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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宜化: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办法(2022年8月)2022-08-13  

                               湖北宜化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
           及其变动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湖北宜化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的申报、
披露与监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
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
《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
理规则》《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等法律、
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下统称“法律法规”),以
及《湖北宜化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的有关规定,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其
配偶、父母、子女所持公司股份及其衍生品变动的管理。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所持
公司股份,是指登记在其名下的所有公司股份及其衍生品种;对
从事融资融券交易的,还包括记载在其信用账户内的公司股份。
    第三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公司股票及
其衍生品种前,应知悉《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关于内
幕交易、操纵市场等禁止行为的规定,不得进行违法违规交易。
    第四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管理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
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的数据和信息,统一为以上人员办理个人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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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息的网上申报,并定期检查其买卖公司股票的披露情况。

               第二章 买卖公司股票行为的申报

    第五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公司股票前,
应当将其买卖计划以书面方式通知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应当
核查公司信息披露及重大事项等进展情况,如该买卖行为可能违
反法律法规、相关规定、《公司章程》和其所作承诺的,董事会
秘书应当及时通知拟进行买卖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第六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下列时间内
委托公司向深圳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深圳分公司申报其个人、配偶、父母、子女及为其持有股票的账
户所有人身份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姓名、职务、身份证件号码、
证券账户、离任职时间等):
    (一)公司新任董事、监事在股东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
通过其任职事项后 2 个交易日内;
    (二)公司新任高级管理人员在董事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 2
个交易日内;
    (三)公司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其已申报的个
人信息发生变化后的 2 个交易日内;
    (四)公司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离任后 2 个交
易日内;
    (五)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时间。
    第七条 公司及其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其向
深圳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
申报数据的真实、准确、及时、完整,同意深圳证券交易所及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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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布相关人员买卖公司股份及其衍生品种的情况,并承担由此产
生的法律责任。
    第八条 公司证券部应当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
司深圳分公司的要求,对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股份管理相
关信息进行确认,并及时反馈确认结果。

                  第三章 持股变动规则

    第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每年
通过集中竞价、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方式转让的股份数量不得
超过其所持公司股份总数的 25%,因司法强制执行、继承、遗赠、
依法分割财产等导致股份变动的除外。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份不超过 1,000 股的,
可一次全部转让,不受前款转让比例的限制。
    第十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上年末其所持有
公司发行的股份为基数,计算其中可转让股票的数量;公司董事、
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当年可转让但未转让的公司股份,应当计入
当年末其所持有公司股份的总数,该总数作为次年可转让股份的
计算基数。
    因公司公开或非公开发行股份、实施股权激励计划,或因公
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二级市场购买、可转债转股、行
权、协议受让等各种年内新增股份,新增无限售条件股份当年可
转让 25%,新增有限售条件的股份计入次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
数。
    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导致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
司股份增加的,可同比例增加当年可转让数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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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章 限制或禁止买卖公司股票的情形

    第十一条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可以通过证券交易所
的证券交易卖出,也可以通过协议转让及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
方式减持股份。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证券
法》有关规定,将其所持公司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在买入后 6 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 6 个月内又买入的,由此
所得收益归公司所有,公司董事会应当收回其所得收益并及时披
露相关情况。
    前款所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
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
账户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第十三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下列期间不得
买卖公司股票:
    (一)公司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前三十日内,因特殊
原因推迟公告日期的,自原预约公告日前 30 日起算;
    (二)公司季度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十日内;
    (三)自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
响的重大事件发生之日或在决策过程中,至依法披露之日;
    (四)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
他期间。
    第十四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在
下列情形下不得转让:
    (一)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 1 年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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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离职后半年内;
    (三)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承诺一定期限内不转让并
在该期限内的;
    (四)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
在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期间,以及在
行政处罚决定、刑事判决作出之后未满 6 个月的;
    (五)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因违反证券交易所规则,
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未满 3 个月的;
    (六)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
形。
    第十五条 公司存在下列情形之一,触及退市风险警示标准
的,自相关决定作出之日起至公司股票终止上市或者恢复上市前,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减持所持有的公司股份:
    (一)公司因欺诈发行或者因重大信息披露违法受到中国证
监会行政处罚;
    (二)公司因涉嫌欺诈发行罪或者因涉嫌违规披露、不披露
重要信息罪被依法移送公安机关;
    (三)其他重大违法退市情形。
    第十六条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任期届满前离职的,
应当在其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 6 个月内,遵守下列
限制性规定:
    (一)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
25%;
    (二)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及新增的公司股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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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深圳证
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对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股份转让的其他
规定。
    第十七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得进行以公司
股票为标的证券的融资融券交易。

                    第五章 信息披露

    第十八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发
生变动的,应当自该事实发生之日起 2 个交易日内,向公司报告
并由公司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上进行公告。公告内容包括:
    (一)上年末所持公司股份数量;
    (二)上年末至本次变动前每次股份变动的日期、数量、价
格;
    (三)本次变动前持股数量;
    (四)本次股份变动的日期、数量、价格;
    (五)变动后的持股数量;
    (六)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事项。
    第十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计划通过深圳证
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减持公司股份的,应当在首次卖出的 15
个交易日前向证券交易所报告并预先披露减持计划,由证券交易
所予以备案。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计划的内容应当包括但
不限于拟减持股份的数量、来源、减持时间区间、方式、价格区
间、减持原因等信息,且每次披露的减持时间区间不得超过 6 个
月且应当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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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条 在预先披露的减持时间区间内,董事、监事、高
级管理人员应当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规定披露减持进展情况,
包括在减持数量过半或减持时间过半时披露减持进展情况。
    在减持时间区间内,公司披露高送转或筹划并购重组等重大
事项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立即披露减持进展情况,
并说明本次减持与前述重大事项的关联性。
    第二十一条 减持计划实施完毕后或者披露的减持时间区间
届满后,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 2 个交易日内向深圳
证券交易所报告,并予公告;在预先披露的减持时间区间内,未
实施减持或者减持计划未实施完毕的,应当在减持时间区间届满
后的 2 个交易日内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并予以公告。
    第二十二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买卖公司股票
违反本制度的,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予以处罚
或处分。
    第二十三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公司股票
及其变动比例达到《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规定时,应当按照
《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
业务规则的规定履行报告和披露等义务。
    第二十四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从事融资融券
交易时,应当遵守相关规定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申报。
    第二十五条 公司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对董事、监事和
高级管理人员转让其所持公司股份规定更长的禁止转让期间、更
低的可转让股份比例或者附加其它限制转让条件的,应当及时披
露并做好后续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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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有关法律法规、自律监管
规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与有关法律法规、
自律监管规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
法规和自律监管规则的规定为准。
    第二十七条 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原《湖
北宜化化工股份有限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
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同时废止。
    第二十八条 本规则的解释权归属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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