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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湖北宜化:关联交易管理制度(2022年8月)2022-08-13  

                                  湖北宜化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关联交易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湖北宜化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关联交易行为,加强关联交易管理,确保公司的关联交易
行为不损害公司股东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法律、行政
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下统称“法律法规”),以及
《湖北宜化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的有关规定,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关联交易应当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一)公司进行关联交易,应当保证关联交易的合法合规性、
必要性和公允性,保持公司的独立性;
    (二)公司应当与关联人就关联交易签订书面协议,协议的
签订应当遵循平等、自愿、等价、有偿的原则,协议内容应当明
确、具体、可执行;
    (三)关联交易应当具有商业实质,价格应当公允,原则上
不偏离市场独立第三方的价格或者收费标准等交易条件;
    (四)公司关联交易应当依照有关规定严格履行决策程序和
信息披露义务;
    (五)公司及关联人不得利用关联交易输送利益或者调节利
润,不得以任何方式隐瞒关联关系。

                 第二章 关联人和关联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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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条 公司的关联人包括关联法人(或其他组织)和关联
自然人。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法人或其他组织,为公司的关联法人
(或者其他组织):
    (一)直接或间接地控制公司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二)由前项所述法人(或其他组织)直接或间接控制的除
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三)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及其一
致行动人;
    (四)由公司关联自然人直接或间接控制的,或担任董事(不
含同为双方的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除公司及其控股子
公司以外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自然人,为公司的关联自然人:
    (一)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自然人;
    (二)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三)直接或间接地控制公司的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董事、
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四)本款第(一)项、第(二)项所述人士的关系密切的
家庭成员,包括配偶、父母及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及其配偶、
年满十八周岁的子女及其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和子女配偶的父
母;
    在过去十二个月内或者根据相关协议安排在未来十二个月
内,存在第二款、第三款所述情形之一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自然人,为公司的关联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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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
原则,认定其他与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或者已经造成公司对其
利益倾斜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公司的关联人。
    第四条 公司与本制度第三条第二款第(二)项所列法人(或
者其他组织)受同一国有资产管理机构控制而形成该项所述情形
的,不因此构成关联关系,但其法定代表人、董事长、总经理或
者半数以上的董事兼任公司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的除外。
    第五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 5%以上的
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向公司董事会报送
公司关联人名单及关联关系的说明,由公司做好登记管理工作。
    第六条 关联交易是指公司或控股子公司与公司关联人之间
发生的转移资源或义务的事项,包括:
    (一)购买资产;
    (二)出售资产;
    (三)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
    (四)提供财务资助(含委托贷款等);
    (五)提供担保(含对控股子公司担保等);
    (六)租入或租出资产;
    (七)委托或者受托管理资产和业务;
    (八)赠与或受赠资产;
    (九)债权或债务重组;
    (十)转让或者受让研发项目;
    (十一)签订许可协议;
    (十二)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权、优先认缴出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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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等)
    (十三)购买原材料、燃料、动力;
    (十四)销售产品、商品;
    (十五)提供或接受劳务;
    (十六)委托或受托销售;
    (十七)存贷款业务;
    (十八)与关联人共同投资;
    (十九)其他通过约定可能造成资源或义务转移的事项;
    (二十)中国证监会或者深圳证券交易所认为应当属于关联
交易的其他事项。
    第七条 公司各部门、各分子公司在进行交易活动时,应当
认真核查交易对方是否为公司关联人,审慎判断交易行为是否构
成关联交易。必要时,应主动向证券部咨询求证。如构成关联交
易,应及时按照本制度向董事会秘书和证券部进行报告。

           第三章 关联交易的决策和信息披露

    第八条 公司董事会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董事应当回
避表决,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该董事会会议由过半
数的非关联董事出席即可举行,董事会会议所做决议须经非关联
董事过半数通过。出席董事会的非关联董事人数不足三人的,公
司应当将该交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前款所称关联董事包括下列董事或者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董事:
    (一)交易对方;
    (二)在交易对方任职,或在能直接或间接控制该交易对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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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该交易对方直接或间接控制的法人(或
其他组织)任职;
    (三)拥有交易对方的直接或间接控制权的;
    (四)交易对方或者其直接或间接控制人的关系密切的家庭
成员(具体范围参见本制度第三条第三款第(四)项的规定);
    (五)交易对方或者其直接或间接控制人的董事、监事和高
级管理人员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
    (六)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或公司认定的因其他原
因使其独立的商业判断可能受到影响的董事。
    第九条 股东大会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股东应当回避
表决,并且不得代理其他股东行使表决权。
    前款所称关联股东包括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股东:
    (一)交易对方;
    (二)拥有交易对方直接或间接控制权;
    (三)被交易对方直接或间接控制;
    (四)与交易对方受同一法人(或其他组织)或自然人直接
或间接控制的;
    (五)在交易对方任职,或者在能直接或者间接控制该交易
对方的法人(或其他组织)、该交易对方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法
人(或其他组织)任职;
    (六)交易对方及其直接、间接控制人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
员(具体范围参见本制度第三条第三款第(四)项的规定);
    (七)因与交易对方或者其关联人存在尚未履行完毕的股权
转让协议或者其他协议而使其表决权受到限制或影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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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八)中国证监会或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可能造成公司对
其利益倾斜的股东。
  第十条 除本制度第十一条的规定外,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交

易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及时披露:

    (一)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成交金额超过三十万元的交易;
    (二)与关联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发生的成交金额超过三
百万元,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超过 0.5%的交
易。
    除本制度第十一条的规定外,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成交金额
超过三千万元,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超过 5%
的,应当及时披露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还应当披露符合自律监
管规则要求的审计报告或者评估报告。
    法律法规、自律监管规则另有规定的,以及中国证监会、深
圳证券交易所另有要求的,从其规定或要求。
    第十一条 公司为关联人提供担保的,除应当经全体非关联
董事的过半数审议通过外,还应当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非关联董
事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同意并作出决议,并提交股东大会审
议。公司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担保的,控股
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应当提供反担保。
    公司因交易导致被担保方成为公司的关联人的,在实施该交
易或者关联交易的同时,应当就存续的关联担保履行相应审议程
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董事会或者股东大会未审议通过前款规定的关联担保事项
的,交易各方应当采取提前终止担保等有效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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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二条 公司不得为本制度第三条规定的关联人提供财务
资助,但向关联参股公司(不包括由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控制的主体)提供财务资助,且该参股公司的其他股东按出资比
例提供同等条件财务资助的情形除外。
    公司向前款规定的关联参股公司提供财务资助的,应当经全
体非关联董事的过半数审议通过,还应当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非
关联董事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通过,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关联参股公司,是指由公司参股且属于本制度第三条规定的
公司的关联法人(或其他组织)。
    第十三条 需要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关联交易应当由独立董
事认可后,提交董事会讨论。独立董事应对公司需要披露的关联
交易事项发表独立意见。
    第十四条 公司应当根据关联交易事项的类型披露关联交易
的有关内容,包括交易对方、交易标的、交易各方的关联关系说
明和关联人基本情况、交易协议的主要内容、交易定价及依据、
有关部门审批文件(如有)、中介机构意见(如适用)等。
    第十五条 公司在连续十二个月内发生的以下关联交易,应
当按照累计计算的原则适用第十条的规定:
    (一)与同一关联人进行的交易;
    (二)与不同关联人进行的与同一交易标的相关的交易。
    上述同一关联人包括与该关联人受同一主体控制或者相互
存在股权控制关系的其他关联人。
    已按照本制度规定履行相关义务的,不再纳入相关的累计计

算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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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司关联交易事项因适用连续十二个月累计计算原则达到

披露标准的,可以仅将本次关联交易事项按照相关要求披露,并

在公告中简要说明前期累计未达到披露标准的关联交易事项。

    公司关联交易事项因适用连续十二个月累计计算原则应当

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可以仅将本次交易或关联交易事项提交股

东大会审议,并在公告中简要说明前期未履行股东大会审议程序

的关联交易事项。

    第十六条 公司与关联人进行与日常经营相关的关联交易事
项,应当按照下述标准适用本制度第十条的规定及时披露并履行
审议程序:
    (一)首次发生的日常关联交易,公司应当根据协议涉及的
交易金额,履行审议程序并及时披露;协议没有具体交易金额的,
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二)实际执行时协议主要条款发生重大变化或者协议期满
需要续签的,公司应当根据新修订或者续签协议涉及的交易金额
为准,履行审议程序并及时披露;
    (三)对于每年发生的数量众多的日常关联交易,因需要经
常订立新的日常关联交易协议而难以按照本条第(一)项规定将
每份协议提交董事会或者股东大会审议的,公司可以按类别合理
预计日常关联交易年度金额,履行审议程序并及时披露;实际执
行超出预计金额的,公司应当以超出金额为准,及时履行审议程
序并披露。
    (四)公司与关联人签订日常关联交易协议的期限超过三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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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的,应当每三年重新履行审议程序并披露。
    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和半年度报告中分类汇总披露日常关
联交易的实际履行情况。
    第十七条 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下列交易,应当按照本制度
规定履行关联交易信息披露义务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交
易事项的审议程序,并可以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申请豁免提交股东
大会审议:
    (一)面向不特定对象的公开招标、公开拍卖或者挂牌的(不
含邀标等受限方式),但招标、拍卖等难以形成公允价格的除外;
    (二)公司单方面获得利益且不支付对价、不附任何义务的
交易,包括受赠现金资产、获得债务减免等;
    (三)关联交易定价由国家规定;
    (四)关联人向公司提供资金,利率不高于贷款市场报价利
率,且公司无相应担保。
    第十八条 公司与关联人达成以下关联交易时,可以免予按
照本制度规定履行相关义务:
    (一)一方以现金方式认购另一方公开发行的股票及其衍生
品种、公司债券或企业债券,但提前确定的发行对象包含关联人
的除外;
    (二)一方作为承销团成员承销另一方公开发行的股票及其
衍生品种、公司债券或企业债券;
    (三)一方依据另一方股东大会决议领取股息、红利或报酬;
    (四)公司按与非关联人同等条件,向本制度第三条第三款
第(二)项至第(四)项规定的关联自然人提供产品和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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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情况。

                第四章 关联交易的管理

    第十九条 公司财务部负责对公司与关联方的资金往来、公
司与财务公司的关联交易、关联担保等事项进行管理。
    第二十条 公司审计部负责至少每半年对公司关联交易、公
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情况进行一次核查,并出具检查报告提交审
计委员会。
    第二十一条 公司关联交易行为应当合法合规,不得隐瞒关
联关系,不得将关联交易非关联化规避相关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
义务。关联交易不得存在导致或者可能导致公司出现被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非经营性资金占用、为关联人违规提供担
保或者其他被关联人侵占利益的情形。
    第二十二条 公司各部门和各分子公司发生关联交易未报告
或报告内容不准确的,造成公司关联交易事项未及时履行审批和
披露义务、信息披露不准确或其他违规的,公司应按情节轻重对
相关责任人给予处罚。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有关法律法规、自律监管
规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与有关法律法规、
自律监管规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
法规和自律监管规则的规定为准。
    第二十四条 本制度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生效。原《湖
北宜化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决策制度》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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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五条 本制度的解释权归属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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