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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湖北宜化:关于公司最近五年被证券监管部门和证券交易所采取监管措施或处罚及整改情况的公告2022-06-29  

                        证券代码:000422       证券简称:湖北宜化     公告编号:2022-073


       湖北宜化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最近五年被证券监管部门和证券
 交易所采取监管措施或处罚及整改情况的
                 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
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湖北宜化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自上市以来,
严格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
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规定和要求,不断完善公司治理结构,
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提高公司规范运作水平,促进公司持续、稳
定、健康发展。
    鉴于公司拟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非公开发行股票,公
司对最近五年是否被证券监管部门和证券交易所采取监管措施或处
罚的情况进行了自查,自查结果如下:
       一、公司最近五年被证券监管部门和交易所处罚的情况
    最近五年,公司不存在被证券监管部门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
简称“深交所”)处罚的情况。
       二、公司最近五年被证券监管部门和交易所采取监管措
施及整改情况
    最近五年,公司共计收到深交所出具的监管函 3 份,具体情况如
下:
    (一)2017 年 5 月 23 日,深交所出具的监管函
    公司于 2017 年 5 月 23 日,收到深交所出具的《关于对湖北宜化

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的监管函》(公司部监管函[2017]第 36 号)。
    深交所认为公司于 2012 年 12 月 27 日起聘请李守明先生担任独
立董事,任期三年。期间,该独立董事于 2015 年 2 月 12 日受聘为公

司大股东湖北宜化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控制的湖北双环科技股份有限
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公司对其任职期间出现上述可能影响其独立性
的情况,未能及时提出解决措施。同时,2015 年 12 月 5 日,公司董

事会审议通过相关换届议案,拟继续提名其任职独立董事,并未能在
《独立董事提名人声明》中,对相关情况予以如实反映。公司的上述
行为违反了《股票上市规则》第 1.4 条、第 2.1 条的规定,以及《深
圳证券交易所独立董事备案办法》(2011 年修订)第七条第(四)项、
第十条相关规定。要求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吸取教
训,严格遵守《证券法》、《公司法》等法规及《股票上市规则》的规
定,及时、真实、准确、完整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杜绝此类事件的
发生;同时,请公司就前期信息披露存在的不准确情况尽快予以更正,
并公开致歉。
    整改措施:公司收到深交所公司部[2017]第 36 号监管函后,积
极对独立董事的任职资格开展自查。李守明先生于 2017 年 5 月 17 日
已向公司提交辞职报告,由于李守明先生的辞职将导致独立董事人数
少于董事会成员的三分之一,在股东大会选举出新任独立董事之前,
李守明先生仍继续履行独立董事职责至新任独立董事就任为止。2017
年 6 月 2 日,公司披露《更正公告》(编号:2017-053)和独立董事
提名人及候选人声明(修正版),就李守明先生任职资格的不准确情
况进行了更正,董事会向投资者公开致歉。2017 年 6 月 10 日,公司
披露《关于更换独立董事的公告》(编号:2017-059)、新任独立董事

提名人和候选人声明、八届十七次董事会决议公告(编号:2017-056)
及独立董事的事前审核和独立意见。2017 年 6 月 27 日,公司 2017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关于更换独立董事的议案》并于次

日公告(编号:2017-061),新任独立董事开始履行独立董事职责。
    公司对深交所公司部[2017]第 36 号监管函提示的问题高度重
视,在后续独立董事聘任中对提名人和候选人的任职情况进行详实核

查并充分披露,未因独立董事不符合任职资格而收到监管函的情形。
    (二)2017 年 8 月 16 日,深交所出具的监管函
    公司于 2017 年 8 月 16 日,收到深交所出具的《关于对湖北宜化
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的监管函》(公司部监管函[2017]第 74 号)。
    深交所认为公司控股子公司内蒙古鄂尔多斯联合化工有限公司
在 2016 年度累计向其少数股东内蒙古鄂尔多斯资源股份有限公司提
供借款 6.77 亿元,并确认年度资金占用费 19,557,900.94 元。上述
情况构成对外提供财务资助行为,但是,公司未能按照相关规定履行
审议程序和临时信息披露义务。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股票上市规
则(2014 年修订)》第 1.4 条、第 2.1 条、第 9.2 条和《主板上市公
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 年修订)》第 7.4.1 条、第 7.4.3 条、第 7.4.4
条。希望公司吸取教训,严格遵守《证券法》、《公司法》等法规及《上
市规则》的规定,及时、真实、准确、完整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杜
绝此类事件发生。
    整改措施:公司收到深交所公司部[2017]第 74 号监管函后,积
极督促少数股东内蒙古鄂尔多斯资源股份有限公司向公司控股子公
司鄂尔多斯联合化工有限公司返还借款及资金占用费,并于 2017 年
9 月 30 日前全额收回向内蒙古鄂尔多斯资源股份有限公司提供的借

款和资金占用费。该借款系鄂尔多斯联合化工有限公司向全体股东按
照其持股比例提供借款并收取资金占用费形成。
    公司对深交所公司部[2017]第 74 号监管函提示的问题高度重

视,在涉及对外提供财务资助、担保或类似交易时,严格履行董事会、
股东大会审议程序和临时信息披露义务,未再因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
不充分而收到监管函的情形。

    (三)2018 年 4 月 24 日,深交所出具的监管函
    公司于 2018 年 4 月 24 日,收到深交所出具的《关于对湖北宜化
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的监管函》(公司部监管函[2018]第 49 号)。深交
所认为公司在办理重大资产重组停复牌申请时,未经充分审慎决策,
未能充分维护证券交易连续性,违反了《主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
9 号——上市公司停复牌业务》第二条、《股票上市规则》第 1.4 条
等规定。希望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吸取教训,严格
遵守《证券法》、《公司法》等法规及《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及时、
真实、准确、完整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杜绝此类事件发生。
    整改措施:公司收到深交所公司部[2018]第 49 号监管函后,积
极推进与重组交易对方宜昌新发产业投资有限公司的协商谈判工作,
并于 2018 年 5 月 3 日披露《关于重大资产重组进展的公告》(编号:
2018-046),于 2018 年 5 月 7 日披露《重组协议》《重大资产出售报
告书(草案)》和相关中介机构意见及内部审议程序文件等,力争在
尽量短的时间内真实、准确、完整地披露重组相关文件。
    公司对深交所公司部[2018]第 49 号监管函提示的问题高度重
视,在后续涉及停牌的交易中充分审慎决策,尽力维护证券交易连续
性。后续交易中公司未因信息披露不及时收到监管函的情形。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最近五年内不存在其他被证券监管部门和交
易所采取监管措施的情形。
    特此公告。


                                 湖北宜化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22 年 6 月 2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