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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湖北宜化:董事会议事规则(2022年8月)2022-08-13  

                                  湖北宜化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湖北宜化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董事会运行机制,确保董事会落实股东大会决议,提高工作
效率,保证科学决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
司治理准则》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下
统称“法律法规”),以及《湖北宜化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
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订本规则。
    第二条 公司设董事会,对股东大会负责。
    第三条 公司设证券部,处理董事会日常事务。

               第二章 董事会的组成与职权

    第四条 公司董事会由 9-15 名董事组成,每届任期三年。董
事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董事在任期内辞职导致董事
会成员低于法定人数的,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第五条 公司董事可由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兼任,
但兼任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职务的董事以及由职工担
任的董事,总计不得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二分之一。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公司的董事: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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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五年,或者因犯罪
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五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
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
算完结之日起未逾三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
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
执照之日起未逾三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
    (六)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期限未满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规定的其他内容。
    公司违反前款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的,该选举、委派或者聘
任无效。董事在任职期间出现上述情形的,公司应当解除其职务。
    第六条 董事会应当依法履行职责,确保公司遵守法律法规
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平对待所有股东,并关注其他利益相
关者的合法权益。公司董事会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债券或其他证
券及上市方案;
    (七)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公司股票或者合并、分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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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解散及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八)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对外投资、收购出
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对外
捐赠等事项;
    (九)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十)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董事会秘书及其他高
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根据总经理的提名,
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总监等高级管理人员,并
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十一)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二)制订《公司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三)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四)向股东大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
务所;
    (十五)听取公司总经理的工作汇报并检查总经理的工作;
    (十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公司章程》授予的
其他职权。
    超过股东大会授权范围的事项,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公司应当保障董事会依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行
使职权,为董事正常履行职责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和经费支持。
    第七条 公司董事会设立审计委员会,并根据需要设立战略
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等相关专门委员会。专
门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依照《公司章程》和董事会授权履行职
责,提案应当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专门委员会成员全部由董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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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组成,其中审计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中独立
董事占多数并担任召集人,审计委员会的召集人为会计专业人士。
董事会负责制定专门委员会工作规程,规范专门委员会的运作。
    第八条 董事会设董事长 1 人,可以设副董事长。董事长和
副董事长由董事会以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董事长由董事
会以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
    董事长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检查董事会决议的实施情况。
公司副董事长协助董事长工作,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
职务的,由副董事长履行职务;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
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履行职务。
    第九条 董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股东大会和召集、主持董事会会议;
    (二)督促、监察董事会决议的执行;
    (三)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1、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2、听取公司总经理的工作汇报并检查总经理的工作;
    3、决定金额在公司最近经审计净资产 5%以下的投资、担保
或资产处理等事项的权限;
    4、签署公司股票、公司债券及其他有价证券;
    5、署董事会重要文件和其他应由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其
他文件;
    6、行使法定代表人的职权;
    7、在发生特大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的紧急情况下,对公司
事务行使符合法律规定和公司利益的特别处置权,并在事后向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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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司董事会和股东大会报告;
    8、董事会以决议形式通过的其他授权事项。
    董事会对董事长的授权应遵循合法、有利于公司运作及提高
决策效力的原则。
    公司重大事项应当由董事会集体决策,不得将法定由董事会
行使的职权授予董事长、总经理等行使。
    第十条 公司设董事会秘书,负责公司股东大会和董事会会
议的筹备及文件保管、公司股东资料的管理、办理信息披露事务、
投资者关系工作等事宜。
    董事会秘书作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为履行职责有权参加相
关会议,查阅有关文件,了解公司的财务和经营等情况。董事会
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应当支持董事会秘书的工作。任何机构及个
人不得干预董事会秘书的正常履职行为。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就注册会计师对公司财务报告出
具的非标准审计意见向股东大会作出说明。
    第十二条 除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
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并及时披露的重大交易和关联交易外的
其他应及时披露的重大交易及关联交易,须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
过,主要包括:
    (一)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重大交易: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的 10%以上,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
以较高者为准;
    2.交易标的(如股权)涉及的资产净额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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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经审计净资产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一千万元,该交易涉
及的资产净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为准;
    3.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
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10%以上,且绝
对金额超过一千万元;
    4.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
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绝对金
额超过一百万元;
    5.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上市公司最近一
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一千万元;
    6.交易产生的利润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
利润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一百万元。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数据为负值的,取其绝对值计算。
    本款所称重大交易,包括除公司日常经营活动之外发生的下
列类型的事项:
    1.购买资产;
    2.出售资产;
    3.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
    4.提供财务资助(含委托贷款等);
    5.提供担保(含对控股子公司担保等);
    6.租入或者租出资产;
    7.委托或者受托管理资产和业务;
    8.赠与或者受赠资产;
    9.债权或者债务重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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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转让或者受让研发项目;
   11.签订许可协议;
   12.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权、优先认缴出资权利等);
   13.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交易。
   (二)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关联交易:
   1.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成交金额超过三十万元的交易;
   2.与关联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发生的成交金额超过三百万
元,且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超过 0.5%的交
易。
   本款所称关联交易,是指公司或者其控股子公司与公司关联
人之间发生的转移资源或者义务的事项,包括:
   1.本条第(一)款规定的重大交易事项;
   2.购买原材料、燃料、动力;
   3.销售产品、商品;
   4.提供或者接受劳务;
   5.委托或者受托销售;
   6.存贷款业务;
   7.与关联人共同投资;
   8.其他通过约定可能造成资源或者义务转移的事项。
   第十三条 董事会应当确定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
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对外捐赠等权限,
建立严格的审查和决策程序;重大投资项目应当组织有关专家、
专业人员进行评审,并报股东大会批准。

           第三章 董事会的议案、召集、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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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四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可以向董事会提出议案,代
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三分之一以上董事或者监事会在
其提议召开临时董事会时可以提出临时董事会议案。
    董事会提案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内容与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
的规定不相抵触,并且属于董事会的职责范围;
    (二)有明确议题和具体决议事项。
    所提出的议案如属于各董事会专门委员会职责范围内的,应
首先由各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审议后方可提交董事会审议。
    第十五条 重大交易和关联交易必须事先经公司党委研究讨
论后,按照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提交董事会及董事会专
门委员会审议。进入董事会的公司党委委员应在董事会召开前,
将党委会意见与其他董事进行充分沟通。
    第十六条 董事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董事会每
年至少召开两次会议,由董事长召集。
    第十七条 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三分之一以上
董事或者监事会,可以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董事长应当自
接到提议后十日内,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
    第十八条 定期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前十天、临时会议应当
于会议召开前三天,由董事会秘书将会议通知以书面、传真或电
子邮件及其他方式送达全体董事及列席人员。会议资料应于会前
三天送达全体董事及列席人员。若出现特殊情况,需要董事会即
刻作出决议的,为公司利益之目的,在提前一天通知的前提下,
召开临时董事会会议可以不受前款通知方式及通知时限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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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九条 董事会会议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日期和地点;
    (二)会议期限;
    (三)事由及议题;
    (四)会务联系人姓名和联系方式;
    (五)发出通知的日期。
    第二十条 会议通知发出后,如果需要变更会议的时间、地
点等事项或者增加、变更、取消会议提案的,应当事先取得全体
与会董事的认可并做好相应记录。
    第二十一条 董事会应按本规则规定的时间事先通知全体董
事和监事,并提供充分的会议材料。
    两名及以上独立董事认为资料不完整或者论证不充分的,可
以联名书面向董事会提出延期召开会议或者延期审议该事项,董
事会应当予以采纳。

              第四章 董事会的召开及表决

    第二十二条 董事会会议应有过半数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
监事可以列席董事会会议并对董事会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者建
议;总经理、董事会秘书应当列席董事会会议。董事长及会议主
持人认为有必要的,可以通知其他有关人员列席董事会会议。
    第二十三条 董事应当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因故不能亲自
出席董事会会议的,应当审慎选择并以书面形式委托其他董事代
为出席。委托书中应载明代理人的姓名,代理事项、授权范围和
有效期限,并由委托人签名或盖章。涉及表决事项的,委托人应
当在委托书中明确对每一事项发表同意、反对或者弃权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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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董事对表决事项的责任不因委托其他董事出席而免除。
    代为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董事的权利。
    董事未出席董事会会议,亦未委托代表出席的,视为放弃在
该次会议上的投票权。
    第二十四条 委托和受托出席董事会会议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一名董事不得在一次董事会会议上接受超过两名董事
的委托代为出席会议;
    (二)独立董事不得委托非独立董事代为出席会议;
    (三)在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非关联董事不得委托关联董
事代为出席会议;
    (四)董事不得作出或者接受无表决意向的委托、全权委托
或者授权范围不明确的委托。
    第二十五条 董事会会议可以以现场方式或现场与通讯表决
相结合方式或通讯方式召开。
    第二十六条 召开董事会会议时,会议主持人应当逐一提请
出席董事会会议的董事对各项提案发表明确的意见。
    董事就同一提案重复发言,发言超出提案范围,以致影响其
他董事发言或者阻碍会议正常进行的,会议主持人应当及时制止。
    除征得全体与会董事的一致同意外,董事会会议不得就未包
括在会议通知中的提案进行表决。
    第二十七条 董事应当认真阅读有关会议材料,在充分了解
情况的基础上独立、审慎地发表意见。
    董事可以在会前向会议召集人、董事、董事会秘书及其他高
级管理人员、各专门委员会、会计师事务所和律师事务所等有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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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人员和机构了解决策所需要的信息,也可以在会议进行中向主持
人建议请上述人员和机构代表与会解释有关情况。
    第二十八条 提案经过充分讨论后,主持人应当适时提请与
会董事对提案逐一分别进行表决。
    会议表决实行一人一票,以投票方式进行。投票所需表决票
由证券部组织制作,在表决前发给出席会议的董事,并在表决完
成后收回。
    董事的表决意向分为同意、反对和弃权。与会董事应当从上
述意向中选择其一,未做选择或者同时选择两个以上意向的,会
议主持人应当要求有关董事重新选择,拒不选择的,视为弃权;
中途离开会场不回而未做选择的,视为弃权。
    第二十九条 与会董事表决完成后,证券部工作人员及时收
集董事的表决票,在一名董事的监督下由董事会秘书进行统计。
    现场召开会议的,会议主持人应当当场宣布统计结果;其他
情况下,会议主持人应当要求董事会秘书在规定的表决时限结束
后下一工作日之前,通知董事表决结果。
    董事在会议主持人宣布表决结果后或者规定的表决时限结
束后进行表决的,其表决情况不予统计。

        第五章 董事会的决议、记录、公告、档案

    第三十条 董事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
    上市公司提供财务资助,除应当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审议通
过外,还应当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同意并
作出决议,并及时对外披露。
    上市公司提供担保,除应当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审议通过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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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还应当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同意并作出
决议,并及时对外披露。
    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董事会形成决议应当取
得更多董事同意的,从其规定。
    不同决议在内容和含义上出现矛盾的,以时间在后形成的决
议为准。
    第三十一条 董事与董事会会议决议事项所涉及的企业有关
联关系的,不得对该项决议行使表决权,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
使表决权。该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无关联关系董事出席即可举
行,董事会会议所作决议须经无关联关系董事过半数通过。出席
董事会的无关联董事人数不足三人的,应将该事项提交股东大会
审议。
    第三十二条 董事会会议需要就公司利润分配、资本公积金
转增股本事项做出决议,但注册会计师尚未出具正式审计报告的,
会议首先应当根据注册会计师提供的审计报告草案(除涉及利润
分配、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之外的其它财务数据均已确定)做出
决议,待注册会计师出具正式审计报告后,再就相关事项做出决
议。
    第三十三条 董事会应当对会议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
录。董事会会议记录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出席会议的董事、
董事会秘书和记录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第三十四条 董事会会议记录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召开的日期、地点和召集人姓名;
    (二)出席董事的姓名以及受他人委托出席董事会的董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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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代理人)姓名;
    (三)会议议程;
    (四)董事发言要点;
    (五)每一决议事项的表决方式和结果(表决结果应载明赞
成、反对或弃权的票数)。
    第三十五条 董事应当对董事会的决议承担责任。董事会的
决议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股东大会决议,致使公
司遭受严重损失的,参与决议的董事对公司负赔偿责任。但经证
明在表决时曾表明异议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董事可以免除责
任。
    第三十六条 与会董事应当代表其本人和委托其代为出席会
议的董事对会议记录和会议决议进行签字确认。董事对会议记录、
会议决议有不同意见的,可以在签字时做出书面说明。必要时,
应当及时向监管部门报告,也可以发表公开声明。
    董事不按前款规定进行签字确认,不对其不同意见做出书面
说明或者向监管部门报告、发表公开声明的,视为完全同意会议
记录和会议决议的内容。
    第三十七条 董事长应当督促有关人员落实董事会决议,检
查决议的实施情况。
    第三十八条 董事会决议涉及相关重大事件,需要按照中国
证监会有关规定或者深圳证券交易所制定的公告格式指引进行
公告的,公司应当分别披露董事会决议公告和相关重大事项公告。
    第三十九条 董事会会议档案,包括会议通知和会议材料、
董事代为出席的授权委托书、表决票、经与会董事签字确认的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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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议记录、会议决议等,由董事会秘书负责保存。董事会会议档案
的保存期限为 10 年以上。

                      第六章 附则

    第四十条 本规则未尽事宜,按有关法律法规、自律监管规
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规则与有关法律法规、自
律监管规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法
规和自律监管规则的规定为准。
    第四十一条 本规则作为《公司章程》的附件,经公司股东
大会审议通过后生效。原《湖北宜化化工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议
事规则》同时废止。
    第四十二条 本规则的解释权归属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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