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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湖北宜化:募集资金管理制度(2022年8月)2022-08-13  

                                  湖北宜化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湖北宜化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
简称“公司”)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确保公司募集资金使用安
全性,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益,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证
券发行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
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等法律法规、自律监管规
则以及《湖北宜化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
际情况,特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募集资金是指公司通过公开发行证券
(包括首次公开发行股票、配股、增发、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
分离交易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权证等)以及非公开发行证券向投
资者募集并用于特定用途的资金。
    第三条 募集资金到位后,公司应及时办理验资手续,由具
有证券从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验资报告,并审慎使用募集
资金,保证募集资金的使用与发行申请文件中承诺的相一致,不
得随意改变募集资金的投向和用途。
    第四条 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勤勉尽责,
督促公司规范使用募集资金,自觉维护公司募集资金安全,不得
参与、协助或纵容公司擅自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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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条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通过公司的子公司或公司控制的
其他企业实施的,适用本制度。

               第二章 募集资金储存与管理

    第六条 公司应当将募集资金存放于经董事会批准设立的募
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集中管理和使用,该专户不
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用作其它用途。同一投资项目所需资金应当
在同一专户存储,募集资金专项账户数量不得超过募集资金投资
项目的个数。公司存在两次以上融资的,应当独立设置募集资金
专项账户。超募资金也应当存放于募集资金专户管理。
    第七条 公司应当在募集资金到位后一个月内与保荐人或者
独立财务顾问、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以下简称“商业银行”)
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以下简称“协议”),公司通过控股
子公司实施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应当由公司、实施募集资金投
资项目的控股子公司、商业银行和保荐人或独立财务顾问共同签
署募集资金监管协议。协议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公司应当将募集资金存放于专户;
   (二)募集资金专项账户账号、该专户涉及的募集资金项目、
存放金额和期限;
   (三)公司一次或十二个月内累计从该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
过伍仟万元或募集资金净额的百分之二十的,公司及商业银行应
当及时通知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
   (四)商业银行每月向公司出具银行对账单,并抄送保荐人
或者独立财务顾问;
   (五)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可以随时到商业银行查询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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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户资料;
   (六)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的督导职责、商业银行的告
知及配合职责、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和商业银行对公司募集
资金使用的监管方式;
   (七)公司、商业银行、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的权利、
义务和违约责任;
   (八)商业银行三次未及时向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出具
银行对账单或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保荐人或
者独立财务顾问查询与调查专户资料情形的,公司可以终止协议
并注销该募集资金专项账户。
   公司应当在上述协议签订后及时报深圳证券交易所备案并公
告协议主要内容。上述协议在有效期届满前提前终止的,公司应
当自协议终止之日起一个月内与相关当事人签订新的协议,并及
时报深圳证券交易所备案后公告。
   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通过公司子公司或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
实施的,该子公司或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应当按照上述要求与公
司一起视为共同一方与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商业银行签订
三方监管协议,并履行相关披露义务。

                   第三章 募集资金使用

    第八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科学、谨慎地选择募集资金投资项
目,对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可行性进行充分论证分析,确信募集
资金投资项目具有较好的市场前景和盈利能力,有效防范投资风
险,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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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司应当按照招股说明书或其他公开发行募集文件所列用
途使用募集资金;公司改变招股说明书或者其他公开发行募集文
件所列资金用途的,必须经过股东大会作出决议。出现严重影响
募集资金投资计划正常进行的情形时,董事会应当及时报告深圳
证券交易所并公告。
    第九条 公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原则上用于公司主营业务,
不得为持有交易性金融资产和可供出售的金融资产、借予他人、
委托理财等财务性投资,不得直接或者间接投资于以买卖有价证
券为主要业务的公司。
   公司不得将募集资金用于质押、委托贷款或进行其他变相改
变募集资金用途的投资。
    第十条 公司应当确保募集资金使用的真实性和公允性,防
止募集资金被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关联人占用或挪用,并采
取有效措施避免关联人利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获取不正当利益。
    第十一条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年度实际使用募集资金与前次
披露的募集资金投资计划当年预计使用金额差异超过百分之三
十的,公司应当调整募集资金投资计划,并在专项报告和定期报
告中披露前次募集资金年度投资计划、目前实际投资进度、调整
后预计分年度投资计划以及投资计划变化的原因等。
    第十二条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出现以下情形的,公司应当对
该项目的可行性、预计收益等进行重新评估或估算,决定是否继
续实施该项目,并在最近一期定期报告中披露项目的进展情况、
出现异常的原因以及调整后的募集资金投资计划:
    (一)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涉及的市场环境发生重大变化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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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搁置时间超过一年;
    (三)超过前次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完成期限且募集资金投
入金额未达到相关计划金额百分之五十;
    (四)其他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出现异常的情形。
    第十三条 公司决定终止原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应当尽快
科学、审慎地选择新的投资项目。
    第十四条 公司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
目的自筹资金的,应当经会计师事务所专项审计出具鉴证报告、
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发表明确同意意见,并经公司董事会审
议通过、独立董事及监事会发表明确同意意见后方可实施。
    公司已在发行申请文件中披露拟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
的自筹资金且预先投入金额确定的,应当在置换实施前对外公告。
    第十五条 公司可以使用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
投资产品的期限不得超过十二个月,且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结构性存款、大额存单等安全性高的保本型产品;
    (二)流动性好,不得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正常进行。
投资产品不得质押,产品专用结算账户(如适用)不得存放非募
集资金或用作其他用途,开立或注销产品专用结算账户的,公司
应当及时报深圳证券交易所备案并公告。
    第十六条 公司使用闲置募集资金投资产品的,应当经公司
董事会审议通过,独立董事、监事会、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
发表明确同意意见。公司应当在董事会会议后两个交易日内公告
下列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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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本次募集资金的基本情况,包括募集时间、募集资
金金额、募集资金净额及投资计划等;
    (二)募集资金使用情况;
    (三)闲置募集资金投资产品的额度及期限,是否存在变
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行为和保证不影响募集资金项目正常进
行的措施;
    (四)投资产品的收益分配方式、投资范围及安全性;
    (五)独立董事、监事会、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出具
的意见。
    公司应当在出现产品发行主体财务状况恶化、所投资的产
品面临亏损等重大风险情形时,及时对外披露风险提示性公告,
并说明公司为确保资金安全采取的风险控制措施。
   第十七条 公司使用闲置募集资金用于补充流动资金,仅限
于与主营业务相关的生产经营使用,且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不得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或者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
划的正常进行;
   (二)已归还前次用于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募集资金(如适
用);
   (三)单次补充流动资金时间不得超过十二个月;
   (四)不使用闲置募集资金直接或者间接进行证券投资、衍
生品交易等高风险投资;
   (五)独立董事、监事会、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已出具
明确同意的意见。
   闲置募集资金用于补充流动资金时,仅限于与主营业务相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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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的生产经营使用,不得直接或间接用于新股配售、申购,或用于
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可转换公司债券等的交易。
    第十八条 公司用闲置募集资金补充流动资金事项,应当经
董事会审议通过,并在两个交易日内报告深圳证券交易所并公告
以下内容:
   (一)本次募集资金的基本情况,包括募集资金的时间、募
集资金金额、募集资金净额及投资计划等;
   (二)募集资金使用情况;
   (三)闲置募集资金补充流动资金的金额及期限;
   (四)闲置募集资金补充流动资金预计节约财务费用的金额、
导致流动资金不足的原因、是否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的行
为和保证不影响募集资金项目正常进行的措施;
   (五)独立董事、监事会以及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出具
的意见;
   (六)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超过本次募集资金金额百分之三十以上的闲置募集资金补
充流动资金时,须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并提供网络投票表
决方式。
    补充流动资金到期日之前,公司应当将部分资金归还至募集
资金专户,并在资金全部归还后两个交易日内报告深圳证券交易
所并公告。
    第十九条 公司实际募集资金净额超过计划募集资金金额的
部分(以下简称“超募资金”)可用于永久补充流动资金和归还
银行借款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独立董事、监事会以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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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应当发表明确同意意见并披露,且应当
符合以下要求:
    (一)公司应当承诺补充流动资金后十二个月内不进行证券
投资、衍生品交易等高风险投资及为控股子公司以外的对象提供
财务资助并对外披露;
    (二)公司应当按照实际需求偿还银行借款或者补充流动资
金,每十二个月内累计金额不得超过超募资金总额的百分之三十。

                 第四章 募集资金投向变更

    第二十条 公司存在以下情形的,视为募集资金投向变更:
   (一)取消或者终止原募集资金项目,实施新项目;
   (二)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主体(实施主体在公司及
其全资子公司之间变更的除外);
   (三)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方式;
   (四)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为募集资金投向变更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一条 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并经独立董事、监事会以及
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发表明确同意意见、股东大会批准后可
以变更募集资金投向,变更后的募集资金投向原则上应当投资于
主营业务。
    第二十二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审慎地进行拟变更后的新募集
资金投资项目的可行性分析,确信投资项目具有较好的市场前景
和盈利能力,能有效防范投资风险,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益。
    第二十三条 公司拟变更募集资金投向的,应当在提交董事
会审议后两个交易日内报告深圳证券交易所并公告以下内容:
   (一)原项目基本情况及变更的具体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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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新项目的基本情况、可行性分析、经济效益分析和风
险提示;
   (三)新项目的投资计划;
   (四)新项目已经取得或尚待有关部门审批的说明(如适用);
   (五)独立董事、监事会、保荐人或独立财务顾问对变更募
集资金投向的意见;
   (六)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说明;
    (七)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第二十四条 公司拟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变更为合资经营的
方式实施的,应当在充分了解合资方基本情况的基础上,慎重考
虑合资的必要性,并且公司应当控股,确保对募集资金投资项目
的有效控制。
    第二十五条 公司变更募集资金投向用于收购控股股东或实
际控制人资产(包括权益)的,应当确保在收购完成后能够有效
避免同业竞争及减少关联交易。
   公司应当披露与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进行交易的原因、关
联交易的定价政策及定价依据、关联交易对公司的影响以及相关
问题的解决措施。
    第二十六条 公司拟将最近三年内募投项目对外转让或置换
的(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对外转让或置换作为重大资产重组方案组
成部分的情况除外),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两个交易日内公
告下列内容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一)对外转让或置换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具体原因;
   (二)已使用募集资金投资该项目的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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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该项目完工程度和实现效益;
   (四)换入项目的基本情况、可行性分析和风险提示(如适
用);
   (五)转让或置换的定价依据及相关收益;
   (六)独立董事、监事会、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对转让
或置换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意见;
   (七)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公司应当充分关注转让价款收取和使用情况、换入资产的权
属变更情况及换入资产的持续运行情况。
    第二十七条 公司改变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地点的,应当
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并在两个交易日内公告,说明改变情况、原
因、对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造成的影响以及保荐人或者独立财
务顾问出具的意见。
    第二十八条 公司单个或全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完成后,节
余资金(包括利息收入)低于该项目募集资金净额的百分之十的,
公司可以使用节余资金,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独立董事、监
事会以及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发表明确同意意见;节余资金
(包括利息收入)达到或者超过该项目募集资金净额百分之十的,
公司使用节余资金还应当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节余资金(包括利息收入)低于伍佰万元人民币或低于该项
目募集资金净额百分之一的,可以豁免履行前款程序,其使用情
况应当在年度报告中披露。公司将该项目节余募集资金(包括利
息收入)用于非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包括补充流动资金)的,按
照本制度履行相应程序及披露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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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九条 公司全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完成前,因项目终
止出现节余资金,将部分募集资金用于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应
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募集资金到账超过一年;
    (二)不影响其他募集资金项目的实施;
    (三)按照募集资金用途变更的要求履行审批程序和信息披
露义务。

              第五章 募集资金管理与监督

    第三十条 公司会计部门应当对募集资金的使用情况设立台
账,详细记录募集资金的支出情况和募集资金项目的投入情况。
    公司内部审计部门应当至少每季度对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
用情况检查一次,并及时向审计委员会报告检查结果。
    公司审计委员会认为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存在违规情形、重大
风险或者内部审计部门没有按前款规定提交检查结果报告的,应
当及时向董事会报告。董事会应当在收到报告后两个交易日内向
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公告。公告内容包括募集资金管理存在的
违规情形、已经或可能导致的后果及已经或拟采取的措施。
    第三十一条 公司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地披露募集资金的
实际使用情况。公司当年存在募集资金运用的,公司董事会应当
每半年度全面核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进展情况,出具半年度及
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专项报告,并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
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出具鉴证报告。公司应当在将会计
师事务所出具的鉴证报告与定期报告同时在符合条件媒体披露。
    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对董事会的专项报告是否已经按照深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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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及相关格式指引编制以及是否如实反映了
年度募集资金实际存放、使用情况进行合理鉴证,提出鉴证结论。
    鉴证结论为“保留结论”、“否定结论”或“无法提出结论”的,
公司董事会应当就鉴证报告中会计师事务所提出该结论的理由
进行分析、提出整改措施并在年度报告中披露。
    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应当至少每半年对公司募集资金
的存放与使用情况进行一次现场检查。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保
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应当对公司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
况出具专项核查报告并披露。
    第三十二条 公司以发行证券作为支付方式向特定对象购买
资产的,应当确保在新增股份上市前办理完毕上述募集资产的所
有权转移手续,公司聘请的律师事务所应当就资产转移手续完成
情况出具专项法律意见书。
    第三十三条 公司以发行证券作为支付方式向特定对象购买
资产或募集资金用于收购资产的,相关当事人应当严格遵守和履
行涉及收购资产的相关承诺,包括但不限于实现该项资产的盈利
预测以及资产购入后公司的盈利预测等。
    第三十四条 独立董事应当关注募集资金实际管理和使用情
况与公司信息披露情况是否存在重大差异。经二分之一以上独立
董事同意,独立董事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募集资金存放与使
用情况出具鉴证报告。公司应当积极配合,并承担必要的费用。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五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六条 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原《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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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宜化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即行废止。
   第三十七条 本制度未作规定的,适用有关法律、法规、规
则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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