易的内容与方式符合相关规则,有利于公司发展,符合公
司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共同利益。
    公司拟与宜化集团签署《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协议》。我们认为,
该等协议的内容和签订的程序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
性文件的规定,协议所约定的认购价格公允,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
利益,没有损害中小股东的利益。

     五、《关于无需编制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的议案》
的独立意见
     公司最近五个会计年度内不存在通过配股、增发、可转换公司债

券等《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规定的证券品种募集资金,公司
前次募集资金到账时间距今已超过五个完整的会计年度,根据中国证
监会《关于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的规定》(证监发行字[2007]500

号)的相关规定,我们认为,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无需编制前次
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也无需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前次募集资金使
用情况出具鉴证报告。
     六、《关于<湖北宜化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度非公开
发行 A 股股票募集资金使用可行性分析报告>的议案》的独立
意见
     经审阅《湖北宜化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度非公开发行 A 股
股票募集资金使用可行性分析报告》,我们认为,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
募集资金的使用符合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的规定,具有可行性。本次
非公开发行募集资金到位并使用后,有利于增强公司竞争能力,保证
公司业务持续健康发展,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七、《关于公司设立募集资金专项账户的议案》的独立意
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
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结
合公司的相关规定,公司将设立募集资金专项账户用于存放本次非公
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我们认为,公司决定设立募集资金专项账户用
于存放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募集资金,实行专户专储管理、专款专

用,并拟授权公司管理层确定开户银行,办理与开户银行、保荐机构
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等具体事宜,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
规定,将有利于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有利于提高募集资金使用的

效率。
       八、《关于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摊薄即期回报及采取填补
措施、相关主体承诺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资本市场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
发[2014]17 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资本市场中小投资者
合法权益保护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3]110 号)以及中国证监会《关
于首发及再融资、重大资产重组摊薄即期回报有关事项的指导意见》
(证监会公告[2015]31 号)的要求,为保障中小投资者利益,公司就
本次非公开发行对即期回报摊薄的影响进行了认真分析,制定了非公
开发行股票摊薄即期回报及填补回报措施。同时,公司控股股东和公
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作为填补回报措施的相关责任主体,出具了关
于切实履行填补回报措施的承诺。
    我们认为,公司拟采取的填补措施可有效降低本次非公开发行对
公司即期收益的摊薄作用,充分保护公司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
公司控股股东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摊薄即期
回报采取填补措施的承诺有利于各项填补措施更好地得以实施,有利
于公司科学决策、业务稳健发展,有利于维护公司及中小投资者的利
益。
       九 、《 关 于 < 湖 北 宜 化 化 工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未 来 三 年
(2022-2024 年)股东回报规划>的议案》的事前认可意见
    本规划的制定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中利润分配相关

条款的规定,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且兼顾公司实际经营情况
和可持续发展,强调现金分红,保持了公司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和
稳定性。本规划有利于增强公司利润分配的透明度,便于投资者形成

稳定的回报预期,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因此,我
们同意上述股东回报规划。
    十、《关于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及董事会授权人
士全权办理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相关事项的议案》独立意见
    我们认为,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及董事会授权人士全权办理
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相关事宜,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本次
非公开发行的实际需要,有利于推进本次非公开发行的顺利实施,不
存在损害公司或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十一、关于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相关议案表决
程序的独立意见
    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的召集、召开和表决程序及方式符
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
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公司其它股东利益的
情况。
    综上所述,我们同意公司按照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方案推进相
关工作, 并同意将相关议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股东大会在审议所
涉及的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股东应对相关议案回避表决。我们认为
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关联交易表决程序合法,关联交易内容及
定价原则合理,符合公平、公正和公开的原则, 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公
司其它股东利益的情况。


   (以下无正文)
出席会议的独立董事:


吴伟荣                 李 强      赵   阳


李齐放                 杨继林     郑春美


刘信光                 付 鸣




                                2022年6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