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宜化:关于向宜昌邦普宜化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提供财务资助的公告2022-07-29
证券代码:000422 证券简称:湖北宜化 公告编号:2022-083
湖北宜化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向宜昌邦普宜化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提
供财务资助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
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重要内容提示:
1.公司拟按对宜昌邦普宜化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的持股比例对其
提供财务资助 10,290 万元,按日计息,日利率=一年期 LPR*(1+10%)
/360,借款期限共计 36 个月。
2.该议案已经第十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第十届监事会第五次
会议审议通过,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一、财务资助事项概述
1.湖北宜化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为满足参股
子公司宜昌邦普宜化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邦普宜化环保”)
磷石膏暂存场项目建设资金需求,拟与宜昌邦普宜化新材料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邦普宜化”)各自按持有邦普宜化环保的股权比例对其
提供财务资助共计 21,000 万元,借款期限共计 36 个月。其中,公司
以自有资金对邦普宜化环保资助金额为 10,290 万元。邦普宜化环保
股东各自履行审批程序后,拟签署相关财务资助文件。
2. 本次财务资助不影响公司正常业务开展及资金使用,不属于
深圳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
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规定的
不得提供财务资助的情形。
3.2022 年 7 月 28 日,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第十届监
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宜昌邦普宜化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提供财务资助的议案》。因公司财务总监廖辞云 2022 年 6 月 6 日-2022
年 7 月 8 日期间担任邦普宜化环保董事职务,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
股票上市规则》相关规定,本次财务资助构成关联交易, 需提交股东
大会审议。
二、被资助对象基本情况
1.邦普宜化环保基本情况
公司名称:宜昌邦普宜化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36,000 万元人民币
法定代表人:王章桥
注册地点:中国(湖北)自贸区宜昌片区发展大道 57-5 号创新
创业服务中心 75012
成立日期:2022 年 4 月 28 日
经营范围:一般项目:非金属矿物制品制造;石灰和石膏制造;
石灰和石膏销售;新型建筑材料制造(不含危险化学品);轻质建筑
材料制造;轻质建筑材料销售;建筑材料销售;国内贸易代理;销售
代理;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
推广;固体废物治理;水污染治理;国内货物运输代理;水泥制品制
造;水泥制品销售;选矿(除稀土、放射性矿产、钨)(除依法须经
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股权结构:公司持有邦普宜化环保 49%的股权,宜昌邦普宜化新
材料有限公司持有邦普宜化环保 51%的股权。
2.最近一期主要财务指标
单位:元
项 目 2022 年 6 月 30 日(未经审计)
资产总额 360,391,768.80
负债总额 451,397.69
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权益 359,940,371.11
项 目 2022 年 4-6 月(未经审计)
营业收入 0
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 -59,628.90
3.邦普宜化环保另一股东邦普宜化基本情况如下:
公司名称:宜昌邦普宜化新材料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123,549.2 万元人民币
法定代表人:时疆
注册地点:中国(湖北)自贸区宜昌片区发展大道 57-5 号创新
创业服务中心 6213
成立日期:2021 年 10 月 17 日
经营范围:许可项目:矿产资源(非煤矿山)开采;第二、三类
监控化学品和第四类监控化学品中含磷、硫、氟的特定有机化学品生
产(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
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一般项目:电子专
用材料制造;电子专用材料销售;电子专用材料研发;货物进出口;
技术进出口;新材料技术研发;资源再生利用技术研发;技术服务、
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以自有资金
从事投资活动(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
经营活动)
股权结构:公司控股子公司湖北宜化肥业有限公司持有邦普宜化
35%的股权,宜昌邦普时代新能源有限公司持有邦普宜化 65%的股
权。
实际控制人:曾毓群与李平。
邦普宜化与公司无关联关系,拟按对邦普宜化环保的出资比例对
其按同等条件提供财务资助。
4. 公司 2021 年度未向邦普宜化环保提供财务资助。
5. 邦普宜化环保不是失信被执行人。
三、财务资助协议主要内容
1.协议主体:
甲方:湖北宜化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乙方:宜昌邦普宜化新材料有限公司
丙方:宜昌邦普宜化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2.借款用途:甲乙双方共同出资设立了丙方,其中甲方持有丙方
49%的股权,乙方持有丙方 51%的股权。因丙方资金短缺,经甲乙丙
三方协商决定,由甲、乙双方各自按持有丙方股权比例对丙方借款用
于磷石膏暂存场项目建设。
3.借款金额:借款金额为 21,000 万元,由甲乙双方按照各自持有
丙方股权比例对丙方提供借款,甲方借款 10,290 万元,乙方借款
10,710 万元。另外,如果丙方对外融资成功或有土地款返还等事项的
发生,则甲乙双方可相应减少借款金额。
4.借款方式:丙方应严格按照本协议要求将所借款项用于磷石膏
暂存场项目建设,丙方每月根据项目实际资金需求,向甲、乙双方申
请支用借款两次,一次为每月 5 日之前,一次为每月 18 日之前。甲、
乙双方需要在丙方申请借款后 5 个工作日内按股权比例向丙方提供
借款。
5.借款期限:本合同约定的借款期限共计 36 个月,自各方履行
完毕审批程序并盖章之日起生效,到期还本,也可以提前还本。
6.借款利息:借款利息自借款实际到达丙方的银行账户起算,按
日计息,日利率=一年期 LPR*(1+10%)/360,一年期 LPR 以每次实
际借款发生日前一工作日所对应的一年期 LPR 为准,此处 LPR 是指
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
率。利息随本金一起偿还。
7.违约责任:本协议生效后,甲、乙、丙三方应按照本协议的规
定全面、及时地履行其义务及约定,除不可抗力外,本协议的任何一
方违反本协议约定的条款,或违反其在本协议项下所作出的承诺、声
明、保证的,均构成违约。任何一方未按本协议约定履行相关借款义
务的,违约方应向守约方承担应借款额的 5%的违约金。
8.生效:本协议自各方履行完毕审批程序并盖章之日起生效。
四、财务资助风险分析及风控措施
公司向邦普宜化环保提供财务资助是在不影响自身正常经营的
情况下进行的,公司有能力对其实施有效的业务、资金管理和风险控
制,确保公司资金安全,同时邦普宜化环保磷石膏暂存场项目建成后,
预期经济效益良好。公司认为上述财务资助的风险处于可控制范围
内。
五、董事会意见
邦普宜化环保磷石膏暂存场项目建设进展迅速,前期实缴注册资
本 3.6 亿元主要用于支付土地款,后期项目建设尚需股东同比例资助
支持。本次财务资助并非以获取收益为目的,支持邦普宜化环保项目
建设符合公司主营业务及战略发展方向,不属于财务性投资的情形。
邦普宜化环保公司磷石膏暂存场项目符合国家环保要求和公司磷化
工产业发展战略,对实现净化石膏安全、环保堆存及净化石膏资源综
合利用具有重要意义,有利于保障公司及磷化工产业链的整体稳定运
营和发展。邦普宜化环保不存在影响偿债能力的重大或有事项,信用
良好,同时邦普宜化环保磷石膏暂存场项目建成后,预期经济效益良
好。公司向邦普宜化环保派驻人员,参与经营管理,控制相关风险,
督促邦普宜化环保按时偿还借款,总体风险可控。
六、独立董事事前认可意见及独立意见
1.事前认可意见
在不影响自身正常经营的情况下,公司向参股子公司邦普宜化环
保提供财务资助,有助于生产经营正常运转。本次财务资助并非以获
取收益为目的,支持邦普宜化环保项目建设符合公司主营业务及战略
发展方向,不属于财务性投资的情形。公司向邦普宜化环保派驻人员,
参与经营管理,可以控制相关风险。邦普宜化环保股东按持股比例提
供财务资助的措施公平、对等,未损害公司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
的利益。
该议案的提请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我
们同意公司将该议案提交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
2.独立意见
在不影响自身正常经营的情况下,公司向参股子公司邦普宜化环
保提供财务资助,有助于生产经营正常运转。本次财务资助并非以获
取收益为目的,支持邦普宜化环保项目建设符合公司主营业务及战略
发展方向,不属于财务性投资的情形。同时,邦普宜化环保其他股东
按其持股比例提供财务资助,没有损害股东利益。我们认为公司董事
会召集、召开及决议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决策程序合法有效。
公司与关联方发生的交易是按照“公平自愿,互惠互利”的原则进
行,不存在损害公司和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同意将该议案提交
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七、备查文件
1.经与会董事签字并加盖董事会印章的第十届董事会第十次会
议决议;
2.经与会监事签字并加盖监事会印章的第十届监事会第五次会
议决议;
3. 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相关事项的事前
认可意见;
4.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
意见。
特此公告。
湖北宜化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22 年 7 月 2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