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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湖北宜化:独立董事工作制度(2022年8月)2022-08-13  

                                  湖北宜化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工作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湖北宜化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
称“公司”)治理结构,促进公司规范运作,根据《中华人民共
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
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等法律、
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下统称“法律法规”)、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
公司规范运作》(以下简称“《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
自律监管规则,以及《湖北宜化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
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独立董事是指不在公司担任除董事外的其他职务,
并与公司及其主要股东不存在可能妨碍其进行独立客观判断的
关系的董事。
    第三条 公司独立董事人数不低于公司全体董事人数的三分
之一,其中至少包括一名会计专业人士。
    公司董事会下设战略委员会、审计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
酬与考核委员会,独立董事在审计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
考核委员会成员中占多数,并担任召集人。审计委员会中至少应
有一名独立董事是会计专业人士,审计委员会的召集人应当为会
计专业人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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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独立董事不得在公司兼任除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委员外的其
他职务。
    第四条 独立董事除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自律监管规则及《公
司章程》关于董事的一般规定外,还应当遵循关于独立董事的特
别规定。
    第五条 独立董事对公司及全体股东负有诚信与勤勉义务。
独立董事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自律监管规则和《公司章程》
的有关规定,独立、公正、认真地履行职责,充分了解公司经营
运作情况和董事会议题内容,督促公司、公司董事会规范运作,
维护公司整体利益和全体股东的利益,尤其关注中小股东的合法
权益不受损害。
    公司股东间或者董事间发生冲突,对公司经营管理造成重大
影响的,独立董事应当主动履行职责,维护公司整体利益。

             第二章 独立董事的独立性要求

    第六条 独立董事必须具有独立性。
    第七条 独立董事应当独立履行职责,不受公司主要股东、
实际控制人或者其他与公司存在利害关系的单位和个人的影响。
    第八条 公司聘任的独立董事原则上最多在五家境内外上市
公司(含本次拟任职公司)兼任独立董事,并确保有足够的时间
和精力有效地履行独立董事的职责。
    第九条 下列人员不得担任独立董事:
    (一)在公司或者公司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
主要社会关系;
    (二)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已经发行股份百分之一以上或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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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是公司前十名股东中的自然人股东及其直系亲属;
    (三)在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百分之五以上的股
东单位或者在公司前五名股东单位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
    (四)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
员及其直系亲属;
    (五)为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各自附属企
业提供财务、法律、咨询等服务的人员,包括但不限于提供服务
的中介机构的项目组全体人员、各级复核人员、在报告上签字的
人员、合伙人及主要负责人;
    (六)在与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各自的附
属企业有重大业务往来的单位任职的人员,或者在有重大业务往
来单位的控股股东单位任职的人员;
    (七)最近十二个月内曾经具有前六项所列情形之一的人员;
    (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
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认定的其他人员。
    (九)法律法规、自律监管规则和《公司章程》等规定的其
他人员。
    前款第(四)项、第(五)项及第(六)项中的公司控股股
东、实际控制人的附属企业,不包括根据《股票上市规则》第
6.3.4 条规定,与公司不构成关联关系的附属企业。
    第一款中“直系亲属”是指配偶、父母、子女;“主要社会
关系”是指兄弟姐妹、配偶的父母、子女的配偶、兄弟姐妹的配
偶、配偶的兄弟姐妹;“重大业务往来”是指根据《股票上市规
则》及深交所其他相关规定或者《公司章程》规定需提交股东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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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会审议的事项,或者深交所认定的其他重大事项;“任职”是指
担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其他工作人员。

                 第三章 独立董事的任职条件

    第十条 独立董事应当具备与其行使职权相适应的任职条件。
    第十一条 独立董事应当符合下列基本条件:
    (一)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具备担任上市
公司董事的资格;
    (二)具有法律法规、自律监管规则和《公司章程》所要求
的独立性;
    (三)具备上市公司运作的基本知识,熟悉相关法律法规、
自律监管规则;
    (四)具有五年以上法律、经济、管理、会计、财务或者其
他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所必需的工作经验;
    (五)法律法规、《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条件。
    独立董事及拟担任独立董事的人士应当依照规定参加中国
证监会及其授权机构所组织的培训。
    第十二条 独立董事候选人还应当符合自律监管规则规定的
有关独立董事任职条件和要求: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的相关规定(如适用);
    (二)中共中央纪委《关于规范中管干部辞去公职或者退(离)
休后担任上市公司、基金管理公司独立董事、独立监事的通知》
的相关规定(如适用);
    (三)中共中央组织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党政领导干部在企
业兼职(任职)问题的意见》的相关规定(如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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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中共中央纪委、教育部、监察部《关于加强高等学校
反腐倡廉建设的意见》的相关规定(如适用);
   (五)其他法律法规及自律监管规则等有关独立董事任职条
件和要求的规定。
   第十三条 独立董事候选人应无下列不良记录:
   (一)最近三十六个月内因证券期货违法犯罪,受到中国证
监会行政处罚或者司法机关刑事处罚的;
   (二)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
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的;
   (三)最近三十六个月内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三次以
上通报批评的;
   (四)作为失信惩戒对象等被国家发改委等部委认定限制担
任上市公司董事职务的;
   (五)在过往任职独立董事期间因连续三次未亲自出席董事
会会议或者因连续两次未能亲自出席也不委托其他董事出席董
事会会议被董事会提请股东大会予以撤换,未满十二个月的;
   (六)深交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四条 独立董事提名人在提名候选人时,应当重点关注
独立董事候选人是否存在下列情形:
   (一)过往任职独立董事期间,连续两次未亲自出席董事会
会议或者连续十二个月未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的次数超过期间
董事会会议总数的二分之一的;
   (二)过往任职独立董事期间,未按规定发表独立董事意见
或发表的独立意见经证实明显与事实不符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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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同时在超过五家公司担任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
的;
    (四)过往任职独立董事任期届满前被上市公司提前免职的;
    (五)最近三十六个月内受到中国证监会以外的其他有关部
门处罚的;
    (六)可能影响独立董事诚信勤勉和独立履职的其他情形。
    独立董事候选人存在上述情形之一的,其提名人应当披露具
体情形、仍提名该候选人的理由、是否对公司规范运作和公司治
理产生影响及应对措施。
    第十五条 以会计专业人士身份被提名的独立董事候选人,
应当具备丰富的会计专业知识和经验,并至少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具备注册会计师资格;
    (二)具有会计、审计或者财务管理专业的高级职称、副教
授或以上职称、博士学位;
    (三)具有经济管理方面高级职称,且在会计、审计或者财
务管理等专业岗位有五年以上全职工作经验。

             第四章 独立董事的提名、选举和更换

    第十六条 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已
发行股份百分之一以上的股东可以提出独立董事候选人,并经股
东大会选举决定。
    第十七条 独立董事的提名人在提名前应当征得被提名人的
同意。独立董事提名人应当充分了解被提名人职业、学历、职称、
详细的工作经历、全部兼职等情况,并对其担任独立董事的资格
和独立性发表意见,被提名人应当就其本人与公司之间不存在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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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何影响其独立客观判断的关系发表公开声明。
    独立董事候选人应当就其是否符合法律法规和深交所相关
规则有关独立董事任职条件及独立性的要求作出声明。
    第十八条 公司董事会最迟应当在披露召开关于选举独立董
事的股东大会通知时向深交所报送《独立董事提名人声明》《独
立董事候选人声明》《独立董事候选人履历表》等有关资料,并
披露相关公告。公司董事会对独立董事候选人的有关情况有异议
的,应当同时报送董事会的书面意见。
    第十九条 公司董事会最迟应当在发布召开关于选举独立董
事的股东大会通知公告时,将独立董事候选人的职业、学历、专
业资格、详细的工作经历、全部兼职情况等详细信息提交至深交
所网站进行公示,公示期为三个交易日。公示期间,任何单位或
个人对独立董事候选人的任职条件和独立性有异议的,均可通过
深交所网站提供的渠道,就独立董事候选人任职条件和可能影响
其独立性的情况向本所反馈意见。
    独立董事候选人及提名人应当对公司披露或公示的所有与
其相关的信息进行核对,如发现披露或公示内容存在错误或遗漏
的,应当及时告知公司予以更正。
    第二十条 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独立董事提名人
应当在规定时间内如实回答深交所的问询,并按要求及时向深交
所补充有关材料。未按要求及时回答问询或补充有关材料的,深
交所将根据现有材料决定是否对独立董事候选人的任职条件和
独立性提出异议。
    第二十一条 在召开股东大会选举独立董事时,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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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应当对独立董事候选人是否被深交所提出异议的情况进行说明。
对于深交所提出异议的独立董事候选人,公司股东大会不得将其
选举为独立董事。
    第二十二条 独立董事每届任期与公司其他董事任期相同,
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但是连任时间不得超过六年。
    在公司连续任职独立董事已满六年的,自该事实发生之日起
十二个月内不得被提名为该公司独立董事候选人。
    第二十三条 独立董事连续三次未能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的,
由董事会提请股东大会予以撤换。
    第二十四条 独立董事在任期届满前可以提出辞职。独立董
事辞职应向董事会提交书面辞职报告,对任何与其辞职有关或其
认为有必要引起公司股东和债权人注意的情况进行说明。
    第二十五条 如因独立董事辞职导致独立董事成员或董事会
成员低于法定或《公司章程》规定最低人数或独立董事中没有会
计专业人士的,该独立董事的辞职报告应当在下任独立董事填补
其缺额后生效。在其辞职报告生效前,拟辞职独立董事仍应当按
照法律法规、自律监管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继续履行职责。
    第二十六条 独立董事任期届满前,公司可以经法定程序解
除其职务。提前解除职务的,公司应将其作为特别披露事项予以
披露。
    独立董事在任职后出现不符合独立性条件或其他不适宜履
行独立董事职责情形的,应当按照《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有
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 独立董事出现不符合独立性条件或其他不适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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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履行独立董事职责的情形,由此造成公司独立董事达不到本规则
要求的人数时,公司应按规定补足独立董事人数。

             第五章 独立董事的职权与职责

    第二十八条 独立董事应当按时出席董事会会议,了解公司
的生产经营和运作情况,主动调查、获取做出决策所需要的情况
和资料。
    独立董事应当向公司股东大会提交年度述职报告,对其履行
职责的情况进行说明。
    第二十九条 为了充分发挥独立董事的作用,独立董事除具
有《公司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赋予董事的职权外,公司还
赋予独立董事以下特别职权:
    (一)重大关联交易(指公司拟与关联人达成的总额高于三
百万元或高于公司最近经审计净资产值的百分之五的关联交易)
应由独立董事事前认可后,提交董事会讨论;独立董事作出判断
前,可以聘请中介机构出具独立财务顾问报告,作为其判断的依
据;
    (二)向董事会提议聘用或解聘会计师事务所;
    (三)向董事会提请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四)征集中小股东的意见,提出利润分配提案,并直接提
交董事会审议;
    (五)提议召开董事会;
    (六)在股东大会召开前公开向股东征集投票权;
    (七)独立聘请外部审计机构和咨询机构,对公司的具体事
项进行审计和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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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八)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
其他职权。
    独立董事行使前款第(一)项至第(六)项职权,应当取得
全体独立董事的二分之一以上同意;行使前款第(七)项职权,
应当经全体独立董事同意。
    第一款第(一)、第(二)项事项应由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
事同意后,方可提交董事会讨论。
    如第一款所列提议未被采纳或上述职权不能正常行使,公司
应将有关情况予以披露。
    法律、行政法规及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条 独立董事对全体股东负责,重点关注中小股东的
合法权益不受损害。独立董事除履行董事的职责及上述特别职权
外,还应当对以下事项向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发表独立意见:
    (一)提名、任免董事;
    (二)聘任、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
    (四)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
    (五)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
变更或重大会计差错更正;
    (六)公司的财务会计报告、内部控制被会计师事务所出具
非标准无保留审计意见;
    (七)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八)相关方变更承诺的方案;
    (九)优先股发行对公司各类股东权益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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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十)公司现金分红政策的制定、调整、决策程序、执行情
况及信息披露,以及利润分配政策是否损害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
    (十一)需要披露的关联交易、提供担保(不含对合并报表
范围内子公司提供担保)、委托理财、提供财务资助、募集资金
使用相关事项、股票及衍生品投资等重大事项;
    (十二)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企业对公司现有
或新发生的总额高于三百万元或高于公司最近经审计净资产值
的百分之五的借款或其他资金往来,以及公司是否采取有效措施
回收欠款;
    (十三)重大资产重组方案、管理层收购、股权激励计划、
员工持股计划、回购股份方案、公司关联方以资抵债方案;
    (十四)公司拟决定其股票不再在深交所交易;
    (十五)独立董事认为可能损害中小股东合法权益的事项;
    (十六)法律法规、自律监管规则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
他事项。
    独立董事应当就前款事项发表以下几类意见之一:同意;保
留意见及其理由;反对意见及其理由;无法发表意见及其障碍,
所发表的意见应当明确、清楚。
    如本条第一款有关事项属于需要披露的事项,公司应当将独
立董事的意见予以公告,独立董事出现意见分歧无法达成一致时,
董事会应将各独立董事的意见分别披露。
    第三十一条 独立董事对重大事项出具的独立意见至少应当
包括下列内容:
   (一)重大事项的基本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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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发表意见的依据,包括所履行的程序、核查的文件、
现场检查的内容等;
   (三)重大事项的合法合规性;
   (四)对公司和中小股东权益的影响、可能存在的风险以及
公司采取的措施是否有效;
   (五)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对重大事项提出保留意见、反对
意见或者无法发表意见的,相关独立董事应当明确说明理由。
    独立董事应当对出具的独立意见签字确认,并将上述意见及
时报告董事会,与公司相关公告同时披露。
    如有关事项属于需要披露的事项,公司应当将独立董事的意
见予以公告,独立董事出现意见分歧无法达成一致时,董事会应
将各独立董事的意见分别披露。
    第三十二条 独立董事发现公司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
积极主动履行尽职调查义务并及时向深交所报告,必要时应当聘
请中介机构进行专项调查:
    (一)重大事项未按规定提交董事会或者股东大会审议;
    (二)未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三)公开信息中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四)其他涉嫌违法违规或损害中小股东合法权益的情形。
    第三十三条 独立董事应当出席董事会会议,对所议事项发
表明确意见。独立董事本人确实不能出席的,可以书面委托其他
独立董事按其意愿代为投票,委托人应当独立承担法律责任。独
立董事不得委托非独立董事代为投票。
    第三十四条 除参加董事会会议外,独立董事应当保证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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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合理时间,对公司生产经营状况、管理和内部控制等制度的建设
及执行情况、董事会决议执行情况等进行现场检查。现场检查发
现异常情形的,应当及时向公司董事会和深交所报告。
    第三十五条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独立董事应当及时向深
交所报告:
    (一)被公司免职、本人认为免职理由不当的;
    (二)由于公司存在妨碍独立董事依法行使职权的情形,致
使独立董事辞职的;
    (三)董事会会议材料不完整或者论证不充分,两名及以上
独立董事书面要求延期召开董事会会议或者延期审议相关事项
的提议未被采纳的;
    (四)对公司或者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违法违
规行为向董事会报告后,董事会未采取有效措施的;
    (五)严重妨碍独立董事履行职责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六条 独立董事应当向公司年度股东大会提交述职报
告并披露,述职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全年出席董事会方式、次数及投票情况,出席股东大
会次数;
    (二)发表独立意见的情况;
    (三)现场检查情况;
    (四)提议召开董事会、提议聘用或解聘会计师事务所、独
立聘请外部审计机构和咨询机构等情况;
    (五)保护中小股东合法权益方面所做的其他工作。
    第三十七条 独立董事应当在公司治理、内部控制、信息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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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露、财务监督等各方面积极履职,并对其履行职责的情况进行书
面记载。
    独立董事若发现所审议事项存在影响其独立性的情况,应当
向公司申明并实行回避。任职期间出现明显影响独立性情形的,
应当及时通知公司,提出解决措施,必要时应当提出辞职。
    第三十八条 独立董事及拟担任独立董事的人士应当依照规
定参加中国证监会及其授权机构所组织的培训。

                 第六章 独立董事履职保障

    第三十九条 为了保证独立董事有效行使职权,公司应当提
供独立董事履行职责所必需的工作条件。公司董事会秘书应积极
为独立董事履行职责提供协助,如介绍情况、提供材料等,定期
通报公司运营情况,必要时可组织独立董事实地考察。独立董事
发表的独立意见、提案及书面说明应当公告的,公司应及时协助
办理公告事宜。
    第四十条 公司保证独立董事享有与其他董事同等的知情权。
凡须经董事会决策的事项,公司必须按法定的时间提前通知独立
董事并同时提供足够的资料,独立董事认为资料不充分的,可以
要求补充。当两名或两名以上独立董事认为资料不充分或论证不
明确时,可联名书面向董事会提出延期召开董事会会议或延期审
议该事项,董事会应予以采纳。
    公司向独立董事提供的资料,公司及独立董事本人应当至少
保存五年。
    第四十一条 独立董事行使职权时,公司有关人员应当积极
配合,不得拒绝、阻碍或隐瞒,不得干预其独立行使职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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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十二条 独立董事聘请中介机构的费用及其他行使职权
时所需的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四十三条 公司给予独立董事适当的津贴。津贴的标准由
董事会制定预案,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并在公司年报中进行披露。
    除上述津贴外,独立董事不应从公司及其主要股东或有利害
关系的机构和人员取得额外的、未予披露的其他利益。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四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有关法律法规、自律监管
规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与有关法律法规、
自律监管规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
法规和自律监管规则的规定为准。
    第四十五条 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原《湖
北宜化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同时废止。
    第四十六条 本制度的解释权归属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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